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节 众法学家有关求婚后中止求婚问题的主张

埃及法院根据哈奈菲派的主张裁定,如果求婚中止,求婚者给被求婚者所送的礼品原封未动时,求婚者有权索回,如手镯、戒指、项链、手表等。如果所送的礼品遗失或出售,或更动,或食品已吃,或布料已做衣服,那么,求婚者无权索回,也不许索回替代品。

1933年7月13日,埃及团塔地区的初级法院裁决,颁布以下条例:

1、求婚者给被求婚者提前所送的与订婚无关的东西,均按礼品对待。

2、被送者收到礼品,便有权支配,可以买卖。

3、被送的原物损失或被消费时,不得索回。

4、礼品原封未动时,可以索回原物。

马立克派主张:如果男方中止求婚关系,那么,不得索回所送的礼品。如果女方中止求婚关系,而礼品原封未动,则男方有权索回。如果礼品已损失,则照价赔偿。如果有先决条件或按风俗不赔偿,那么,就必须按条件和风俗执行。

沙菲尔派主张:礼品损失与否必须要归还。如果礼品存在,就当退还原物,如果礼品损失,则照价赔偿。这是较客观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