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利于女人的条件

如丈夫准许女人提出的条件,不把她从家或住所中逐出,或不带她出门旅行,或不纳妾等。艾布哈尼法,沙菲尔等学者主张:象这些条件是荒唐的,丈夫没有必要履行,但婚约有效。穆圣说:“穆斯林应信守所有的条件,但以非法为合法,以合法为非法的条件,则不应信守。”上述利于女人的条件是以合法为非法的条件,其实丈夫纳妾,带女人外出旅行均为合法。穆圣又说:“凡不符合天经的条件都是无效的,即使有一百个条件。”而上述条件既违背天经,又不符合教律,也不利于女人,不利于订婚。汉塔布之子欧玛,艾布万尕斯之子赛尔德,穆阿威耶等圣门弟子及罕伯里派的学者主张:必须信守利于女人的条件,否则,婚约无效。真主说:(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履行各种约言……)(《古兰经》五:1)。穆圣说:“穆斯林应该信守契约。”阿米尔之子吴古白的传述:穆圣说:“构成合法同居的条件最应履行,那是婚姻的要素。”艾斯莱麦的传述:一人娶了一位女人,女人把住娘家作为结婚的条件,结婚后他想让女人搬回家,女方的家属向汉塔布之子欧玛告发了他,欧氏说:女人有权享有她提出的条件,有约必践,有言必信。

丈夫应信守女人提出的有利于她的,不妨碍婚姻的条件,如女方提出的条件是让男方增加聘仪。

伊本·固达麦说:上述汉塔布之子欧玛等几位圣门弟子的主张是公认的,在当时没有任何异议。至于穆圣所说的:“凡不符合天经的条件,都是无效的。”是指教法没有规定的。谁对此有异议则应举出证据。至于艾布哈尼法和沙菲尔所主张的,倘若丈夫信守了有利于女人的条件,那么,会使合法成为非法。我们对此的答复是,不会使合法成为非法。如果丈夫未信守利于女人的条件,那么,女人有权解除婚约。至于艾布哈尼法等学者主张的,这些条件不是利于女人的。我们不同意这种主张,而这正是利于女人的条件,利于女人的条件就是利于婚约的条件。

伊本·路世德说:上述学者分歧的焦点是,艾布哈尼法等学者坚持的是广义的圣训。阿依舍的传述:穆圣对人们讲演说:“凡不符合天经的条件都是无效的,即使有一百个条件。”

汉塔布之子欧玛等圣门弟子坚持的是狭义的圣训,阿米尔之子吴古白的传述:穆圣说:“构成合法同居的条件最应履行,那是婚姻的要素。”上述两段圣训都是布哈里,穆斯林辑录的正确的圣训。但按法学原理,应执行狭义的,放弃广义的。

伊本·泰米叶说;凡明智者签订的契约,只要合乎其目的,且为正当,则不会轻易放弃、废除。如定期交易的商品,某些地区保值的硬币,商品的信誉卡,及夫妻某一方提出从事某职业等条件。都不会轻易废除,因为契约中的具体条件能说明笼统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