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不该履行的条件

如男人提出的条件是对妻子不提供生活费,或不和妻子性交,或不送聘仪,或与妻分居,或让妻子供养他,或给他送礼品,或一周中只在妻子身边住一夜,或白天住在妻子身边,晚上不归家,这些都是不该履行的,违背婚约目的的条件,但婚约有效。因为订婚前他就剥夺了妻子应享的权利。

但这种婚约有效,因为订婚时附加的条件提与不提,知与不知与婚约无关。假设订婚时提出用非法物送聘仪的条件。那么,婚约仍然有效。或假设不知道所送的聘仪是什么,那么,婚约仍有效,所以,订婚时所提的不正当的条件,与婚约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