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有姻亲关系的女人是四种

1、岳母,包括岳母的母亲和岳父的母亲,往上以此类推,真主说:“禁止你们娶岳母……”,如果与一女订婚,则禁止娶其母,无论与其同床与否。

2、继女,妻与前夫所生的女儿,包括她的女孙和儿孙,往下以此类推,真主说:(禁止你们娶你们家中所抚育的继女,即你们曾与她们的母亲同房的,如果你们与她们的母亲没有同房,那么,你们无妨娶她们……)(《古兰经》四:23) 。

字面派学者主张,真主在《古兰经》中所说的:“你们家中所抚育的继女。”是指妻子与前夫所生之女,如果她生活在继父家中,则禁止娶她,如果她未生活在继父家中,则娶她不为非法。敖斯之子马立克的传述:他说,我娶一妻生有一子,她现已亡故,可是她还有一个前夫的女孩,对此我非常忧愁,阿里见我便问,你为何这样忧愁?我说:我妻子亡故了。阿里问:她有前夫的女孩吗?我说:有一女孩住在塔伊夫,他又问:她曾生活在你家里吗?我说:没有,他说:你娶她为妻,我问:你怎样领会真主的话,你们家中所抚育的继女?……阿氏说:经文中禁止的是在你家中抚育的继女,而她不在你家中。但众学者驳斥这个主张而说,此段遗训不可靠。

3、儿媳,包括儿孙媳妇和女孙媳妇,往下以此类推。真主说: “真主禁止你们娶你们亲生,儿子的媳妇……”

4、父亲的妻子,禁止儿子娶父亲的妻子,即使父亲只订婚而未同房的女人也不能娶。这种婚姻在愚昧时代较流行,被称为可恨的婚姻。由此女人所生的孩子被名为讨厌鬼。所以,真主禁止了这种婚姻。伊玛目拉齐说:丑恶分为三种:1、理智认为丑恶的2、教律定为丑恶的3、习惯上人们认为丑恶的,真主已用这些属性叙述了这种婚姻。

真主说:(你们不要娶你们的父亲娶过的妇女,但已往的不受惩罚。这确是一件丑事,确是一种可恨的行为,这种习俗真恶劣) (《古兰经》四:22)。经文中的“这确是一件丑事”是指理智认为丑恶的,确是一种可恨的行为是指教律定为丑恶的;“这种习俗真恶劣”是制习惯上人们认为丑恶的。克尔布之子穆罕默德的传述:这段经文下降的背景是,一人亡故留下妻子,倘若妻子不是他儿子的亲生母亲,只要儿子愿意,则有权娶她,或他随意出嫁她。艾斯莱特之子艾布盖斯亡故后,他的儿子穆胡赛尼娶其继母为妻,他不给她生活费,也不让她继承遗产,她来见穆圣,告诉了经过,穆圣说:“你回家吧,也许你的问题真主会降示经文。”于是真主下降了《古兰经》四章、22节经文。

哈奈菲派主张:如果谁奸淫或触摸、或接吻了一女人,或淫邪的观看了一女人的阴户,那么,禁止他娶此女人的直系尊亲属和卑亲属,也禁止此女人嫁他的直系尊亲属和卑亲属,因为姻亲关系凭奸淫和导致奸淫的动机而确定。例如:一人奸淫了岳母或继女,那么,他的妻子对他永远为非法。

众学者主张:姻亲关系不能凭奸淫来确定。真主说:(真主严禁你们娶你们的母亲、女儿、姐妹、姑母、姨母、侄女、外甥女、乳母、同乳姐妹、岳母、以及你们所抚育的继女,即你们曾与她们的母亲同房的,如果你们与她们的母亲没有同房,那么,你们无妨娶她们。真主还严禁你们娶你们亲生儿子的媳妇,和同时娶两姐妹,但已往的不受惩罚。真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他又严禁你们娶】有丈夫的妇女,但你们所管辖的妇女除外;真主以此为你们的定制。除此以外,一切妇女,对于你们是合法的)(《古兰经》四:23—24)。这两段经文先解明了禁止娶的女人,后说明允许娶的女人,并未叙述奸淫是禁娶的因素。阿依舍的传述,有人请教穆圣,一男人奸淫了一女人,后来他想娶这女人或她的女儿,穆圣说:“奸淫是非法的,婚姻是合法的,非法的奸淫不会使合法的婚姻成为非法,禁娶只是有姻亲关系的。”

按理哈奈菲派主张的问题是大家较注重敏感的,如果他们的此种主张是正确的,那么,天经、圣训必定会说明这一律例。假设任何一位圣门弟子知道有关这方面的教律,那么,他们必定会彼此咨询或说明传达。所以,姻亲关系不能以奸淫来确定。相反,奸淫者可以娶被奸淫的女人为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