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男方提出求婚女方表示同意的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婚约已结成,夫妻关系已确立:

1,订婚双方都须理智健全。如果一方精神失常或年幼无知,则不能缔订婚约。

2,在同一场合举行男方求婚,征求女方表示同意的仪式,不能用支吾的言语或习惯上表示拒绝,或用推托的言辞而缓冲这种仪式。但男方提出求婚后女方立即表示同意不是条件。假若在同一场合男方提出求婚后,女方迟迟未表示同意,双方也没有放弃之意,尽管女方经过长时间后才表示同意,仍算为同一场合。这也是哈奈菲派,罕伯里派的主张。伊本·固达麦主张:如果男女双方在同一场合缔结婚约,而女方没有立即表示同意,那么,婚约有效。

订婚时限定场所的道理跟现场交易的道理一样。所以,女方表示同意之前,双方离开现场,那么,男方的求婚无效。如果男方单方面离场以示拒婚,那么,女方的同意也无效。如果双方忙于别的事情而对订婚之事满不在乎,那么,婚约无效。

有人请教艾哈默德,一伙人来对一人说:你把女儿嫁给某某人,他说:我可以嫁给他,但聘仪为一千元。他们回去告诉那人,他说,我同意了。这种婚约有效吗?艾氏说:有效。

沙菲尔派主张,男方提出求婚,女方立即表示同意为条件。如果男方提出求婚,女方表示同意之间以赞颂词相隔。如女方监护人说:我把女儿嫁给你。男方说,奉主尊名,赞颂真主,祝福真主的使者,我同意娶她。对此问题有二种看法:①这种婚约有效,因为念赞颂词是为了订婚约,犹如并礼的两番拜中间打土净一样。②婚约无效,因为念赞颂词或其他词间隔了订婚仪式,这跟并礼的两番拜中间打土净不一样。

马立克主张:如果男方提出求婚后,女方推迟表示同意,那么,婚约有效。四大学派不同的焦点是有些学派主张:订婚时在同一场合,同一时间内,一方求婚,一方表示同意,是婚约有效的条件。有些学派主张:订婚时在同一场合,同一时间内,一方求婚,另一方表示同意不是婚约有效的条件。

3、男方提出求婚,女方表示同意的程序不许颠倒,如果颠倒有利于女方,那么,则更为适宜。如女方说:我把女儿嫁给你,聘仪为一百埃磅。男方说:我付两百埃磅作聘仪而娶她,这种婚约有效。尽管颠倒了程序,因为男方的这种接受有利于女方。

4、订婚时男女双方的订婚言词要明确易懂,如果未完全听懂,只要明白目的和用意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