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被委托的监护者可以娶被监护的女人

允许被委托的监护者娶自己所监护的女人。只要女人情愿,无需他人监护其婚姻。嘎勒宰的女儿温姆哈克穆的传述:我对敖弗之子阿布顿拉哈曼说,许多人向我求婚,请你做我的监护人,把我嫁给他们中你中意的人,阿氏说:你嫁给我好吗?我说:好。阿氏说:我娶你为妻。

马立克主张:假若一寡妇对其监护人说:你把我嫁给你中意的人,那么,监护人可以娶她,或把她嫁给他中意的人,象这种婚约是有效的,必须执行。哈奈菲派,莱斯,扫勒等学者也持此主张。

沙菲尔、达吾德主张:法官等监护人,或远亲监护人有责任出嫁女人。因为监护是婚约有效的条件。所以,监护人不能娶自己被监护的女人,犹如商人不可能购买自己出售的货物一样。

伊本·哈宰穆说:我不同意沙菲尔、达吾德的主张。我认为监护人可以娶自己被监护的女人。至于他们所说的,商人不可能购买自己出售的货物,在此处打这种比喻是不恰当的。艾乃斯的传述:穆圣释放了索菲耶娶她为妻,把释放作为她的聘仪,并以枣油饼为她摆了宴席。真主说:(你们中未婚的男女和你们的善良的奴婢,你们应当使他们互相配合。如果他们是贫穷的,那么,真主要以他的恩惠,使他们富足。真主是富裕的,是全知的)(《古兰经》;二四: 32)。所以,取得奴婢的同意后,娶她为妻的人,已遵行了真主的命令,而真主并未禁止奴婢的监护人娶她为妻。事实上监护人娶被监护者为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