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能确定同乳关系的哺乳期

婴儿吮乳两年可确定同乳关系,禁止通婚,这是真主规定的期限。真主说:(做母亲的,应当替欲哺满乳期的人,哺乳自己的婴儿两周岁)(《古兰经》二:233)。

婴儿两年内需用乳奶充饥,生肌。所以,他成了乳母的孩子,与她的亲生子女有了同乳关系,故禁止通婚。伊本·安巴斯的传述:穆圣说:“两年内的哺乳可定同乳关系。”一说:“壮骨、生肌的哺乳,可定同乳关系。”这是针对两年内吮乳能壮骨,生肌的婴儿而言。温姆赛莱麦的传述:穆圣说:“婴儿断奶前吮乳到胃,并能吸收营养时,方可确定同乳关系。”

艾布哈尼法、沙菲尔主张:如果两年内,婴儿需要食物不需要奶,而被断奶,过一段时间后一女人给他哺乳,那么,这种哺乳可确定同乳关系,禁止通婚。穆圣说:“充饥的哺乳,可定同乳关系。”

马立克主张:两年后,无论吮乳多少,跟水一样,不定同乳关系,两年内断奶,断奶后不需要哺乳,后又吮乳则不定同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