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节 禁止与有姻亲关系的女人通婚的道理

禁娶妻子的前夫之女和岳母的道理,是因为妻子是丈夫精神的一半,是其人格完美的衬托,所以,岳母应该跟母亲一样受到尊重,把岳母纳为小妾是败德的行为。禁止与其通婚的律例跟禁止有血亲的人通婚的律例一样。如果一男人与一女人结婚,那么,他便成了那女人家中的成员,对他们全家人产生了新的感情。而他怎么可以同时娶母女俩,使她俩争风吃醋,相互伤害呢?这是绝对不允许的,是破坏家庭的因素,也是违背姻亲和近亲常规的。所以,合乎人性,维护人权的作法是,岳母按母亲一样对待,抚养的继女和儿媳按亲生女儿一样对待。同样,儿子对父亲娶过的女人按亲生母亲一样对待。

真主禁止并娶两姐妹和并娶有血亲关系的两女人的道理是,姻亲关系应该是友好的,不应掺有任何伤害,侵权的成份,而我们怎么可以娶岳母或自己抚养的继女,及父子彼此娶对方的女人呢?真主已给我们解明婚姻的基础是夫妇应彼此依恋,而夫妇与他俩有血亲关系的人之间应互相友好,互相怜恤。真主说:(他的一种迹象是:他从你们的同类中为你们创造配偶,以便你们依恋她们,并且使你们互相爱悦,互相怜恤。对于能思维的民众,此中确有许多迹象)(《古兰经》三0:21)。此段经文中真主说明夫妻之间需要依恋,而不需要彼此怜恤和爱悦,对有血亲关系的人则要怜恤和爱悦,这种关系由孩子的诞生得到加强和巩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