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可否用非阿拉伯语缔订婚约

众法学家公决:如果男女双方或一方不会说阿拉伯语,那么,可以用非阿拉伯语缔订婚约,但他们对双方会说阿语,而不用阿语缔订婚约的问题有异议,伊本·固达麦说:如果能用阿语缔订婚约,而用非阿拉伯语缔订了婚约,那么,婚约无效。这也是沙菲尔的主张之一。艾布哈尼法主张:可以用母语缔订婚约,这跟用阿语缔订婚约一样。

沙菲尔派主张:能用阿语说“结婚、聘娶”之言词而不说者,婚约无效。

不会说阿语的人可以用母语缔订婚约,他按哑子一样对待,不必说阿语,但他讲的母语,须带有阿语订婚言词的含义,不必再学习阿语的订婚言词。

艾布汉塔布主张:不会用阿语说订婚言词者,应尽力学习阿语的订婚言词,因为用阿语订婚为条件,正如用阿语念开拜至大词一样。

众法学家认为:结婚不是当然,所以,学习阿语的订婚言词也不为当然,这不同于念开拜至大词。

如果订婚时一方会说阿语,那么,就说阿语,如果另一方不会说阿语,那么,则说母语。如果双方语言不同时,可请懂双方语言的人作翻译。其实订婚时非用阿语不可是很困难的,而伊斯兰教是让人容易的,因为婚姻的要素是两厢情愿;“男方提出求婚”,“女方表示同意”,这才是真正的目的。所以,无论用何种语言只要能表达男方提出求婚,女方表示同意的目的,均为可行。

伊本·泰米叶主张:结婚是一种功修,跟释奴、施舍一样。所以,订婚时不一定用阿语,因为外国人即使学会了几句阿语,但不一定象母语那样明白其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