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订婚时监护人不在场怎么办

如果订婚时女人的最亲近的监护人在场,那么,较远的亲属无权监护。如父亲在场,兄弟、伯叔等无权监护。如果兄弟和伯叔未经父亲的同意,或未受委托而擅自替未成年女子订了婚约,这种婚约须得父亲的同意后方可生效,因为这种行为是越权的。如果女人最亲近的监护人不在场,而求婚者是门当户对的,他不愿意等待监护人到场,那么,由其他近亲来监护订婚,以免失去良机。过后最亲近的监护人无权干涉已订的婚约,因为他缺席,失去了监护权,而由其他近亲代理了此权。这也是哈奈菲派的主张。

沙菲尔主张:如果女人最亲近的监护人存在的同时,其他近亲擅自替女人订了婚约,那么,这种婚约是无效的。如果最亲近的监护人不在的情况下,其他近亲无权监护替她订婚,而由法官来监护替她订婚。马立克主张:一说,最亲近的监护人存在的同时,其他近亲替女人订了婚约,那么,这种婚约理应被解除。一说:婚约有效。一说:最亲近的监护人有权准许婚约,或解除婚约。这是针对除父亲以外的监护人替未成年的女子订婚和未受委托者替限制行为能力的女人订婚而言。象这种情况下缔订的婚约一律解除,无任何异议。

马立克和艾布哈尼法主张:如果最亲近的监护人不在,那么,可以由其他近亲来监护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