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女人可否自订婚约

大部分学者主张:未成年的女子不能自订婚约,也不能监护她人的婚约,如果她自订了婚约,那么,婚约无效。因为婚约有效的条件是须有男性家长监护。真主说:(你们中未婚的男女和你们的善良的奴婢,你们应当使他们互相配合)(《古兰经》二四:32)。又说: (你们不要把自己的女儿嫁给以物配主的男人,直到他们信道……)(《古兰经》二:221)。这两段经文说明:真主让男人做监护人而未让女人做监护人的含义是,好象真主说:诸位男监护人啊!你们不要把自己被监护的女儿嫁给以物配主的男人。艾布穆萨的传述:穆圣说:“无男性家长监护的婚姻无效。”此段圣训说明:婚约的有效取决于最亲近的人的监护,否则,婚约无效。耶洒勒之子麦阿格里的传述:《古兰经》二章232节经文是针对我下降的。当时,我把妹妹嫁给了一男人,那人休了她,守制期结束后,那人来要求我,要与她重修旧好,我对他说:我因器重你,把妹妹嫁给你为妻,而你却休了她,你还有脸要求重修旧好?指主发誓!不行,你和她永远不能重修旧好。其实那人不错,妹妹也想跟他重修旧好,于是真主下降子这段经文:“你们不要阻止她们嫁给她们的丈夫……。”这时,我说:主的使者啊!我要执行《古兰经》的精神,要让妹妹和他重修旧好。

哈菲祖说,这段圣训是男性家长做订婚监护人的最确凿的证据之一。同时经文说明:男性家长不许阻止她们嫁给她们的丈夫。假若女人能自订婚约,那么,再不需要男性家长来监护、干预她的婚姻。阿依舍的传述:穆圣说:“未经家长的同意,女人自主的婚姻无效,(连说三次)若已同居,她只可得同居的聘仪,两者须分离。如果分离后女方家长对她的婚姻监护发生争执时,则由法官做主处理。”

众学者主张:重视结婚的目的较为重要,女人往往感情用事,不善于选择,结果得不偿失。所以,禁止她自主婚姻,而把监护权交给家长,以便达到婚姻美满的目的。

铁密济说:汉塔布之子欧玛、阿里、伊本·安巴斯、艾布胡勒等圣门弟子中的有识之士都遵行着以下圣训:“无男性家长监护的婚约无效。”穆赛义布之子赛义德,哈桑白索拉,舒莱海等再传弟子中的法学家和沙菲尔,艾哈默德等法学家都依据上述圣训主张:无男性家长监护的婚约无效。

塔伯里说:哈福赛守寡期间,其父欧玛做主为她订了婚,而她没有自订婚约,此段遗训否定了某些学者所主张的:成年的,能主事的女人可以不经家长的监护自订婚约,自行出嫁。假若哈福赛有权自主婚姻,那么,穆圣可以直接向她求婚。因为她比父亲更应自主婚姻,而穆圣不会直接向其父亲求婚。

艾布哈尼法、艾布优素福主张:成年的、理智健全的处女或寡妇都有权自主婚姻。如果她自主订婚,需要外男人参与时,为了保全名节起见,把订婚权委托给男性家长为可佳。如果女人自订了婚约,那么,父系亲属中的监护人无权干涉,但女人自行与非门当户对的人订了婚,或所得的聘仪少于一般女人同等的聘仪时则不然。

艾布哈尼法、艾布优素福主张:如果女人未经父系亲属监护人的同意自行嫁了非门当户对的男人,那么,其婚姻无效。一旦以后发生纠纷,监护人难能起诉,法官也难能做出公正的裁决。之所以,如此裁决是为了防微杜渐,以免以后发生纠纷。如果女人已自行嫁了非门当户对的男人后,未生育,或未怀孕,那么,父系亲属中的监护人有权干涉,要求法官让她离异,以免丢人现眼。如果女人已生下孩子,或已怀孕,那么,监护人无权要求法官让她离异,以免孩子被遗弃,或身孕的胎儿被堕。如果女人自行与门当户对的男人订了婚,而聘仪少于一般女人同等的聘仪,那么,监护人有权向男方索要与一般女人同等的聘仪。如果男方同意补交聘仪,则婚约有效。否则,监护人向法官起诉解除婚约。如果女人没有父系亲属中的监护人,或根本没有监护人,那么,任何人无权干涉她的婚姻,无论她与门当户对的男人或非门当户对的男人订了婚,或所得到的聘仪与一般女人同等,或少于一般女人同等的聘仪。因为她没有监护人,谈不上什么丢人现眼.真主说:(如果他休了她,那么,她以后不可以做他的妻子,直到她嫁给其他的男人……)(《古兰经》二:230)。真主又说:(如果你们休妻,而她们待婚期满,那么,当她们与人依礼而互相同意的时候,你们不要阻止她们嫁给她们的丈夫)(《古兰经)二:232)。这两段经文说明婚姻决择权归女人所有。按理如果女人能自订买卖等其他契约的话,那么,她同样也能自订婚约,因为各种契约都是一样的。尽管监护人有权干涉女人误订的婚约,但不能解除婚约。如女人误嫁了非门当户对的人,致使监护人丢人现眼。

哈奈菲派认为穆圣的话:“无男性家长监护的婚姻无效,”其含义是,被监护的对象是无行为能力的女人。如未成年的女人,精神失常的女人。因为圣训的含义是广义的,而哈奈菲派根据类比,把其含义局限为狭义的,按法学原理这种推理方式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