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订婚的言词

订婚的言词必须是双方易懂的,能明确表示订婚之意的,不许含混其词。

伊本·泰米叶说:凡能表达订婚之意的言词、文字、行为均能缔订婚约,因为婚约跟其他契约一样。

众法学家主张:凡能表达订婚之意的言词、文字、行为均能缔订婚约。如果女方表示同意时未必说表示同意的特定的词,可以说凡能表达两厢情愿,彼此喜欢的词。如“我接受”,“我同意”,“我答 应”等词。如果男方求婚时可以说:“我要聘娶你”,或“我想跟你结婚”等类的词,但众法学家对有关女方监护人用我把女儿“赠送给你”,或“卖给你”,或“交给你”,或“施舍给你”等类的词,缔订婚约方面有异议。哈奈菲派、扫勒主张:可以使用这类言词。其道理是:① 婚约的有效凭立意,使用特定的言词不为条件,只要用能表达符合教律的任何言词均可。因为穆圣把一女人聘给一男人时说:“以你背记的《古兰经》,我把她交给你。”② 一女人把自己送给穆圣为妻,穆圣接受而娶之,所以,做为穆圣的教民也不例外。真主说:(先知啊!我确已准你享受你给予聘礼的妻子,你的奴蜱,即真主以为你的战利品的,你的从父的女儿、你的姑母的女儿、你的舅父的女儿、你的姨母的女儿,她们是同你一道迁居的。信道的妇女,若将自身赠与先知,若先知愿意娶她,这是特许你的,信士们不得援例——我知道我为他们的妻子与奴婢而对他们做出的规定——以免你感受困难。真主是至赦的,是至慈的)(《古兰经》三三:50)。③ 订婚时可以用隐语订婚,正如暗示休妻一样。

沙菲尔、艾哈默德主张:订婚时只能使用“聘娶、结婚”之类的言词,不许使用“赠送、交给”等不能表达订婚之意的言词。因为婚姻需要见证,而“赠送”的礼品无需见证,所以,不许使用“赠送、交给”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