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专题论述

综上所述,只要夫妻一方有对方厌恶的疾病和缺陷,就不会有相互依恋、爱悦,稳定的夫妻生活。为此,教律规定,这种夫妻有权可以维持婚姻关系,也可以结束婚姻关系。

伊本·盖伊目说:如果订婚的男女某一方是瞎予、哑予、聋子、或缺手少脚的,这些缺陷是最令人厌恶的,那么,对此隐瞒不提是不道德的骗人行为,也是违背教门的。汉塔布之子欧玛执政时期,一无生育功能的男人想娶一女人,欧玛对他说:你给女人讲明你是无生育功能的,并让她有留、去的选择。

关于男女一方认为不是缺陷,而别人人认为是缺陷的问题,伊本·盖伊目说:根据类比,凡是夫妻彼此厌恶,不能达到爱悦、依恋目的的缺陷,是维持或结束婚姻的因素,因为婚姻比买卖更注重自由选择,而婚约比买卖契约更应该履行。

谁深思熟虑教律对此问题的原理和道理,谁便能做出正确的裁决。伊本·穆散依布的传述:欧玛说,谁娶了有疯病,或癞病,或麻疯病的女人,同房后方知此病,由于性交,她可享聘仪,她的监护人因欺骗须担负男人损失的聘仪。阿里说:谁娶了有麻疯,或疯病,或癞病,或石女的女人,跟她性交前,丈夫有选择权,如愿意休,则休之;若愿意留,则留之。若已和她性交,女人因失节有权享受聘仪。欧玛主张:如果一人娶了有癞病,或双目失明的女人,而与她已同床,那么,女人则有权享有聘仪,男人损失的聘仪由欺骗者负担。

伊本·盖伊目说:能解除婚约的缺陷并非以上欧玛提述的两种,若有以下缺陷,也可以解除婚约。

伊本·西林说:两人闹纠纷来见法官舒莱海,其中一人说,这人对我说:我给你介绍一位漂亮的女人,结果他给我介绍了一位双目失明的女人。舒氏说:无论他以何种形式欺骗你都不行,你有权退婚。深思舒氏的这种裁决,便可得知,他的裁决并不说明,女人因男人的某种缺陷受骗后,男人有权退婚的律例。

祖胡勒说:如果男女一方患疑难病症,那么,对方可以退婚。其实圣门弟子和先贤们并未特指那种疾病是可以退婚的,那种疾病是不可以退婚的。只不过欧玛说:如果女人有四种缺陷,那么,男人可以退婚,即疯病、癞病、麻疯病,性病。如果订婚时,男人对女人未提任何条件,而结婚后发现女人有上述缺陷,那么,男人可以退婚。如果订婚时男人提出以下条件,婚后发现不符合条件,那么,男人有权解除婚约。l、条件是健全的,结果是残疾的。2、条件是漂亮的,结果是丑陋的。3、条件是年青少女,结果是白发老妪。4、条件是白嫩的,结果是黑粗的。5、条件是处女,结果是孀妇。如果同床前解除了婚约,女人无权享用聘仪。如果同床后解除了婚约,女人有权享用聘仪。如果女方监护人欺骗了男方,则由监护人负担男方损失的聘仪。如果女人欺骗了男人,则女人无权享有聘仪。如果女人已收纳了聘仪,则男人有权索回。艾哈默德也持此主张,若有类似问题以此类推。艾氏的弟子主张:如果订婚时女人提出男人要有某种属性,而婚后发现与之相反,那么,女人没有选择权。如果女人提出男人必须是自由民,而婚后发现男人是奴隶,那么,女人有选择权。

订婚时,如果女人提出男人要有高贵的门第,结果婚后发现男人门第低贱,那么,女人有选择权。因为罕伯里派主张:有关这方面对男女双方提出的条件要一视同仁。这从两个方面可以说明。① 如果说男人拥有休妻权的同时,还可以因女人有某种缺陷有权解除婚约的话,那么,女人因男人有某种缺陷更有权解除婚约。因为她没有离婚权。② 如果男人从事的职业是低贱的,有悖于女人提出的条件,而无损于宗教,不影响名誉,但影响夫妻生活。那么,女人有权解除婚约。如果女人提出男人要年青、英俊、健康,婚后发现男人是年老的、丑陋的、眼瞎的、聋哑的、粗黑的,她无法和他长厢厮守,那么,她可以解除婚约。

伊本·盖伊目说:如果说夫妻一方有癞斑能解除婚约的话,那么,一方有久治不愈的疥疮或其他难医之症时更应解除婚约。因为穆圣曾禁止商人隐瞒商品的缺陷,而我们怎能在婚姻中隐瞒彼此的缺陷呢?盖斯的女儿法图麦请教穆圣,她嫁穆阿威耶好呢?还是嫁艾布哲哈姆好呢?穆圣说:“穆阿威耶是没钱的穷人,艾布哲哈姆是爱打女人的人。”由此可知婚姻大事彼此说明对方的缺陷是更应该的,很有必要的。如果一方有缺陷,而有缺陷的一方象枷锁一样死死锁住对方,使对方厌恶已极,何况对方的先决条件是肢体健全而无缺陷及条件不符的后果问题,象这种隐瞒缺陷的婚姻是教律所禁止的。怎能使双方长厢厮守呢?毋庸置疑,这也是客观事实通不过的。

伊本·哈宰穆主张:如果订婚时男人提出的条件是女人无任何缺陷,婚后发现女人有某种缺陷,那么,婚约根本无效。男人既无选择权,没必要对她提供生活费,彼此无继承权。因为他所娶的女人不是订婚时相中的,毕竟健全的不同于有缺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