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众法学家有关因某一方有缺陷解除婚约的问题有异议

伊本·哈宰穆、达吾德等学者主张:如果男女某一方有上述缺陷之一,那么,不许解除婚约。《露水花园》一著的作者说:根据教律的规定;一旦婚约贯彻落实,夫妻关系已确立。可以与女人同床,给她提供生活费,彼此可以继承。而这种婚约只能以离婚或一方亡故才可以解除。

至于某些学者所持的男女某一方若有缺陷,一方有权解除婚约的主张,没有确凿的教法依据。他们只以宰德之子克尔布传述的圣训勉强为依据。

宰德之子克尔布的传述:穆圣娶了一位白尼安法勒族的女人,来和她同床,她脱下衣服,坐在床上,穆圣看见她肋部有白斑癞,于是穆圣离开床,对她说:“你回你娘家吧!”其实穆圣的这话是指离婚而非解除婚约。

假设是指解除婚约,那么,穆圣必定会用解除婚约的言辞。同样,以阳痿等缺陷作为解除婚约理由是没有确凿依据的,但有缺陷的夫妇最好维系婚姻关系,直至找到解除婚约的正当理由而后已。

有的法学家主张:男女一方有某种缺陷可以解除婚姻。宰德之子克尔布的传述:穆圣聘娶了一位白尼安法勒族的女人,来和她同床,脱下衣服,坐在床上,看见女人肋部有白魔癞,于是穆圣离开床,对女人说:“你穿上你的衣服。”穆圣没有索回送给她的聘仪。欧玛主张;如果一人受骗,娶了患有疯病、或麻疯病、或癞病的女人,那么,与之同床后,女人应享聘仪,而男人损失的聘仪由欺骗者负担。

艾布哈尼法主张:可以解除婚约的缺陷是,阉割和阳痿。

马立克,沙菲尔主张:可以解除婚约的缺陷是,男人被阉割,或阳痿或有疯病、或癞病,或有麻疯、或女人是石女。艾哈默德又增加的一条缺陷是会阴破裂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