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禁止并娶有近亲关系的两女人

禁止并娶两姐妹,或侄女与姑母、或外甥女与姨母,或有近亲关系的两个女人,即使两女人之一是允许男人聘娶的对象。真主说:(真主还严禁你们娶你们的亲生儿子的媳妇,和同时娶两姐妹,但以往的不受惩罚。真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古兰经》四: 23)。艾布胡勒的传述:穆圣禁止我们并娶侄女与姑母,或外甥女与姨母。法茹宰的传述:我原娶姐妹二人为妻,信奉伊斯兰教后,穆圣对我说:“你随意休掉其中一位。”伊本·安巴斯的传达:穆圣禁止男人并娶侄女与姑母,或外甥女与姨母,并说:“若你们并娶,那会影响近亲关系。”妥力哈之子胡赛尼的传述:穆圣禁止姐妹俩嫁一男人,以免破坏骨肉关系。这两段圣训说明禁止并娶两姐妹的道理是以免影响近亲关系。因为那会导致她俩相互嫉妒,乃至仇视,及无休止的争风吃醋。

禁止并娶有近亲关系的两女人,或在妻子守制期内娶其近亲。

众学者公决:如果丈夫按可挽回的方式休了妻子,那么,在她守制期间,不许他娶其姐妹或姨母,或姑母,或外甥女,或侄女,直到守制期结束后,则不然。因为在她守制期间他俩的婚姻关系尚未结束,丈夫有权随时挽留妻子。如果丈夫按不可挽回的方式休了妻子,在她守制期间,可否娶其姐妹、姑母、姨母、外甥女、侄女的问题众学者有异议。阿里,穆扎黑德,哈奈菲派,艾哈默德等学者主张:丈夫不许娶被休妻子的姐妹、姑母、姨母、侄女、外甥女、直至守制期结束而后已,因为守制期内,婚约仍然有效,妻子的生活费仍由丈夫负担。伊本,蒙宰尔说:我赞同马立克的主张,丈夫有权娶被休妻子的姐妹、姑母、姨母、侄女、外甥女。

沙菲尔主张:如果男人按不可挽回的方式休了妻子,那么,婚姻已告终。无妨娶妻子的任何近亲。假若一男人同时并娶了两姐妹,即使两者均没有婚姻障碍,[注204]那么,两者的婚约均无效。可实施婚约无效的律例,双方必须要分离,否则,法官强行分离。如果同床而分离,那么,两者均无聘仪,因为仅仅的订婚无任何法律作用。如果同床后分离,那么,被同床的女人可得一般女人同等的聘仪,或少于一般女人类似的聘仪,或双方已定的聘仪,并实施婚约无效后的律例。如果两者之一人有婚姻障碍,如有夫之妇,或正在守制,而另一人没有婚姻障碍,那么,她的婚约则有效,而另一人的婚约无效,对她实施婚约无效的律例。

假若一前一后的并娶了两姐妹,同时两人都具备了订婚的要素和条件,那么,前者的婚约有效,后者的婚约无效。如果两姐妹之一具备了订婚的要素和条件,而另一人则未具备,那么,具备订婚的要素和条件者的婚约则有效。不论缔约的前后次序。如果男人不知道订婚的前后次序,或知道而忘了,那么,两者的婚约均无效,对她俩须实施婚约无效的律例。


注204:此处所述的婚姻障碍是指有夫之妇,或姐妹之一正在守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