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节 女人有权向男人提出不娶小妾的条件

伊斯兰教制定娶多妻的先决条件是公平待遇,但最多只能娶四妻。订婚时女人或女人的监护人有权对男人提出不能娶小妾的条件,其条件有效,男人必须履行。若男人未履行女人的条件,那么,女人有权解除婚约。但她同意,不在乎男人娶小妾时,则不然。这也是艾哈默德、伊本·泰米叶等学者的主张。其实,婚姻中的各项条件比买卖、租赁中的条件更为重要,必须要履行。阿米尔之子吴古白的传述,穆圣说:“构成合法同居的条件最应履行,那是婚姻的要素。”麦哈热麦之子米斯外勒的传述:我听穆圣站在讲演台上说:“白尼黑沙姆族人要求我准许把他们的女儿嫁给艾布塔里布之子阿里,我决不同意,连说三次,除非艾布塔里布之子阿里先休掉我的女儿,再娶他们的女儿。因为我女儿是我身上的一块肉,她不安,我也不安,伤害她等于伤害了我。”一说:“法图麦是我的女儿,我害怕她在宗教中受到伤害。”然后,穆圣叙述了他的一位女婿,此人属白尼阿布迪舍姆苏族,他表扬称赞了他,并说:“他和我交谈,诚恳老实。他与我结约践约,我不想把合法定为非法,把非法定为合法。誓于真主!真主的使者的女孩和真主的敌人的女孩绝不能同处一个地位。”

伊本·盖伊目说:这段圣训包括了许多律例:

1、如果订婚时女人向男人提出不能娶小妾的条件,则男人必须要履行其条件,否则,女人有权解除婚约;因为穆圣说:“她不安,我也不安,伤害她等于伤害了我。”

2、人共皆知,穆圣把女儿法图麦嫁给阿里时,告诉他不能伤害她,不能使她不安,如果阿里纳妾则等于伤害了他,使他不安,尽管订婚时未提出这个条件,但与婚约有关。

3、穆圣叙述了他的另一位女婿,并夸奖说:“他说话诚实,结约践约,”这是对阿里的旁敲,鼓励他向他学习,并让他牢记他的嘱咐,不要伤害其女儿,不要使她不安。

4、由此可知,习惯上形成的、认可的事可按文字性的条件对待,若一方未履行条件时,对方有权解除婚约,假若一个民族的风俗习惯是不让女人离家外出,而丈夫无权干预,象这种习惯久而久之成章成规,那么,则按文字性的条件对待。

艾哈默德主张:习惯上形成的、认可的事与文字性的条件是一样的,如叫人洗衣,或漂布,或让面包师加工面包,或让厨师做饭,或进浴室让人搓背洗澡,这一切按习惯必付工资,用不着先提出付工资的条件。

假若女人婆家的习惯是不许男人娶小妾,并约定俗成,象这种风俗习惯可按文字性的条件一样对待。如果女人是名门闺秀,男人知道按习惯不能娶小妾,那么,象这种习惯也可按文字性的条件对待。而凭世界妇女的领袖、穆圣的女儿法图麦的身份,更不许阿里娶小妾。假若阿里订婚时提出过娶小妾的条件,那么,可以履行这种条件,纳小妾并非首创之举。至于穆圣禁止阿里并娶他的女儿法图麦和艾布哲哈里的女儿是有道理的,妻子和丈夫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如果妻子是有身份的,有地位的,那么,丈夫随之也有身份、有地位。法图麦和阿里就是如此。真主之所以没让艾布哲哈里的女儿跟法图麦同处一个地位,是因为她俩在身份、地位方面有着天壤之别。所以,除世界妇女的领袖法图麦之外阿里再娶逆徒之女,论地位不相等,论宗教不相称。穆圣说:“誓于真主!真主使者的女儿和真主敌人的女儿绝不能同处一个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