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乳奶掺其他饮食物可否定同乳关系

如果婴儿食用了乳妈的奶与食品、饮料、药、羊奶等掺和的食物,如果奶多于食物,那么,定同乳关系,禁止通婚。如果食物多于奶,那么,不定同乳关系。这是哈奈菲派,艾布扫勒的主张。

马立克派的伊本·嘎森主张:如果婴儿喝了融化在水或其他饮料中的奶,那么,不定同乳关系。但沙菲尔等学者主张:如果婴儿喝了纯奶或被混合而未失去奶质的奶,那么,则定同乳关系;

伊本·路世德说:众学者不同的焦点在于婴儿喝了与食物混合的奶,可否定同乳关系。有关这个问题的论断跟水和污秽物混合的论断一样,如果奶被混合后仍然称得上奶,则定同乳关系。如果称不上奶,则不定同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