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证婚人品行端正是否为条件

哈奈菲派主张:证婚人品行端正不是证婚的条件。因为品行不端者证婚,婚约有效。凡能主婚者均可胜任证婚,证婚的目的在于公开婚姻。

沙菲尔派主张:证婚人须得品行端正,穆圣说:“有效的婚姻需要有主婚人和两个公正的证婚者。”若不明身份、行为的人证婚,那么,婚约有效。因为请普通人证婚,难以了解他是否品行端正,和是否有过前科,而只能以其表面而定。

如果订婚后,方知证婚人有过前科,那么,这对婚约无任何影响,因为婚约已按其表面行为而缔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