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受胁迫者不受法度

假若一男人受胁迫搞了奸淫,则不受法度,同样一女人受胁迫通奸时,则不受法度。伊本·安巴斯的传述:穆圣说:“真主宽恕了我的教民的错误、遗忘及被人强迫而做的事。”

马立克、沙菲尔、艾哈默德主张:受胁迫通奸的女人必须得到一般女人享有的聘金。

哈奈菲派、马立克、艾哈默德主张:假若一男人受胁迫搞了奸淫时,则要受到法度,若一女人受胁迫通奸时,则不受任何法度。

男婚女嫁是真主对人类制定的常道之一,是普遍的总则,动、植物也不例外,动物会雄雌配对,植物会雄雌授粉。真主说:(我将每种物造成配偶,以便你们觉悟)(《古兰经》五一:49)。又说:(赞颂真主,超绝万物!他创造一切配偶,地面所生产的,他们自己,以及他们所不知道的,都有配偶)(《古兰经》三六:36)。

真主创造了男女,通过结婚繁衍子孙,延续生命,为此各尽其责。真主说:(众人啊!我确已从一男一女创造你们……)(《古兰经》四九:13)。又说:(众人啊!你们当敬畏你们的真主,他从一个人创造你们,他把那个人的配偶造成与他同类的,并且从他们俩创造许多男人和女人)(《古兰经》四:1)。

真主为人类制定的婚姻制度是适合人性的,而非像其他动物那样,放任本性,乱婚乱姻,不受约束,而只有这种人性的婚姻制度,才能保护人类的名誉和尊严,并使男女关系成为一种高尚的关系,而这种关系要建立在双方满意、情愿和证婚的基础上。只有这样才能确立合法的婚姻关系,真主为了维护人性为之设置了安全之道,那就是构筑倾注母亲慈爱,父亲关怀为核心的家庭,培养良好的种籽,结出丰硕的果实,以免女人成为他人的玩物,儿女被遗弃。这就是真主所喜悦的,伊斯兰所维护的婚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