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胁迫的种类

胁迫分为两种:1、受胁迫说某种话;2、受胁迫作某种工作。

1、受胁迫说某种话

受胁迫说某种话的人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如受胁迫说出了叛教之言时,不受教律的追究。受胁迫诬陷他人者,不受教律的处罚。受胁迫招供者,其招供不算为定罪的证据。受胁迫缔结婚约、商约、赠约者,这种契约无效。受胁迫盟誓,许愿者毁誓、毁愿不交任何罚赎。受胁迫休妻或复婚时,休妻、复婚均无效。真主说:(既信真主之后,又表示不信者——除非被迫宣称不信;内心却为信仰而坚定者——为不信而心情舒畅者将遭天谴,并受重大的刑罚)(《古兰经》十六:106)。此段经文下降的历史背景:安玛尔之子穆罕默德的传述:多神教徒抓了我的父亲安玛尔,他们严刑烤打他,最终,他说出了他们想要让他说的话,后来,安玛尔给穆圣告诉了事情的经过,穆圣说:“那时,你是怎样想的。”他说:内心却为信仰真主而坚定。穆圣说:“如果再这样他们对待你时,你仍这样做。”

一说:他们胁迫他骂了穆圣,赞扬了他们的佛像,然后,他把此事告诉给了穆圣,他说:主的使者啊!他们严刑烤打我,致使我骂了你,赞扬了他们的佛象。穆圣说:“那时,你的心中是怎样想的?”我说:我的信仰坚定不移,穆圣说:“如果他们再这样对待你时,你仍这样做。”为此,真主下降了此段经文(……除非被迫宣称不信,内心却为信仰而坚定者……)(《古兰经》十六:106)。经文说明受胁迫者可以说出不信等其它之类的言词。虽然这段经文专指口述叛教之言词,但它包括了其它的类似的事项。

古尔图布说:按教律的原则,真主宽免受胁迫者在受胁迫的情况下不信真主,也不受教律的责备。众学者把教律的细则问题依次类推。如果细则问题上受到被迫,说出不信教的话,不受追究,不受教律之责。伊本·安巴斯的传述:穆圣说:“真主宽恕我的教民的错误,遗忘及受强迫而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