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乳母可以对被吮乳者见证

可以接受乳母对被吮乳者的见证,哈勒斯之子吴古白的传述:我娶温姆叶哈亚为妻,后来一黑女奴来见我俩说:我曾哺乳过你俩,我去见穆圣说:此女人撒谎。穆圣转身没理我,我转过去告诉穆圣,穆圣说:“这怎么不可能呢?她声称哺乳过你俩。于是穆圣让我俩分手。”

塔吾斯、祖胡勒、艾哈默德等学者根据这段圣训主张:可以接受一个女人对被吮乳者的见证。

众学者主张:仅仅乳母对被吮乳者的见证不足为凭,因她只见证着自己的行为。阿里,伊本·安巴斯等圣门弟子主张:只凭乳母的见证,不能使吮过乳的夫妇分离。

欧玛主张: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夫妇有同乳关系,那么,夫妇必须要分离。否则,夫妇自行选择,但为了小心谨慎,分离为宜。假若只以乳母的见证为凭,那么,她会随意使夫妻分离。

哈奈菲派主张:见证同乳关系须得有两个男人,或一男二女,仅仅女人的见证不足为凭。真主说:(你们当从你们的男人中邀请两个人作证;如果没有两个男人,那么,从你们所认可的证人中请一个男人和两个女人作证)(《古兰经》二:282)。

《白海给的圣训集》中有:一对夫妇带一女人来见欧玛说,她见证哺乳过我们,欧玛说:她一人见证不足为凭,须得有两个男人或一男二女的见证。

沙菲尔主张:两男人或一男二女的见证,或四个女人的见证都能确定同乳关系。因为两个女人等于一个男人,一般情况下,女人最了解哺乳,犹如了解生孩子一样。

马立克主张:可以接受两个女人对同乳关系的见证,但条件是见证之前她俩曾提说过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