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有乳亲关系的女人是七种
乳亲关系跟血亲关系一样,其婚姻禁律亦同。禁娶的有血亲关系的女人是:母亲、女儿、姐妹、姑母、姨母、侄女、外甥女,真主说:(真主严禁你们娶你们的母亲、女儿、姐妹、姑母、姨母、侄女、外甥女、乳母、同乳姐妹、岳母以及你们所抚育的继女,即你们曾与她们母素同房的……)(《古兰经》四:23)。根据这段经文乳母按母亲对待,被乳的孩子,跟有血亲的孩子一样,禁止通婚。
1、乳母:因哺乳她被算为乳孩的母亲。
2、乳外祖母:(乳母之母)
3、乳祖母:(乳父的母亲)
4、乳姨母:(乳母之姐妹)
5、乳姑母:(乳父之姐妹)
6、同乳姐妹的子女:(乳侄女,乳外甥女)
7、同乳姐妹:包括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和同母异父的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