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被休的女人与原配重圆不合法的道理

众学者认为:如果一男人知道休妻三次后,妻子对他不合法,惟有改嫁他人。这样他不至于随便休妻。因为妻子改嫁他人是男人失体面、有嫉意的事。况且后夫是前夫的情敌。

拉希德·里达说:如果丈夫第一次休妻后,觉得需要她、挽留了她,生活了一段时间后,又觉得不愿和她生活,又休了她,后又明白不得不需要她,而又挽留了她,至此,体验的机会已结束。因为第一次休妻时,不了解对女人的需求,没有深思熟虑而产生的。而第二次休妻则不同,因为第二次休妻是后悔第一次休妻,知道自己错误后所产生的。因此,体验的机会已结束。按理第二次休妻后,丈夫应尽力挽留她,不要离弃她,因为这是他应有的最后一次机会。如果他又第三次休了妻子,就说明他是一个目光短浅没修养的人,妻子不应该成为他手中的玩物,想玩就玩,想扔就扔。妻子应与他分离,脱离夫妻关系是理所当然的事。因为两者无法相处,不能履行真主的法度。妻子应嫁自己所爱的男人,与她两厢情愿者结为夫妻。如果后夫又休了她或亡故,而他仍爱她,愿意娶她,她也情愿回到他身边。同时两人有十足的信心和睦相处,能履行真主的法度,那么,到守制期结束后,他和她重圆为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