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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者前言
序言
作者序言
第一编 伊斯兰教的五项天命功修
第一篇 清 洁 卫 生
第一章 论水及其分类
第一节 净水分四种
第二节 使用过的水
第三节 与清洁物混合的水
第四节 被污染的水
第五节 残 水
第二章 论污秽物
(概述)
第一节 污秽物的种类
第二节 怎样清除身体和衣服上的污秽物
第三节 怎样清除地面上的污秽物
第四节 怎样清除油类中的污秽物
第五节 怎样清洁死物的皮子
第六节 怎样清除染在光面物上的污垢
第七节 怎样清除染在鞋上的污秽物
第八节 大、小便的规矩
第九节 列圣的惯礼
第三章 论小净
第一节 小净的教律依据
第二节 小净的优越性
第三节 小净的主命
第四节 小净的圣行
第五节 小净中的可憎事项
第六节 坏小净的因素
第七节 不坏小净的事项
第八节 必须小净的事项
第九节 可佳的小净事项
第十节 小净者注意的事项
第十一节 抹靴子
第四章 论大净
(概述)
第一节 洗大净的因素
第二节 无大净者应禁忌的事项
第三节 可佳的大净
第四节 大净的主命[注21]
第五节 大净的圣行
第六节 女人洗大净的式样
第七节 有关大净的几件事项
第五章 论土净
第一节 土净的事项
第二节 抹夹板、绷带
第三节 无水、土的情况下怎样礼拜
第六章 论月经
第一节 经 血
第二节 产 血
第三节 月经妇和产妇应禁忌的事项
第四节 病 血
第二篇 礼 拜
第一章 论拜功在伊斯兰教中的地位
(概述)
第一节 撇拜的论断
第二节 应做礼拜的人
第三节 儿童的礼拜
第四节 主命拜的番数
第五节 礼拜的时间
第六节 赶上拜时内的一拜
第七节 因睡觉或忘记耽误拜功
第八节 禁止礼拜的时间
第九节 法学家对晨礼、晡礼后礼拜的主张
第十节 法学家对日出、日落、正午时间礼拜的看法
第十一节 黎明后、晨拜前的副功拜
第十二节 念成拜词时礼副功拜的论断
第十三节 宣礼
第二章 论礼拜的条件
第一节 礼拜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缺一不可
第二节 礼拜的式样
第三节 礼拜的主命
第四节 礼拜的圣行
第三章 论副功拜
第一节 副功拜的教律依据
第二节 在家中礼副功拜为可佳
第三节 副功拜中长时间的立站为贵
第四节 坐礼副功拜
第五节 副功拜的分类
第六节 非强调的圣行拜
第七节 奇数拜(威特尔)
第八节 夜间拜(台汉主德)
第九节 斋月中的拜功(莱买丹月)
第十节 上午拜
第十一节 求善拜(伊思启哈勒)
第十二节 赞颂拜(太思比海拜)
第十三节 解难拜
第十四节 忏悔拜
第十五节 日、月食拜
第十六节 求雨拜
第十七节 诵经叩头
第十八节 感谢真主的叩头
第十九节 补偿拜中错误的叩头
第二十节 合众礼拜(杰玛尔启)
第二十一节 领拜师和跟拜者应站的位置
第二十二节 清真寺
第二十三节 禁止礼拜的地方
第二十四节 天房内的礼拜
第二十五节 礼拜者前面的遮挡物
第二十六节 礼拜中允许的事项
第二十七节 礼拜中的可憎事项
第二十八节 坏拜的事项
第二十九节 补礼拜功
第三十节 病人的礼拜
第三十一节 恐惧拜
第三十二节 追敌者与被追者的礼拜
第三十三节 旅行拜
第三十四节 并 礼
第三十五节 乘轮船、火车、飞机者的拜功
第三十六节 出门旅行时所念的祷词
第四章 论聚礼
第一节 聚礼日的贵重
第二节 聚礼日的祈祷
第三节 聚礼日的昼夜应多祝福穆圣
第四节 聚礼日的昼、夜诵读《洞穴章》为可佳
第五节 为参加聚礼等集会应洗大净、打扮、刷牙、带香
第六节 早去寺做聚礼
第七节 聚礼日跨越他人肩膀入班次为可憎
第八节 聚礼拜前的副功拜
第九节 拜殿内打盹的人离开原位为可佳
第十节 聚礼拜为主命
第十一节 应该参加聚礼的人和不应该参加聚礼的人
第十二节 聚礼的时间
第十三节 聚礼的法定人数
第十四节 举行聚礼的地方
第十五节 讨论法学家对聚礼所规定的条件
第十六节 聚礼日的演讲
第十七节 会礼和聚礼相遇在同一日的做法
第十八节 两会礼的拜功
第三篇 殡 礼
第一章 疾病与殡礼
第一节 圣训对疾病和医治的教导
第二节 忍受疾病的痛苦
第三节 病人可以诉说病情
第四节 病人所干的工作,真主会给他记下与健康时所干的同样的报酬
第五节 看望病人
第六节 探望病人的贵重
第七节 探望病人的礼节
第八节 女人可以看望男病人
第九节 穆斯林可以看望患病的异教徒
第十节 看望患眼疾者
第十一节 请求病人作祈祷
第二章 求医治病
第一节 求医治病的教律依据
第二节 可以向异教医生求医
第三节 可以向女医生求医
第四节 用护符、祷文治疗
第五节 护符的祷文
第六节 禁止戴护身符
第七节 禁止患传染病的人跟健康者住在一起
第八节 可否把圣训中的祷文挂在身上
第九节 禁止逃避瘟疫区或进入瘟疫区
第十节 时时记死亡 多多做善功
第十一节 盼望死为可憎
第十二节 年高且能行善者的优越
第十三节 生前的善行是结局好的征兆
第十四节 鼓励人善意地臆测真主
第十五节 临终者跟前应赞念、祈祷真主
第十六节 对临终者做以下工作为圣行
第十七节 亡人跟前作祈祷、念归依词为可佳
第十八节 给亲朋好友报丧为可佳
第三章 哭 亡 人
第一节 可否哭亡人
第二节 禁止嚎啕大哭
第三节 为亡人守节
第四节 给丧主家属送饭为可佳
第五节 临终前可以准备尸布和墓穴
第六节 穆斯林恳求真主,在两大圣地之一去世为可佳
第四章 猝 死
第一节 教律对猝死的看法
第二节 孩子夭折的回赐
第三节 穆斯林的寿数
第四节 死亡是安息
第五节 活人对亡人应做的事项
第五章 洗亡人的方法
第一节 怎样洗亡人
第二节 对亡人无法用水洗大净或找不到水时可以用土净代替
第三节 夫妇一方亡故可以给对方洗大净
第六章 尸 衣
第一节 尸衣的论断
第二节 可佳的尸衣
第三节 对受戒期间亡故的人穿尸衣的规定
第四节 穿昂贵的尸衣为可憎
第五节 能否用丝绸做尸衣
第六节 用亡人的钱财购置尸衣
第七章 举行殡礼
第一节 举行殡礼的论断
第二节 举行殡礼的优越
第三节 殡礼的条件
第四节 举行殡礼的要素
第八章 殡礼的方式
第一节 举行殡礼者应具备的条件
第二节 领拜师举行殡礼时应站的位置
第三节 对数人行殡礼
第四节 组成三班举行殡礼为可佳
第五节 合众举行殡礼为可佳
第六节 未赶上殡礼的部分“至大词”者的论断
第七节 应该站殡礼的亡人和不应该站殡礼的亡人
第八节 给流产的胎儿行殡礼
第九章 烈士的殡礼
第一节 是否给烈士行殡礼
第二节 战场上受伤后不久去世者是否举行殡礼
第十章 对伏刑者举行殡礼
第十一章 对贪污犯、自缢者及罪犯举行殡礼
第十二章 对异教徒是否举行殡礼
第十三章 对坟墓里的亡人举行殡礼
第十四章 可以给不在场的亡人举行殡礼
第十五章 在礼拜殿内给亡人举行殡礼
第十六章 坟园中给亡人举行殡礼
第十七章 女人可以举行殡礼
第十八章 最有资格给亡人举行殡礼的人
第十九章 送 殡
第一节 送殡时轮流抬尸床四角为圣行
第二节 速送亡人
第三节 可以靠近亡人走在前、后、左、右
第四节 有关送殡的可憎事项
第五节 送殡引起犯罪时可以不送
第二十章 埋 葬
第一节 埋葬的论断
第二节 夜间埋葬
第三节 太阳初升、正午、没落时埋葬亡人
第四节 深挖墓穴为可佳
第五节 偏洞象盖有屋顶的房子一样
第六节 亡人放进墓穴的式样
第七节 亡人放进坟墓后该做的工作
第八节 为亡人在墓穴中铺衣物为可憎
第九节 坟坑中撒三捧土为可佳
第十节 埋葬后为亡人祈求为可佳
第十一节 埋葬亡人后给亡人提念的论断
第二十一章 论堆坟
(概述)
第一节 堆坟堆与整平坟堆
第二节 坟墓上立标记
第三节 脱鞋进坟园
第四节 禁止坟墓上盖苫单
第五节 禁止在坟墓上建寺、点灯
第六节 坟前宰牲为可憎
第七节 禁止坐、靠、走在坟墓上
第八节 禁止在坟墓上涂抹灰泥和书写文辞
第九节 同一墓穴中可以埋几个亡人
第十节 水 葬
第十一节 坟墓上插枣树枝
第十二节 孕妇去世胎儿还活着怎么办
第十三节 在公墓中埋葬的贵重
第十四节 禁止谩骂亡人
第十五节 坟墓上诵读《古兰经》
第十六节 挖坟墓
第十七节 移亡人
第二十二章 吊 唁
第一节 吊唁的论断
第二节 吊唁的言词
第三节 坐等吊唁安慰
第二十三章 游 坟
(概述)
第一节 游坟的方式
第二节 妇女游坟
第二十四章 对亡人有益的工作
第一节 亡人受益的工作
第二节 替亡人行善举意为条件
第三节 给亡人的最贵赠品
第二十五章 给穆圣送报酬
第二十六章 穆斯林与非穆斯林的亡故儿童的归宿
第二十七章 坟墓里的考问
第二十八章 灵魂的归宿
第四篇 斋 戒
第一章 斋戒的优越性
(概述)
第一节 斋戒的分类
第二节 “赖默丹”月的斋
第三节 时区不同所见的月不同
第四节 斋戒的要素
第五节 应封斋的人
第六节 异教徒和精神病人的斋戒
第七节 儿童的斋戒
第八节 可以不封斋而缴纳罚金的人
第九节 不封斋而须还补斋的人
第十节 理应不封斋过后还补的人
第十一节 禁止封斋的日子
第二章 副功斋
(概述)
第一节 伊历十月封六天的斋
第二节 除朝觐者外封伊历十二月前十天的斋特别是阿赖法日的斋
第三节 封伊历一月的斋,特别是阿舒拉日及阿舒拉日前一天和后一天的斋
第四节 阿舒拉日款待家属
第五节 伊历八月多封斋
第六节 禁月的斋
第七节 封星期一、星期四的斋
第八节 每月封三天的斋
第九节 封一天斋、开一天斋
第十节 封副功斋者可以随时开斋
第十一节 封斋者注意的可佳事项
第三章 斋戒期间可办的事项
第一节 封斋者可以在身上倒水或浸入水中
第二节 封斋者可以点眼药
第三节 能控制性欲的封斋者可以跟妻室接吻
第四节 封斋者可以注射
第五节 封斋者可以放血
第六节 封斋者可以漱口、呛鼻
第七节 封斋者可以咽下唾液、灰尘、面粉
第八节 封斋者可以吃、喝、性交直到黎明
第九节 封斋者无大净时可以到凌晨洗大净
第十节 月经妇或产妇夜间经血停止时可以先封斋凌晨洗大净为礼拜沐浴
第四章 坏斋的事项
(概述)
第一节 坏斋后必须还补的事项
第二节 坏斋后必须还补斋并纳罚金的事项
第三节 还补“赖默丹”月的斋
第四节 缺斋而亡故的人
第五节 昼长夜短的国家怎样估计斋戒的时间
第五章 贵夜的优越
(概述)
第一节 寻找贵夜为可佳
第二节 究竟哪一夜是贵夜
第三节 在贵夜多礼拜多祈祷
第六章 坐 静
第一节 坐静(依尔提卡夫)
第二节 坐静的教律依据
第三节 坐静的种类
第四节 坐静的时间
第五节 坐静的条件
第六节 坐静的要素
第七节 允许坐静的清真寺
第八节 坐静者可否封斋
第九节 坐静者入、出静房的时间
第十节 坐静者需做的可佳事项及注意的可憎事项
第十一节 坐静者可做的事项
第十二节 坏坐静的事项
第十三节 还补坐静
第十四节 许愿在某个清真寺内坐静
第五篇 天 课
第一章 天课的定义
(概述)
第一节 奖励完纳天课
第二节 对抗缴天课者的警告
第三节 对抗缴天课者的处罚
第四节 应缴天课的人
第五节 课额的法定条件
第六节 儿童、精神病人的财产中应缴纳的天课
第七节 拥有达到课额的资财而又负债者是否缴纳天课
第八节 未缴天课的亡故者怎样缴纳天课
第九节 完纳天课时一定要举意
第十节 按法定的时间缴纳天课
第十一节 提前预缴天课
第十二节 为缴纳天课者作祈祷
第十三节 必须缴纳天课的财产
第十四节 金、银的天课
第十五节 金子的课额
第十六节 银子的课额
第十七节 金、银币可否合并缴纳天课
第十八节 被借的款是否缴纳天课
第十九节 有价证券和公债券是否缴纳天课
第二十节 装饰品是否缴纳天课
第二十一节 女人的聘金怎样缴纳天课
第二十二节 房租的天课
第二十三节 商品的天课
第二十四节 谷物和果实的天课
第二十五节 应缴纳天课的土地
第二十六节 鲜枣、鲜葡萄的天课
第二十七节 收割前食用农作物的问题
第二十八节 农作物合并缴纳天课
第二十九节 农作物缴纳天课的时间
第三十节 用优质品缴纳天课
第三十一节 蜂蜜的天课
第三十二节 牲畜的天课
第三十三节 介于法定课额之间的牲畜是否缴纳天课
第三十四节 不征收天课的财产
第三十五节 除驼、牛、羊以外的牲畜是否缴纳天课
第三十六节 驼羔、牛犊、羊羔的天课
第三十七节 征收牲畜天课时不许化整为零化零为整
第三十八节 牲畜合伙对缴纳天课的影响
第三十九节 窖藏物和矿藏的天课
第四十节 水产品中的天课
第四十一节 财产的利润怎样缴纳天课
第四十二节 天课的必定关系着纳课人与财产无关
第四十三节 缴纳天课前财产损失怎么办
第四十四节 从财物中提出天课后,天课损失怎么办
第四十五节 拖欠天课者仍负有天课的责任
第四十六节 应课的财物可否以等价的方式缴纳天课
第四十七节 合股财产中的天课
第四十八节 逃避天课
第四十九节 应受天课的对象
第五十节 禁止享用天课的人
第五十一节 负责分配天课的人
第五十二节 天课缴给善良者为可佳
第五十三节 禁止纳课人收买天课
第五十四节 妻子把天课给予丈夫、近亲为可佳
第五十五节 天课给予求学者胜于给予修士
第五十六节 用天课折扣债务
第五十七节 调拨天课
第五十八节 错把天课给予非应受的对象
第五十九节 公开施舍
第二章 开 斋 捐
(概述)
第一节 规定开斋捐的道理
第二节 应缴开斋捐的人
第三节 开斋捐的数额
第四节 缴纳开斋捐的法定时间
第五节 提前缴纳开斋捐
第六节 应受开斋捐的对象
第三章 除天课外财产中法定的其它义务
(概述)
第一节 自愿施济
第二节 施舍的种类
第三节 最应接受施舍的人
第四节 无效的施舍
第五节 施舍非法的财物
第六节 女人可否施舍丈夫的财物
第七节 可否施舍全部的财物
第八节 给受伊斯兰保护的异教徒和战俘施舍
第九节 给动物施济
第十节 川流不息的施舍
第十一节 对行善者感恩道谢
第六篇 朝 觐
第一章 朝觐的定义
(概述)
第一节 朝觐的贵重
第二节 朝觐期间费用钱财的贵重
第三节 终生朝觐一次为主命
第四节 趁早朝、推迟朝的论断
第五节 朝觐必定的条件
第六节 儿童和奴仆是否有朝觐的义务
第七节 妇女怎样朝觐
第八节 女人取得丈夫的许可后方可朝觐
第九节 有能力朝觐而未朝觐亡故的人
第十节 替人朝觐
第十一节 伊斯兰中无独身制
第十二节 借款去朝觐
第十三节 用非法所得的钱财去朝觐
第十四节 骑乘朝觐或步行朝觐哪种为贵
第十五节 朝觐期间可以谋生
第十六节 穆圣的朝觐纪实
第二章 戒 关
(概述)
第一节 朝觐月份前以正朝受戒
第二节 受戒的地点
第三节 到戒关之前受戒
第三章 受 戒
(概述)
第一节 受戒的必要事项
第二节 朝觐的种类
第三节 哪种朝觐方式最贵
第四节 只举意朝觐而未局限于某种朝觐方式的受戒
第五节 双朝者和连朝者的巡游工作
第四章 响应词
第一节 念响应词的论断
第二节 高声念响应词为可佳
第三节 何时何地念响应词为可佳
第四节 受戒者可办的事项
第五节 受戒时禁忌的事项
第六节 受戒者违犯禁忌的事项怎么办
第七节 麦加禁地的界线
第八节 麦地纳禁地的界线
第九节 除以上禁地外,还有禁地吗
第十节 麦加优越于麦地纳
第十一节 未受戒者可以进入麦加
第十二节 入麦加进禁寺的可佳事项
第五章 巡游天房
第一节 巡游天房的方式
第二节 巡游的贵重
第三节 巡游的种类
第四节 巡游的条件
第五节 巡游的圣行
第六节 禁寺内从礼拜者前面经过的论断
第七节 男女可否一起巡游天房
第八节 骑乘着巡游
第九节 患癞病者同健康者巡游为可憎
第十节 喝渗渗泉水为可佳
第十一节 穆里台宰默[注142]跟前祈祷为可佳
第十二节 进入天房和易斯玛仪所设的短围墙内为可佳
第六章 索法与美尔沃之间奔跑
第一节 索法与美尔沃之间奔跑的来源
第二节 索法、美尔沃之间奔跑的论断
第三节 索法、美尔沃之间奔跑的条件
第四节 登上索法
第五节 连续奔跑
第六节 为奔跑沐浴
第七节 步行或骑乘着奔跑
第八节 两个绿色路标之间奔跑为可佳
第九节 登上索法、美尔沃山,面向天房祈祷为可佳
第十节 索法与美尔沃之间的祈祷
第七章 前往米纳
(概述)
第一节 饮水日之前可以去米纳
第八章 前往阿赖法
(概述)
第一节 阿赖法日的贵重
第二节 驻阿赖法的论断
第三节 驻阿赖法的时间
第四节 驻阿赖法的条件
第五节 驻在岩石附近为可佳
第六节 驻阿赖法前洗大净为可佳
第七节 驻阿赖法的礼节及在阿赖法所念的祷词
第八节 驻阿赖法是伊布拉欣圣人的常道
第九节 阿赖法日的斋戒
第十节 在阿赖法并礼晌礼和晡礼
第十一节 从阿赖法返回
第十二节 在穆兹德里弗并礼昏礼和宵礼
第十三节 夜宿穆兹德里弗
第十四节 穆兹德里弗的驻地
第九章 宰牲日的功课
(概述)
第一节 第一次开戒和第二次开戒
第二节 投 石
朝觐仪式程序表
第三节 夜宿米纳
第四节 何时从米纳返回
第十章 献 牲
第一节 献牲的教律依据
第二节 最贵重的牺牲品
第三节 献牲的最低标准
第四节 什么情况下必须宰驼
第五节 献牲的种类
第六节 献牲的条件
第七节 选择好的牺牲品为可佳
第八节 给牺牲品打标记戴项圈
第九节 打标记、戴项圈的原因
第十节 骑乘将要献牲的牲畜
第十一节 宰牲的时间
第十二节 宰牲的地点
第十三节 宰牲的可佳事项
第十四节 不可用牺牲品肉给屠户作为工资
第十五节 吃牺牲品的肉
第十六节 牺牲品中应吃的份额
第十七节 剃发或剪发
第十八节 剃发的时间
第十九节 剃发的可佳事项
第二十节 秃头者用剃刀刮一下为可佳
第二十一节 剪指甲、修唇髭为可佳
第二十二节 妇女应剪短头发禁止剃发
第二十三节 妇女应剪的长度
第十一章 访 游
第一节 访游的论断
第二节 访游的时间
第三节 妇女趁早访游
第四节 驻穆罕索布山谷
第十二章 副 朝
(概述)
第一节 一年中朝数次副朝
第二节 正朝前或正朝月份中副朝
第三节 穆圣副朝的次数
第四节 副朝的论断
第五节 副朝的时间
第六节 副朝的戒关
第十三章 辞别游
(概述)
第一节 辞别游的论断
第二节 辞别游的时间
第十四章 朝觐的程序
第十五章 朝觐者被围困怎么办
(概述)
第一节 被围困者应宰一只羊或比羊更大的牲畜
第二节 被围困者应宰牲的地方
第三节 被围困者只须还补正朝
第四节 有病等缘故的朝觐者受戒时可以附加开戒的条件
第十六章 天房(克尔白)的幔帐罩
第十七章 给天房用香
第十八章 禁止在禁地内犯大罪
第十九章 破坏天房者的下场
第二十章 束装起程到三座清真寺为可佳
第二十一章 进入圣寺和拜访圣寺的礼节
第二十二章 在圣寺内的绕朵(天堂的 花园)多做善功为可佳
第二十三章 在古巴邑清真寺礼拜为可佳
第二十四章 麦地纳的优越
第二十五章 卒于麦地纳的贵重
四大法学派对朝觐功课的断法
第七篇 赞念真主(宰凯勒)
第一章 赞主赞圣的教律依据
(概述)
第一节 真主命令人们多赞扬他
第二节 真主将记住赞念他的人
第三节 穆圣称赞主者为优秀者和先进者
第四节 赞主者才是真正的活人
第五节 赞主为一切善功之首
第六节 赞主是脱离火狱的途径
第七节 记主的限度
第八节 各种善功属于记主
第九节 赞主的准则
第十节 集体赞主为可佳
第二章 向主祈祷
第一节 祈求真主
第二节 祈祷的规矩
第三章 早、晚的祷词
(概述)
第一节 睡觉时念的祷词
第二节 睡醒时念的祷词
第三节 惊醒失眠孤寂时念的祷词
第四节 作恶梦时应念的祷词应做的工作
第五节 穿衣服时念的祷词
第六节 见他人穿新衣服时该念的祷词
第七节 脱衣服时念的祷词
第八节 出屋时念的祷词
第九节 进屋时念的祷词
第十节 见到喜爱的财物时念的赞词
第十一节 照镜子时念的赞词
第十二节 见到遭难者时应念的祷词
第十三节 鸡叫、驴鸣、狗吠时念的祷词
第十四节 刮风时念的祷词
第十五节 雷鸣电闪时念的祷词
第十六节 见到新月时念的赞词
第十七节 忧愁苦闷时念的祷词
第十八节 遇敌交锋或害怕官吏时念的祷词
第十九节 遇到困难时念的祷词
第二十节 生活窘迫时念的祷词
第二十一节 难能还债时念的祷词
第二十二节 遇到可憎之事或磨难时念的祷词
第二十三节 心存疑虑者念的祷词
第二十四节 发怒时念的祷词
第二十五节 综合性的祷词
第四章 祝安穆圣
第一节 祝安穆圣的教律依据
第二节 每提圣名时须祝安穆圣
第三节 每提圣名时写祝安词为可佳
第四节 祝福列圣
第五节 赞圣词
第五章 为取真主喜悦外出旅行
第一节 为取真主喜悦外出旅行的教律依据
第二节 离家外出前向有经验者领教、礼求善拜
第三节 求善拜的方式
第四节 星期四旅行外出为可佳
第五节 结伴旅行为可佳
第六节 向旅行到贵地者要求作祈祷
第七节 旅行外出时念的祷词
第八节 旅客骑乘时念的祷词
第九节 夜幕降临时旅客念的祷词
第十节 旅客下榻时念的祷词
第十一节 黎明前夕旅客念的祷词
第十二节 旅客登高处走平川时念的祷词
第十三节 乘船时念的祷词
第十四节 海浪翻腾时不许渡海
第二编 伊斯兰教的司法制度
第一章 伊斯兰的刑罚
第一节 伊斯兰刑罚(候杜德)
第二节 固定刑
第三节 对犯固定刑者绳之以法的公正性
第四节 执行固定刑的道理
第五节 可否为触犯固定刑者讲情
第六节 对案情有嫌疑时不能执行法度
第七节 有嫌疑的行为之种类
第八节 由谁执行固定刑
第九节 可以袒护受固定刑的罪犯
第十节 可以掩盖自己的罪行
第十一节 伏法能抵消罪恶
第十二节 可否在敌占区内执行法度
第十三节 禁止在清真寺内执行法度以免污染
第十四节 法官能否凭自己的见解裁决
第二章 酗酒罪
第一节 逐渐禁酒的道理
第二节 伊斯兰严禁饮酒的道理
第三节 基督教是否禁酒
第四节 酒的害处
第五节 什么东西称之为酒
第六节 可以喝未发酵的葡萄汁和饮料
第七节 酒被酿成醋的论断
第八节 麻醉品
第九节 酗酒的处罚
第十节 什么情况下对饮酒者执行鞭打的法度
第十一节 对饮酒者执行法度的条件
第十二节 执行法度时自由民和穆斯林一样对待
第十三节 能否用酒治病
第三章 奸淫的法度
(概述)
第一节 禁止奸淫罪的过程
第二节 应受法度的奸淫
第三节 奸淫者的种类
第四节 未婚者奸淫的处罚
第五节 鞭打流放并罚
第六节 已婚奸淫者该受的法度
第七节 哪种人算为已婚者
第八节 鞭刑、石刑能否合并实施
第九节 执行通奸法度的条件
第十节 什么情况下方可实施通奸的法度
第十一节 通过招供执行通奸的法度
第十二节 罪犯翻供后可否再执行法度
第十三节 一男声称与某女通奸而女人否认怎么办
第十四节 通过证人的举证方可执行法度
第十五节 少于四人的见证通奸的人是否受诬陷罪的处罚
第十六节 法官是否有权凭自己的专业知识判断
第十七节 凭怀孕是否肯定通奸
第十八节 被告举出证据证明自己清白时可以免受法度
第十九节 女人结婚六个月生下孩子怎么办
第二十节 对罪犯执行法度的时间
第二十一节 对受石刑者可否挖受刑坑
第二十二节 法官、证人是否要亲临刑场
第二十三节 让一伙信士监视犯人受刑
第二十四节 该鞭打的部位
第二十五节 未婚的通奸犯可否缓期执行鞭刑
第二十六节 被鞭打致命的人是否给血锾
第二十七节 鲁特圣人民族的好男之风
第二十八节 同性恋者贪欲永不满足
第二十九节 同性恋的性行为会使同性恋者的直肠失控、粪便失禁
第三十节 同性恋的性行为是缺德的行为
第三十一节 同性恋对身体的危害
第三十二节 同性恋对生殖系统的危害
第三十三节 同性恋易患伤寒和赤痢
第三十四节 同性恋传染的疾病不亚于淫乱传染的疾病
第三十五节 众法学家对同性恋的论断
第三十六节 手 淫
第三十七节 女性同性恋
第三十八节 奸兽者的惩处
第三十九节 被强奸的女人可否受到法度
第四十节 误奸者可否受到法度
第四十一节 一女人被告犯有奸淫罪处女膜未破怎么办
第四十二节 婚姻的有效方面有争议时当事人可否受到法度
第四十三节 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可否受到法度
第四章 诬陷罪
第一节 诬陷罪的处罚
第二节 构成诬陷罪的条件
第三节 算为诬陷者的条件
第四节 算为被诬陷者的条件
第五节 什么情况下被诬陷的事实成立
第六节 凭什么实施诬陷的法度
第七节 诬陷者怎样悔罪
第八节 父辈诬陷子辈是否受罚
第九节 一人多次诬陷他人怎么办
第十节 一人诬陷数人怎么办
第十一节 执行法度是为了履行真主的权利还是履行人类的权利呢
第十二节 怎样免受诬陷的处罚
第五章 叛教罪
(概述)
第一节 异教徒改信其它宗教可否算为叛教
第二节 穆斯林因一件罪恶不被定为叛教徒
第三节 什么情况下穆斯林成为叛教者
第四节 证明叛教的特征
第五节 叛教者应受的处罚
第六节 处死叛教者的道理
第七节 规劝叛教者悔罪
第八节 怎样对待叛教徒
第九节 怎样处理叛教者的财产
第十节 叛教者逃到敌占区怎么办
第十一节 曲解教义者(曾迪格)为叛教者
第十二节 是否处死邪术师
第十三节 卜卦者和看相者
第六章 流寇罪
(概述)
第一节 流寇罪是大罪
第二节 什么人算为流寇
第三节 拦路抢劫的流寇该受的刑罚
第四节 《古兰经》对拦路抢劫的流寇所规定的惩罚
第五节 根据流寇罪的不同,处罚也不同
第六节 消灭流寇是政府和人民的责任
第七节 拦路抢劫的流寇逮捕前悔过自新怎么办
第八节 拦路抢劫的流寇悔罪的条件
第九节 法官处理罪犯前罪犯悔罪能免去处罚
第十节 自卫与保护他人
第七章 偷盗罪
(概述)
第一节 严厉惩处盗窃犯的道理
第二节 偷盗的种类
第三节 受法度的偷盗是两种
第四节 昧物者、霸占者、抢夺者都不是盗贼
第五节 不承认所借物的论断
第六节 劫墓贼应受的惩处
第七节 具备什么行为的人算为盗贼
第八节 具备以下条件的盗贼方可执行偷盗的法度
第九节 什么东西算为须割手的赃物
第十节 何时估计被偷的赃物
第十一节 团伙偷盗
第十二节 失窃的地点中应论的条件
第十三节 对不同的财物要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
第十四节 有物主的物品是不可侵犯的
第十五节 扒 手
第十六节 清真寺内所有的设施是不可侵犯的
第十七节 入宅偷盗的论处
第十八节 怎样确定偷盗罪的法度是否按失窃者的要求执行法度
第十九节 贼不承认赃物反而自称所偷的东西是自己的时怎么办
第二十节 给小偷启示免刑的言词
第二十一节 偷盗罪的法度
第二十二节 割手后须给贼止血
第二十三节 贼的手被割后挂在他的脖项中
第二十四节 贼是否既要赔偿赃物又要被割手
第八章 论刑事犯罪
(概述)
第一节 维护人权
第二节 蒙昧时期的抵偿与伊斯兰的抵偿
第三节 杀人抵命
第四节 杀人的种类
第五节 杀人罪的处罚
第六节 受害者的家属宽免或情愿接受血锾时凶手是否再交纳罚金
第七节 抵偿或宽免
第八节 必须抵偿的条件
第九章 谋杀罪
(概述)
第一节 一伙人是否为一人抵命
第二节 两人共谋杀人
第三节 什么情况下才能让凶手抵命
第四节 实施抵命的条件
第五节 何时抵命
第六节 凭什么抵命
第七节 在禁地可否处死凶手
第八节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抵命
第九节 实施抵命是法官的权力
第十节 处死凶手是受害者家属的权力
第十一节 有关凶手抵命与不抵命的问题的辩论
第十二节 除抵命外的抵偿
第十三节 除抵命外的抵偿的条件
第十四节 怎样抵偿肢体
第十五节 抵偿肢体的条件
第十六节 故意造成的创伤该怎样抵偿
第十七节 打破头部和脸部怎样抵偿
第十八节 一伙人共谋割下了他人的肢体或致人创伤后是否抵偿
第十九节 打耳光、殴打、谩骂的抵偿
第十章 损坏财物怎样赔偿
(概述)
第一节 损坏东西照样赔偿
第二节 怎样对待致人创伤者或拿用他人财物者
第三节 法官违法与民同罪
第四节 丈夫打伤妻子是否要抵偿
第五节 受害者创伤痊愈后侵害者方可抵偿
第六节 侵害者因抵偿而死亡怎么办
第十一章 血 锾
(概述)
第一节 血锾的定额
第二节 哪种命案必须交纳血锾
第三节 血锾有轻重之分
第四节 在禁月、禁地杀人或杀害近亲者要交高额血锾
第五节 由谁承担血锾
第六节 怎样交纳肢体和器官的血锾
第七节 致伤后使肢体和器官失去原有功能的血锾
第八节 破伤的血锾
第九节 被杀的女人的血锾
第十节 被杀的有经人的血锾
第十一节 胎儿的血锾
第十二节 由谁承担胎儿的血锾
第十三节 由谁接受胎儿的血锾
第十四节 什么情况下侵害者必须交纳罚金
第十五节 受害者的伤势痊愈后才能接受血锾
第十六节 两伙人闹纠纷期间一人被害时谁来负担血锾
第十七节 受害者的家属拿了血锾后报复怎么办
第十八节 两骑士相撞发生人命怎么办
第十九节 牲畜毁坏别人东西后畜主是否赔偿
第二十节 牲畜踩伤别人后畜主是否赔偿
第二十一节 被拴的牲畜踩伤他人后畜主是否赔偿
第二十二节 牲畜损坏了有围墙的庄稼果品畜主是否赔偿
第二十三节 家禽造成的损失禽主是否赔偿
第二十四节 狗猫所损坏的主人是否要赔偿
第二十五节 该消灭的动物和不该消灭的动物
第二十六节 不必赔偿的东西
第二十七节 以自卫的借口杀了人怎么办
第二十八节 火烧毁的是否要赔偿
第二十九节 毁坏他人的庄稼可否赔偿
第三十节 船沉没造成的损失由谁赔偿
第三十一节 发生医疗事故医生是否赔偿
第三十二节 丈夫跟妻子性交致伤妻子是否赔偿
第三十三节 墙倒打死人是否赔偿
第三十四节 有人掉井身亡挖井者是否赔偿
第三十五节 拿他人食物前须先取得其同意
第三十六节 发誓分担血锾
第三十七节 伊斯兰所保留的阿拉伯人的旧制度
第三十八节 裁决分担血锾是否为当然
第十二章 酌定刑的处罚
(概述)
第一节 犯罪分为三种
第二节 酌定刑的教律依据
第三节 制定酌定刑的道理及酌定刑与固定刑间的区别
第四节 酌定刑的类型
第五节 实施鞭打的酌定刑时不能超过十鞭
第六节 可以用死刑来实施酌定刑
第七节 实施酌定刑时可以没收财产
第八节 实施酌定刑是法官的权力
第九节 丈夫是否有权打不礼拜的妻子
第十节 实施酌定刑中是否有赔偿
第十三章 排讼解纷
(概述)
第一节 调解的教律依据
第二节 排讼解纷的要素
第三节 排讼解纷的条件
第四节 调解者必备的条件
第五节 偿还物所具备的条件
第六节 双方争执的标的物所具备的条件
第七节 调解的种类
第八节 调解被告否认和沉默的事实的论断
第九节 对延期的债务可否以先偿还一部分做调解
第十四章 伊斯兰的司法
第一节 公正是真主差圣的目的
第二节 伊斯兰的司法
第三节 该裁决的案件
第四节 教法对断案的论断
第五节 胜任法官的人
第六节 不具备法官资格者是否能断案
第七节 裁决的步骤
第八节 尽职尽责的法官是有功价的
第九节 法官应负的职责
第十节 法官可否劝说原告被告
第十一节 可否按原告被告的陈述做判决
第十二节 对没有代理人的缺席的人怎样裁决
第十三节 穆斯林法官对受伊斯兰保护的被护民可否判决
第十四节 债权者未经上诉可否直接从负债者手中收回所欠的财物
第十五节 法官有了新的判决后可否改变原判
第十六节 伊斯兰初期司法裁决的范例
第十五章 诉讼与举证
(概述)
第一节 有资格诉讼的人
第二节 诉讼时须举出证据
第三节 原告须举出证据
第四节 原告举出确凿的证据为条件
第五节 确定诉讼的途径
第十六章 监 禁
(概述)
第一节 设置监狱带来的安全和利益
第二节 监禁的种类
第三节 可否欧打犯罪嫌疑人
第四节 宽待犯人
第五节 胁 迫
第六节 胁迫的种类
第七节 受胁迫者立场坚定不叛教为贵
第八节 受胁迫者不受法度
第三编 伊斯兰教的婚姻制度
第一章 伊斯兰废除的愚昧时代的婚姻习俗
第一节 暗找情人的婚姻
第二节 换妻婚姻
第二章 鼓励男婚女嫁
第三章 结婚的道理
第四章 结婚的论断
第一节 哪种人结婚为主命
第二节 哪种人结婚为可佳
第三节 哪种人结婚为非法
第四节 哪种人结婚为可憎
第五节 哪种人结婚为认可
第六节 禁止有能力结婚者阉割
第七节 先结婚后朝觐
第八节 不结婚的不良后果
第五章 择妻的标准
第六章 选择丈夫的标准
第七章 求 婚
(概述)
第一节 哪种女人是被求婚的对象
第二节 可否向守制的女人求婚
第三节 争 婚
第四节 相 亲
第五节 男人看女人
第六节 女人看男人
第七节 应该了解被求婚女人的品德
第八节 禁止同被求婚的女人幽会
第九节 轻视幽会的危害性
第十节 求婚后中止求婚怎么办
第十一节 众法学家有关求婚后中止求婚问题的主张
第八章 婚约
(概述)
第一节 男方提出求婚女方表示同意的条件
第二节 订婚的言词
第三节 可否用非阿拉伯语缔订婚约
第四节 哑巴怎样订婚
第五节 身在异地者怎样订婚
第六节 怎样说订婚的言词
第七节 无条件的当即有效的订婚言词
第八节 附带条件的订婚言词
第九节 附加未来时间的订婚言词
第十节 附加具体时间的订婚
第九章 临时婚姻
(概述)
第一节 专题论证
第二节 男人怀着休妻的念头与女人订婚是否有效
第十章 合娶婚姻
(概述)
第一节 合娶婚姻的论断
第二节 合娶女人的论断
第三节 被休的女人怎样才能与原配丈夫重圆合法
第四节 被休的女人与原配重圆不合法的道理
第十一章 附加条件的婚约
(概述)
第一节 必须履行的条件
第二节 不该履行的条件
第三节 利于女人的条件
第四节 教律禁止履行的条件
第十二章 换 婚
(概述)
第一节 禁止换婚的道理
第十三章 婚约有效的条件
第十四章 证婚的律例
(概述)
第一节 证婚人具备的条件
第二节 证婚人品行端正是否为条件
第三节 女人的证婚
第四节 自由民的证婚
第五节 证婚人应该是穆斯林
第六节 请人证婚是一种仪式
第十五章 实施婚约的条件
第十六章 贯彻落实婚约
(概述)
第一节 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婚约
第二节 众法学家有关因某一方有缺陷解除婚约的问题有异议
第三节 专题论述
第四节 埃及法院现行的条文
第五节 宪法规定能受理的婚姻诉讼要具备若干条件
第十七章 禁止聘娶的女人
第一节 禁止永远不能聘娶的女人是三类
第二节 有血亲关系的女人是七种
第三节 有姻亲关系的女人是四种
第四节 有乳亲关系的女人是七种
第十八章 怎样确定能禁止通婚的哺乳关系
(概述)
第一节 只要是乳妈的奶可定同乳关系禁止通婚
第二节 乳奶掺其他饮食物可否定同乳关系
第三节 能做乳母的人
第四节 能确定同乳关系的哺乳期
第五节 给成年人哺乳
第六节 乳母可以对被吮乳者见证
第七节 乳母的丈夫是乳孩的父亲
第八节 忽视哺乳关系的后果
第九节 禁止与有血亲关系的女人通婚的道理
第十节 禁止与有同乳关系的女人通婚的道理
第十一节 禁止与有姻亲关系的女人通婚的道理
第十九章 暂时不能娶的女人
第一节 禁止并娶有近亲关系的两女人
第二节 禁止娶有夫之妇或守制的女人
第三节 禁止原配丈夫娶三次被休的妻子
第四节 禁止受戒者缔订婚约
第五节 有能力娶自由女者不许娶婢女
第六节 禁止娶淫妇
第七节 合法婚姻与非法婚姻的区别
第八节 伊斯兰禁止非法婚姻的目的
第九节 淫乱是传播性病的媒介
第十节 《古兰经》相提并论淫乱者和多神教徒的道理
第十一节 奸夫淫妇悔过自新既往不咎
第十二节 初犯奸淫罪者不同于惯犯
第十三节 禁止娶被控奸发过誓的妻子
第十四节 禁止娶多神教徒的女人
第二十章 可以娶曾受天经的女人
(概述)
第一节 什么情况下娶曾受天经的女人为可憎
第二节 允许娶曾受天经的女人的道理
第三节 以物配主的女人和曾受天经的女人之间的区别
第四节 可否娶拜星教的女人
第五节 可否娶拜火教的女人
第六节 可否娶非犹太教、基督教的有经的女人
第七节 穆斯林女人可否嫁非穆斯林
第八节 禁止四个妻子以上再娶妻室
第九节 禁止四妻以上再娶的道理
第十节 必须公平待遇四妻
第十一节 女人有权向男人提出不娶小妾的条件
第十二节 允许娶多妻的道理
第十三节 禁止多妻对社会产生的不良现象
第十四节 一般人士对多妻的误解
第十五节 娶多妻的来源
第二十一章 婚姻监护
(概述)
第一节 监护人具备的条件
第二节 品行端正不是监护人具备的条件
第三节 女人可否自订婚约
第四节 订婚前必须征求女人的同意
第五节 未成年女子怎样订婚
第六节 强行监护的对象
第七节 法定的监护人
第八节 被委托的监护者可以娶被监护的女人
第九节 订婚时监护人不在场怎么办
第十节 被监禁的监护人按出门在外的人对待
第十一节 怎样对待两个监护人缔订的婚约
第十二节 既无监护人又无能请法官监护的女人怎样订婚
第十三节 什么情况下监护人有干涉权
第十四节 孤女怎样缔订婚约
第十五节 一个监护人可以为男女双方缔订婚约
第十六节 什么情况下可以把婚姻监护权移交给法官
第二十二章 委托订婚
(概述)
第一节 可以受委托者和不可受委托者
第二节 委托分为无条件和有条件的
第三节 受委托者只是中介人代言人
第二十三章 门当户对
(概述)
第一节 门当户对的论断
第二节 品行端正是门当户对的条件之一
第三节 众法学家对门当户对的看法
第四节 门当户对对谁最为重要
第五节 女人和监护人有权选择门当户对的男人
第六节 何时论门当户对
第二十四章 夫妇的权利和义务
(概述)
第一节 夫妇共享的权利和共尽的义务
第二节 丈夫对妻子应尽的义务
第二十五章 聘 仪
(概述)
第一节 聘仪的数额
第二节 攀比聘仪为可憎
第三节 预付聘仪和缓付聘仪
第四节 何时付被言明的聘仪
第五节 男女同床后方知婚姻无效时仍须付被言明的聘仪
第六节 未讲明聘仪的婚姻
第七节 已同床或同床前男人亡故时女人可得与一般女人同等的聘仪
第八节 可得聘仪的女人与一般女人在哪些方面要同等
第九节 是否按少于一般女人同等的聘仪替少女订婚
第十节 什么情况下女人可得一半聘仪
第十一节 什么情况下应赠离仪
第十二节 什么情况下不给聘仪
第十三节 订婚后女人可否得到言明的聘仪外所增加的聘仪
第十四节 密定的聘仪与宣布的聘仪不相符怎么办
第十五节 有谁接受聘仪
第二十六章 嫁妆
第二十七章 生活费
(概述)
第一节 丈夫给妻子必须提供生活费的缘由
第二节 妻子应得生活费的条件
第三节 妻子先信教而丈夫未信教可否得到生活费
第四节 丈夫的叛教无碍于提供生活费
第五节 字面派学者对妻子应享生活费的缘由所持的主张
第六节 生活费的标准
第七节 哈奈菲派对生活费标准的主张
第八节 沙菲尔派对生活费标准的主张
第九节 法院现行的依据
第十节 丈夫可以用现金或实物做为妻子的生活费
第十一节 物价和丈夫的经济状况有所变化时怎样提供生活费
第十二节 估计生活费后出现失误怎么办
第十三节 丈夫拖欠的生活费是他所负的债务
第十四节 豁免或抵消所拖欠的生活费
第十五节 预支生活费后因偶发事件中止生活费
第十六节 守制女人的生活费
第十七节 丈夫不在家的妻子的生活费
第二十八章 非物质的义务和权利
(概述)
第一节 善待妻子
第二节 保护妻子
第三节 夫妻性生活论断
第四节 性交时避免赤身露体
第五节 性交前念奉主尊名词
第六节 禁止泄露房事
第七节 与妻在非性交的部位性交的论处
第八节 避孕和计划生育
第九节 堕胎的律例
第二十九章 不与妻子交接的盟誓
(概述)
第一节 盟誓不与妻子交接的期限
第二节 盟誓不与妻子交接的论断
第三节 盟誓酿成的休妻
第四节 盟誓被休的女人的守制期
第五节 妻子对丈夫应尽的义务
第六节 妻子不许让丈夫厌恶的人进家
第七节 妻子侍奉丈夫
第八节 夫妻之间有必要说假话吗
第九节 丈夫有权让妻子留在家中
第十节 丈夫有权带妻子搬迁
第十一节 丈夫可否履行妻子提出的不离家搬迁的条件
第十二节 丈夫可否阻止妻子外出工作
第十三节 丈夫可否让妻子离家求知
第十四节 怎样开导执拗的妻子
第十五节 妻子为丈夫装饰打扮
第三十章 女人炫露美丽
(概述)
第一节 炫露美丽既悖宗教又不文明
第二节 女人偏离正道的因素
第三节 女人偏离正道的恶果
第四节 杜绝这些歪风邪气的措施
第五节 对待这类问题要防微杜渐
第六节 丈夫为妻子打扮
第七节 温姆则勒尔的圣训
第三十一章 证婚词
(概述)
第一节 念穆圣教导的证婚词为可贵
第二节 念证婚词的道理
第三节 婚礼的庆贺
第四节 公开举行婚礼
第五节 歌唱为婚礼助兴
第三十二章 嘱咐出嫁的女儿
第一节 嘱咐新娘为可佳
第二节 父亲嘱咐出嫁的女儿
第三节 丈夫嘱咐新婚妻子
第四节 母亲嘱咐出嫁的女儿
第三十三章 喜 宴
第一节 设宴的论断
第二节 设宴的时间
第三节 应邀赴宴
第四节 应邀赴宴的条件
第五节 只请富人不请穷人为可憎
第六节 非穆斯林的婚姻
第七节 并娶二姐妹者信奉伊斯兰后留一位休一位
第八节 娶四个以上的妻子者信奉伊斯兰教后应选留四位
第九节 夫妻之一信奉了伊斯兰
第三十四章 休 妻
(概述)
第一节 休妻为可憎
第二节 休妻的论断
第三节 犹太教的休妻制度
第四节 基督教的休妻制度
第五节 蒙昧时代的休妻制度
第三十五章 伊斯兰的休妻制度
(概述)
第一节 什么人才能实施休妻权
第二节 众学者对以下问题有不同的主张
第三节 被休的对象
第四节 不该休的对象
第五节 假设的休妻
第六节 休妻生效的方式
第七节 丈夫定妻子对自己不合法可否算为休妻
第八节 以穆斯林惯用的发誓词发誓
第九节 书面休妻
第十节 聋哑人的手势休妻
第十一节 委托代理人休妻
第十二节 请人见证休妻
第十三节 立即生效的休妻言词和附加条件的休妻言词
第十四节 圣行的休妻与异端的休妻
第十五节 休孕妇
第十六节 休无月经的女人年幼的女人绝经的女人
第十七节 休妻的次数
第十八节 怎样断然休妻
第十九节 可挽回的休妻和不可挽回的休妻
第二十节 丈夫可以与被休后守制的妻子见面
第二十一节 可挽回的休妻会减少丈夫拥有的休妻次数
第二十二节 不可挽回的休妻
第二十三节 不可挽回的休妻种类
第二十四节 丈夫的休妻权可否因妻子的改嫁受到影响
第二十五节 临危病人的休妻
第二十六节 授权和委托休妻
第二十七节 法院裁决的几种离婚案
第二十八节 因丈夫不提供生活费法院可以裁决离婚
第二十九节 因丈夫虐待妻子法院可以裁决离婚
第三十节 因丈夫不回家法院可以裁决离婚
第三十一节 因丈夫被监禁法院可以裁决离婚
第三十六章 讨 休
(概述)
第一节 讨休的定义
第二节 讨休的言词
第三节 讨休中的经济补偿
第四节 凡能做聘仪的财物都能做讨休中的补偿物
第五节 妻子付补偿物时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六节 丈夫可否接受超过聘仪的讨休补偿物
第七节 无正当理由的讨休
第八节 讨休需要夫妻情愿
第九节 由妻子引起的矛盾亦可讨休
第十节 虐待妻子迫使她讨休为非法
第十一节 妻子可以在洁净期或月经期讨休
第十二节 讨休是妻子的权利
第十三节 原配丈夫可以娶已讨休的妻子
第十四节 懂事的(未成年)少妇的讨休
第十五节 年少(未成年)不懂事的妻子的讨休
第十六节 无行为能力妻子的讨休
第十七节 少妇(未成年)的监护人向其丈夫讨休
第十八节 病危妻子的讨休
第十九节 讨休按休妻对待或按解除婚约对待
第二十节 丈夫对讨休的妻子可否实施休妻
第二十一节 讨休妻子的守制期
第二十二节 妻子恐遭丈夫鄙弃怎么办
第二十三节 怎样处理夫妻间的矛盾
第三十七章 将妻比母
(概述)
第一节 将妻比母的对象是否专指母亲
第二节 什么人的将妻比母有效
第三节 定时的将妻比母
第四节 将妻比母的后果
第五节 交纳将妻比母的罚赎前与妻子交接怎么办
第六节 将妻比母者该交的罚赎
第七节 何种情况下解除婚约
第八节 妨碍婚姻持续的意外事故的实例
第九节 由法官裁决解除婚约的事项
第三十八章 控奸发誓
(概述)
第一节 控奸发誓的教法依据
第二节 什么情况下控奸发誓
第三节 控奸发誓须由法官主持
第四节 控奸发誓者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节 举证后是否需要控奸发誓
第六节 控奸时需要发誓或见证
第七节 瞎子哑子控奸的论断
第八节 控奸时谁先发誓
第九节 撤回控奸
第十节 控奸发誓的夫妻必须离异
第十一节 离异何时生效
第十二节 控奸发誓后的离异是按休妻对待或按解除婚约对待
第十三节 被控奸的女人的孩子应归谁
第三十九章 守制期
(概述)
第一节 规定守制的道理
第二节 守制期的种类
第三节 未同床的女人的守制期
第四节 已同床的女人的守制期
第五节 有月经的女人被休后未见月经时怎样守制
第六节 妇女绝经的年龄
第七节 孕妇的守制期
第八节 丈夫亡故的女人的守制期
第九节 有病血女人的守制期
第十节 被奸淫的女人可否守制
第十一节 被休后正在守制的女人丈夫亡故后怎样守制
第十二节 病危丈夫被休的妻子怎样守制
第十三节 被休的绝经的女人或幼女怎样守制
第十四节 怎样计算守制期
第十五节 被休的女人在何处守制
第十六节 被休的女人在守制期间可否外出
第十七节 守制女人应穿的服饰
第十八节 守制的女人可否得到生活费
第四十章 抚养孩子
(概述)
第一节 孩子应享父母的抚养,父母应尽抚养的义务
第二节 母亲比父亲更有资格抚养孩子
第三节 有资格抚养孩子者的顺序
第四节 抚养者的条件
第五节 抚育费
第六节 无偿抚育
第七节 抚育何时结束
第八节 抚育期结束后孩子有选择权
第九节 孩子怎样和父母相处
第十节 父母一方可否带着孩子迁居他乡
第十一节 民法对被抚育的孩子的裁决
第四编 伊斯兰教的商业制度
第一章 商业交易
第一节 鼓励人早晨去谋生计
第二节 努力寻求合法的生计
第三节 商人必须学习经商的教律
第四节 买卖一词的定义
第五节 买卖的教律依据
第六节 允许买卖的道理
第七节 买卖的作用
第八节 买卖的要素
第九节 买卖成交的条件
第十节 书面交易
第十一节 通过代理人交易
第十二节 哑子的交易
第十三节 买卖必备的条件
第十四节 买卖当事人必备的条件
第十五节 交易商品必备的条件
第十六节 见证商业契约
第十七节 争买抢卖
第十八节 把一种货物售给两人者的论断
第十九节 延期付款的交易可以加价
第二十节 经纪业是合法的
第二十一节 可否强迫出售货物
第二十二节 可否与为势所迫者交易
第二十三节 可否假装交易
第二十四节 可否从出售的货物中留下某一部分
第二十五节 足够称量
第二十六节 称高量足为可佳
第二十七节 交易时给人方便
第二章 欺诈的交易
(概述)
第一节 蒙昧时代人们所交易的方式
第二节 禁止购买被抢劫来的、被偷来的东西
第三节 可否把葡萄售给酿酒者、把武器售给挑起事端者
第四节 出售合法物与非法物混合的东西
第五节 禁止以发誓推销货物
第六节 可否在清真寺中交易
第七节 念聚礼宣礼时可否交易
第八节 保本出售、赚利出售、赔本出售
第九节 买卖《古兰经》
第十节 出售、租赁麦加城内的房屋
第十一节 出售水
第十二节 出典房屋
第十三节 订做商品
第十四节 订做商品的条件
第十五节 订做商品合同有效的条件
第三章 农产品交易
(概述)
第一节 可否把果实售给原园主或把庄稼售给原地主
第二节 怎样识别农产品的成熟
第三节 出售渐渐成熟的果实
第四节 可否出售麦穗
第五节 农产品遭到天灾怎么办
第六节 交易的条件
第七节 付订金的交易
第八节 不保证货物缺陷的交易
第九节 交易期间主、顾发生争执怎么办
第十节 不正当交易的论断
第十一节 不正当的交易所获的利润怎样处理
第十二节 收货前货物被损失怎么办
第十三节 收货后货物被损失怎么办
第十四节 对商品能否定价
第十五节 必要时可以限价
第十六节 垄断市场
第十七节 垄断的律例
第十八节 何时垄断为非法
第四章 自由交易
(概述)
第一节 现场自由
第二节 有条件的自由权
第三节 何时取消有条件的自由权
第四节 货物有缺陷就有自由权
第五节 出售有缺陷的货物的论断
第六节 主、顾对货物的缺陷发生争执怎么办
第七节 购买了蛋发现已变质怎么办
第八节 管保来回的买卖
第九节 交易中受骗者有自由权
第十节 廉价购进高价出售的交易中有自由权
第十一节 中途迎购
第十二节 套购套售
第十三节 成交后可以反悔
第五章 预付货款的交易
(概述)
第一节 预付货款交易的教律依据
第二节 预购交易是符合教律原则的
第三节 预付货款交易的条件
第四节 货款具备的条件
第五节 货物具备的条件
第六节 预付货款交易中说明期限为条件
第七节 预购交易中出售者当时有货不是条件
第八节 预购交易中讲明交货地点不是条件
第九节 可否预购鲜奶、鲜椰枣
第十节 可否收预购货物的替代物
第六章 高利贷
(概述)
第一节 高利贷的论断
第二节 禁止高利贷的道理
第三节 高利贷的种类
第四节 同类交换、增加算为高利贷的道理
第五节 可否用牲畜的肉换活牲畜
第六节 可否用青枣换干枣
第七节 高价赊欠出去的货物可否廉价收购
第七章 借 贷
(概述)
第一节 借贷的教律依据
第二节 借贷合同
第三节 借贷时,定期是不是条件
第四节 可以借贷的东西
第五节 借贷收利为高利贷
第六节 亡故前先还债
第七节 富人的拖债是行亏
第八节 宽限难能还债者为可佳
第九节 免债或提前讨债的论断
第八章 典 押
(概述)
第一节 典押的教律依据
第二节 典押有效的条件
第三节 被典押者可否使用典押品
第四节 典押品的费用由谁负担它的利益归谁享用
第五节 典押品要按信托物对待
第六节 清偿债务后退还典押品
第七节 何时取消典押品的赎取权
第八节 到期后出售典押品的先决条件
第九节 什么情况下典押无效
第九章 租种土地
(概述)
第一节 租种土地的教律依据
第二节 穆圣禁止租种土地的来龙去脉
第三节 以货币出租土地
第四节 不合理的租种土地
第十章 开垦荒地
(概述)
第一节 鼓励人去开垦荒地
第二节 开垦荒地的条件
第三节 开荒须经政府的同意
第四节 什么情况下被开垦荒地的所有权自行消灭
第五节 误开垦了他人的土地时怎么办
第六节 分封土地、矿藏和水源
第七节 收回被分封的闲置的土地
第十一章 果园种植
第一节 种植果木的优越性
第二节 果园种植、水利灌溉
第三节 雇人经营果木的教律依据
第四节 雇人经营果木的要素
第五节 雇人经营果木的条件
第六节 哪种果木应雇人经营
第七节 佃农的职责
第八节 佃农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劳动怎么办
第九节 缔订经营果木合同的一方亡故怎么办
第十二章 租 赁
(概述)
第一节 租赁的教律依据
第二节 租赁定为合法的道理
第三节 租赁的要素
第四节 租赁双方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节 租赁有效的条件
第六节 可否雇人替当事人干善功
第七节 放血者的工资
第八节 预付工资与延付工资
第九节 何时应得工资
第十节 雇佣合同缔订后,工作出现失误时可否免付工资
第十一节 雇奶妈
第十二节 可否以衣、食作为工资
第十三节 租用土地
第十四节 租用牲畜
第十五节 租用住房
第十六节 可否转租承租物
第十七节 承租物损失怎么办
第十三章 雇 员
第一节 专职雇员
第二节 普通雇员
第三节 普通雇员造成损失时要按赔偿者对待或按受信托者对待
第四节 何时解除租赁合同和终止租赁合同
第五节 何时返还承租物
第十四章 雇人经商
(概述)
第一节 雇人经商的论断
第二节 允许雇人经商的道理
第三节 雇人经商的要素
第四节 雇人经商的条件
第五节 雇员要按受信托者对待
第六节 雇员能否用雇主的资本转雇他人
第七节 雇员的费用由谁承担
第八节 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雇人经商的合同
第九节 雇主去世后雇员怎么办
第十节 分红时雇主是否到场
第十五章 转 债
(概述)
第一节 转债的教律依据
第二节 转债的论断
第三节 转债有效的条件
第四节 转债后负债者是否再有责任还债
第十六章 先买权
(概述)
第一节 允许先买权的教律依据
第二节 允许先买权的道理
第三节 受伊斯兰教保护的异教徒可否得到先买权
第四节 出售合伙的货物时可否取得伙友的同意
第五节 可否施计剥夺伙友的先买权
第六节 得到先买权的条件
第七节 怎样处理数人拥有先买权的东西
第八节 可否继承先买权
第九节 有先买权的东西他人购买后是否能支配
第十节 有资格得到土地先买权而未得到,被他人购买后利用怎么办
第十一节 协商放弃先买权
第十七章 委托合同
(概述)
第一节 委托的教律依据
第二节 委托的要素
第三节 立即实施的委托和附加条件的委托
第四节 委托合同必备的条件
第五节 与委托者有关的条件
第六节 与受委托者有关的条件
第七节 与委托之事有关的条件
第八节 可以委托的事项
第九节 受委托者应该是信得过的
第十节 委托诉讼
第十一节 受委托者可否替委托者承认对方的诉讼
第十二节 受委托诉讼不等予受委托收取钱财
第十三节 可否委托他人要求实施抵偿
第十四节 可否委托他人售货
第十五节 受委托者把委托出售的货物可否购为己用
第十六节 可否委托他人购买货物
第十七节 什么情况下委托合同终止
第十八章 借用合同
(概述)
第一节 凭什么才能缔订借用合同
第二节 缔订借用合同的条件
第三节 可否转借或出租借用物
第四节 出借人何时收回借用物
第五节 借用人必须返还借用物
第六节 可以出借对自己无害对借用人有益的物品
第七节 损坏借用物是否要赔偿
第十九章 信托合同
第一节 信托合同的论断
第二节 保赔信托物
第三节 信托物损失后是否相信受信托者的话
第四节 受信托者声明信托物被盗时怎么办
第五节 受信托者亡故时怎么办
第二十章 侵占财产罪
(概述)
第一节 侵占财产罪的论断
第二节 侵占的土地已种田、植树、修建怎么办
第三节 可否使用侵占的东西
第四节 保护财产的正当措施
第五节 谁在那里找见被抢走的自己的财物,谁最有资格收回
第六节 开笼放鸟的论处
第二十一章 收养弃儿
(概述)
第一节 收养弃儿的论断
第二节 谁最有资格收养弃儿
第三节 弃儿的生活费由谁负担
第四节 弃儿的遗产怎么办
第五节 有人声称与弃儿有血缘关系怎么办
第二十三章 遗失物
(概述)
第一节 拾取遗失物的论断
第二节 可否拾取禁寺中的遗失物
第三节 招领失物
第四节 无需招领食物等微不足道的失物
第五节 怎样处理遗失的羊
第六节 怎样处理遗失的骆驼、牛、马、骡、驴
第七节 看管遗失物的费用由谁承担
第二十三章 担保合同
(概述)
第一节 担保合同的教律依据
第二节 立即实施的、附加条件的、定时的担保
第三节 可以同时向担保人,被担保人——债务人索债
第四节 担保的种类
第五节 担保人何时向被担保人索回债务
第六节 担保的律例
第二十四章 酬谢金
(概述)
第一节 接受酬谢金的教律依据
第二十五章 合伙经营
(概述)
第一节 合伙经营的教律依据
第二节 合伙经营的种类
第三节 集资合股经营的要素
第四节 集资合股经营的论断
第五节 按资分红的合股
第六节 平等投资共担盈亏的合股
第七节 凭信誉合伙
第八节 劳务合伙
第九节 合伙饲养动物
第十节 允许的其它形式的合伙
第二十六章 保险合同
第五编 伊斯兰敦对战争与和平的看法
第一章 伊斯兰的和平观
(概述)
第一节 伊斯兰导向的崇高目标
第二节 伊斯兰倡导的人际关系
第三节 怎样搞好穆斯林之间的关系
第四节 讨伐压迫者
第五节 穆斯林怎样与非穆斯林相处
第六节 保障非穆斯林的信仰自由
第七节 伊斯兰禁止的结盟
第八节 伊斯兰尊重人权和人的尊严
第九节 侵犯人权的罪恶
第十节 战争何时为定制
第二章 为主道出战
(概述)
第一节 伊斯兰规定为主道出战的来历
第二节 为主道出战何时为主命
第三节 为主道出战是大众主命
第四节 为主道出战何时成为个人主命
第五节 什么人参战为主命
第六节 为主道出战者是否要取得父母的同意
第七节 参加为主道出战者是否取得债权人的同意
第八节 穆斯林可否要求犯罪者不信教者协助作战
第九节 以穆斯林弱者的面份祈求真主的援助
第十节 为主道出战和殉道的优越
第十一节 战士是最优秀的人
第十二节 战士的报酬是乐园
第十三节 战士能得到乐园中的一百个品级
第十四节 任何善功不能和为主道出战相提并论
第十五节 为主道牺牲的优越
第十六节 为主道出战的目的在于宣扬真主的言辞
第十七节 雇用军的功价
第十八节 为主道守卫边防的优越
第十九节 立意参加为主道出战练箭的优越性
第二十节 海军的功价大于陆军
第二十一节 将帅应具备的德性
第二十二节 可以跟随正直的或不义的将领出征
第二十三节 将帅的职责
第二十四节 穆圣对各级军官的嘱咐
第二十五节 欧玛对各级军官的嘱咐
第二十六节 战士的职责
第二十七节 开战前先宣教
第二十八节 作战前向主祈求
第二十九节 抗 战
第三十节 与敌交锋时意志要坚定
第三十一节 战争中能否编造谎言和使用诈术
第三十二节 敌我力量悬殊时可以撤退
第三十三节 战争中需要注重仁爱
第三十四节 可否夜间袭击敌人
第三十五节 何时结束战争
第三十六节 停战协议
第三十七节 签订受伊斯兰保护的盟约
第三十八节 被护民应遵守的律例
第三章 人丁税
(概述)
第一节 交纳人丁税的教律依据
第二节 规定人丁税的道理
第三节 向什么人征收人丁税
第四节 征收人丁税的条件
第五节 丁税的数额
第六节 被护民除交纳人丁税外还有其它的义务吗
第七节 不可征收有经人和被护民难以承受的人丁税
第八节 被护民信奉伊斯兰教后就免去人丁税
第九节 可否与住在伊斯兰国家或远离伊斯兰国家的人缔结被护条约
第十节 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被护条约
第十一节 毁约的恶果
第十二节 非穆斯林能否进入清真寺和伊斯兰区域
第四章 战利品
(概述)
第一节 战利品只对伊斯兰民族合法对以前的其它民族为非法
第二节 应得战利品的对象
第三节 怎样分配战利品
第四节 穆圣至亲的一份战利品
第五节 怎样处理剩余的战利品
第六节 战士缴获的物品归战士所有
第七节 不应得战利品的人
第八节 雇用兵和非穆斯林不能享到战利品
第九节 贪污战利品的论处
第十节 分配战利品前可以食用其中的食物
第十一节 敌人身边发现了自己原来的财物时怎么办
第十二节 敌兵信奉伊斯兰教后他的财物怎样处理
第十三节 战士缴获的土地怎样处理
第十四节 为了讲和而奉让的土地或害怕穆军而放弃的土地怎样处理
第十五节 有土地税的土地而无能力耕种怎么办
第十六节 作为战利品的土地由谁继承
第五章 战 俘
第一节 战俘属于战利品
第二节 怎样对待俘虏
第六章 奴 役
(概述)
第一节 宽待奴隶
第二节 释奴的措施
第七章 逆 产
(概述)
第一节 怎样分配逆产
第二节 什么情况下可以给敌人提供安全保护
第三节 谁有资格提供保护权
第四节 对敌人给予保护的作用
第五节 何时落实安全保障
第六节 给某一地区的人提供安全保障是否有效
第七节 对敌方的使节给予得到安全保障者一样的待遇
第八节 有资格得到安全保障的人
第九节 要求给予安全保障者应享的权利
第十节 要求得到人生安全保障者应尽的义务
第十一节 对得到人生安全保障者要实施伊斯兰法律
第十二节 何时没收得到人生安全保障者的财产
第十三节 得到人生安全保障者的遗产怎样处理
第八章 遵守盟约
(概述)
第一节 履行约会的条件
第二节 什么情况下可以毁盟约
第三节 发现敌人有背信弃义的现象时通知穆军毁约
第四节 穆圣与其它阿拉伯部族的盟约
第六编 伊斯兰教的社会生活观
第一章 食 物
(概述)
第一节 动物分为海类陆类两种
第二节 腌制的鱼
第三节 两栖动物
第四节 允许食用的陆地动物
第五节 《古兰经》定为非法的食物
第六节 活牲畜身上割下的肉是否可吃
第七节 少微的血不算污秽
第八节 禁食驴骡的肉
第九节 伊斯兰教禁食凶禽猛兽
第十节 禁止食用吃粪便的家畜家禽
第十一节 禁食污秽的东西
第十二节 禁食教律命令杀害的动物
第十三节 教律未言明的食物
第十四节 进口的肉类是否可食
第十五节 为势所迫时可以吃被禁止的食物
第十六节 是否可以用酒治病
第十七节 教律规定的宰牲方式
第十八节 宰牲畜者必备的条件
第十九节 可以吃有经人的被宰物
第二十节 可否吃拜火教拜星教的所宰物
第二十一节 宰牲中可憎的事项
第二十二节 宰奄奄一息的和有病的牲畜
第二十三节 未宰透彻而松手的牲畜怎么办
第二十四节 受伤难宰的牲畜怎么办
第二十五节 怎样宰牲畜的胎羔
第二章 狩 猎
(概述)
第一节 狩猎的论断
第二节 禁止无意的狩猎
第三节 不许无益的残杀动物
第四节 狩猎者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节 可否用有刃的武器或鹰犬狩猎
第六节 可以用动物狩猎
第七节 用武器狩猎的条件
第八节 用鹰犬类动物狩猎的条件
第九节 两只猎犬同时捕了一个猎物怎么办
第十节 用犹太人基督教徒的猎犬捕获的猎物怎么办
第十一节 被射的猎物找到时仍活着怎么办
第十二节 找到射中的猎物时已死怎么办
第三章 宰 牲
(概述)
第一节 宰牲的教律依据
第二节 宰牲的优越性
第三节 宰牲的论断
第四节 什么情况下宰牲为当然
第五节 宰牲的道理
第六节 应宰的牲畜
第七节 可否宰阉割的牲畜
第八节 不能做为牺牲品的牲畜
第九节 宰牲的时间
第十节 一家人可以宰一个牺牲品
第十一节 可以合伙宰牲
第十二节 怎样分配牺牲品肉
第十三节 宰牲者亲自宰牲
第四章 喜得子女宰牲谢主
第一节 生孩子宰牲感谢主恩
第二节 生孩子宰牲的论断
第三节 生孩子宰牲的优越性
第四节 给男女婴儿应宰几只羊
第五节 宰羊的时间
第六节 宰牲节和生孩子宰羊的日子相遇在同一天怎么办
第七节 给孩子取名剃发
第八节 优美的名子
第九节 可憎的名字
第十节 给婴儿取名时在耳中诵宣礼词
第十一节 不许迷信献祭
第十二节 给婴儿耳朵穿孔
第五章 服 饰
(概述)
第一节 穿服装的论断
第二节 穿为当然的服装
第三节 穿为可佳的服装
第四节 穿为非法的衣服
第五节 能否穿丝质的衣服,铺丝质的垫子
第六节 女人可以穿丝绸,有故时男人可以穿丝绸
第七节 可否用混纺丝绸
第八节 儿童可否穿丝绸
第九节 可否戴金银戒指
第十节 可否用金银的器皿
第十一节 用非金银的材料制做的器皿
第十二节 可以用金子做金牙和金鼻子
第十三节 女装男扮的论断
第十四节 可否穿炫示和骄性的衣着
第十五节 禁止女人续假发
第六章 画像的论断
第一节 禁止画像雕塑像
第二节 可以制做有形象的儿童玩具
第三节 禁止在屋中摆放雕像塑像
第四节 平面图像为认可
第七章 竞 技
(概述)
第一节 可以参加有奖比赛
第二节 禁止押注竞赛的式样
第三节 有奖比赛中不能用人赶马不能用马陪马
第四节 禁止伤害牲畜
第五节 可否给牲畜烙印和阉割牲畜
第六节 可否阉割人
第七节 禁止在牲畜之间挑斗
第八节 可否玩骰子
第九节 可否玩象棋
第八章 公益产业(瓦格夫)
(概述)
第一节 公益产业的种类
第二节 公益产业的教律依据
第三节 何种形式的捐赠才能有效
第四节 何时落实捐赠的公益产业
第五节 可做为公益产业的财物和不能做为公益产业的财物
第六节 公益产业只能用在被指定的对象及正义事业
第七节 留用给儿女的公益产业其孙辈也可用之
第八节 可否把公益产业给予受伊斯兰保护的异教徒
第九节 可否把几人共有的东西作为公益产业
第十节 捐赠者可以自用公益产业
第十一节 未说明接受对象的公益产业是否有效
第十二节 垂危病人捐赠的公益产业是否有效
第十三节 临危的病人可否把公益产业留给部分继承人享用
第十四节 可否把公益产业留给富人享用
第十五节 公益事业的工作者可以食用公益产业
第十六节 公益产业收入的余额可以用在同类的项目中
第十七节 可以把许愿的东西和捐赠的实物调换为比原来更好的
第十八节 捐赠者伤害继承人为非法
第九章 赠 品
(概述)
第一节 广义的赠品分三种
第二节 赠品的教律依据
第三节 互赠互送中讲究的要素
第四节 互赠互送中具备的条件
第五节 赠送者具备的条件
第六节 受赠者的条件
第七节 赠品有效的条件
第八节 临危病人的赠礼是否有效
第九节 收取赠品
第十节 可否捐赠全部财产
第十一节 回送礼品
第十二节 禁止对几个孩子厚此薄彼的赏赐
第十三节 是否可以索回所送的赠品
第十四节 不得辞退的礼品和赠礼
第十五节 夸奖赠送者并为他祈祷
第十六节 生前赠予
第十七节 死后赠予
第十八节 死后赠予的教律依据
第十九节 死后赠予的论断
第十章 生活费
(概述)
第一节 双亲的生活费应由儿子负担
第二节 富有的父亲应负担困难儿子的生活费
第三节 近亲的生活费由谁负担
第四节 牲畜由谁饲养
第十一章 限止支配自己财产的人
(概述)
第一节 限止支配自己财产的人的种类
第二节 限止破产者支配自己的财产
第三节 有能力偿还债务者拖延债务怎么办
第四节 制止破产者支配或出售自己的财物
第五节 债权者在破产者那里找到自己的财物怎么办
第六节 不许限止困难的负债者支配自己的财产
第七节 法官给债务者留下能维持生活的财物
第八节 限制呆傻者支配自己的财产
第九节 呆傻者是否有支配权
第十节 呆傻者对刑事犯罪的招认是否有效
第十一节 公告呆傻者和破产者不能支配自己财产的实况
第十二节 限止小孩支配自己的财产
第十三节 孩子成年的特征
第十四节 由谁主持把财产还给不能理财的人
第十五节 什么人能监护儿童、呆傻者和精神失常者
第十六节 受托人及受托人具备的条件
第十七节 无能的人不宜做监护人
第十八节 监护人可以食用孤儿的财产
第十九节 监护人给受托的小孩提供生活费
第二十节 受托者未经嘱托人的同意妻子未经丈夫的同意管家未经主人的同意能否施舍他们的财产
第十二章 遗 嘱
(概述)
第一节 遗嘱的教律依据
第二节 圣门弟子遗嘱的实例
第三节 规定遗嘱的哲理
第四节 遗嘱的论断
第五节 当然的遗嘱
第六节 可佳的遗嘱
第七节 非法的遗嘱
第八节 可憎的遗嘱
第九节 许可的遗嘱
第十节 遗嘱的要素
第十一节 何时实施遗嘱
第十二节 附加条件的遗嘱
第十三节 遗嘱的条件
第十四节 立遗嘱者具备的条件
第十五节 受嘱者的条件
第十六节 遗赠物具备的条件
第十七节 有多少钱方能做遗嘱
第十八节 遗嘱三分之一遗产
第十九节 做遗嘱的三分之一从遗产的总额中支出
第二十节 作遗嘱时可否超过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节 遗嘱何时无效
第十三章 盟 誓
(概述)
第一节 盟誓时只许使用真主之尊名或真主的某一属性
第二节 有效的发誓言词
第三节 以穆斯林惯用的发誓词发誓
第四节 发誓自己不是穆斯林或发誓与伊斯兰脱离关系者怎么办
第五节 禁止用真主尊名之外的词发誓
第六节 未怀尊重之意可否以除真主之外的事物发誓
第七节 真主以被造物盟誓
第八节 盟誓的条件及要素
第九节 盟誓的论断
第十节 盟誓的种类
第十一节 发誓根据习惯的立意
第十二节 誓言的成坏只论要求发誓者的立意
第十三节 错忘的毁誓不算为破坏誓言
第十四节 受逼迫者的誓言不必执行
第十五节 重复发誓
第十六节 毁誓的罚金
第十七节 制定罚金的道理
第十八节 给穷人吃饭
第十九节 给穷人穿衣服
第二十节 释放奴隶
第二十一节 无能给穷人吃、穿、释放奴隶者须封斋
第二十二节 毁誓者可否交出与罚金同等价值的东西
第二十三节 可否毁誓前后交纳罚金
第二十四节 为了自身的利益可以毁誓
第二十五节 誓言的分类根据被发誓的对象
第十四章 许 愿
(概述)
第一节 许愿是一种古老的功修
第二节 蒙昧时代的许愿
第三节 许愿的教律依据
第四节 伊斯兰规定许愿的行为为可佳
第五节 许愿何时有效何时无效
第六节 被允许的许愿
第七节 有条件的许愿和无条件的许愿
第八节 为亡人许愿
第九节 可否许愿在特定的地点干功修
第十节 许愿在特定的地点施舍
第十一节 为某一谢赫长老许愿
第十二节 许愿封斋而无能封斋者怎么办
第十三节 发誓舍财
第十四节 毁愿的罚金
第十五节 负有许愿的斋戒去世者怎么办
第七编 伊斯兰教的继承法
第一章 继承学
(概述)
第一节 继承学的教律依据
第二节 继承学的优越
第二章 遗 产
(概述)
第一节 与遗产有关的权利
第二节 遗产的要素
第三节 继承的因素
第四节 继承遗产的条件
第五节 不能继承遗产的因素
第六节 应受遗产的对象
第七节 法定份额继承人
第八节 父亲继承的形式
第九节 祖父继承的形式
第十节 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继承的形式
第十一节 丈夫继承的形式
第十二节 妻子继承的形式
第十三节 被休的妻子继承的形式
第十四节 亲生女儿继承的形式
第十五节 同胞姐妹的继承形式
第十六节 同父异母的姐妹继承的形式
第十七节 儿孙女继承的形式
第十八节 母亲继承的形式
第十九节 祖母继承的形式
第二十节 父系直系血统的男性继承人
第二十一节 父系直系亲属的种类
第二十二节 男性直系血亲继承者
第二十三节 释奴关系的继承人
第二十四节 排拒继承权和取消继承权
第二十五节 遗产超额分配法
第二十六节 怎样分配超额的遗产
第二十七节 把余额复分给法定份额继承人
第二十八节 复分的要素
第二十九节 法学家对复分遗产的主张
第三十节 遗产复分的方法
第三十一节 旁系血亲继承的形式——亲属
第三十二节 胎儿继承的形式
第三十三节 母腹中的胎儿继承的形式
第三十四节 胎儿在母腹中逗留的最短期限和最长期限
第三十五节 胎儿在两种情况下才能继承亡父的遗产
第三十六节 失踪者的定义
第三十七节 对失踪者等待多长时间方能断为死亡者
第三十八节 失踪者的遗产问题
第三十九节 两性人怎样继承遗产
第四十节 叛教徒的遗产由谁继承
第四十一节 私生子和被控奸发誓的孩子可否继承遗产
第四十二节 议价转让遗产
第四十三节 议价转让遗产的论断
第四十四节 通过认亲取得继承权的认亲继承人
第四十五节 受多于三分之一财产遗赠的继承人
第四十六节 遗产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