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有能力娶自由女者不许娶婢女

众学者公决:奴隶可以娶婢女,自由女可以嫁奴隶,但须得本人情愿和其家长同意,但自由女不许嫁自己所管辖的奴隶,否则,婚姻无效。众学者对自由民娶婢女的问题有不同的主张。

众学者主张:以下两种情况下自由民方可娶婢女。

1、没有能力聘娶自由女;2、害怕淫荡。

真主说:(你们当中在能力方面谁不能娶信道的自由女,谁可以娶教友所管辖的信道的奴婢。真主是知道你们的信仰的。你们彼此是同教的,故你们取得她们的主人许可后,可娶她们为妻室,你们应当把她们的聘仪照例交给她们,但她们应当是贞节的,不可是淫荡的,也不可是有情人的。她们既婚之后,如果作了丑事,那么,她们应受自由女所应受的刑罚的一半。这是特许你们中恐陷于奸淫的人规定的。你们能坚忍,那对于你们是更好的。真主是至赦的,是至慈的)(《古兰经》四:25) 。

古尔图布说:宁愿单身胜于娶奴婢,宁愿维护尊严不愿寄人篱下。跟奴婢结婚会使孩子成为奴隶,贬低人格。

欧玛说:聘娶奴婢的自由民,会使自己的孩子成为奴隶。马立克之子艾奈斯的传述:我听穆圣说:“谁内净外洁的想见真主,谁就聘娶自由女!”

艾布哈尼法主张:有能力娶自由女者可以娶奴婢,惟有已娶自由女为妻者,为了维护自由女的尊严,不得再娶奴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