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可否欧打犯罪嫌疑人

无故不许监禁任何人,一旦有罪监禁,应马上审理。如果是犯罪者,应绳之以法。如果是无辜者,应立即释放。不得欧打犯罪嫌疑人,欧打是对他的侮辱,对他人格的侵犯。穆圣曾严禁欧打礼拜的穆斯林。有盗窃嫌疑的人可否殴打,对此有两种主张。哈奈菲派、安萨里主张:有盗窃嫌疑的人不该打,也许他是清白的,所以,不可打犯罪嫌疑人,以免错打好人。圣训中有:“作领袖者宁宽勿严,赦免罪犯胜于用刑犯错。”

马立克主张:可以监禁有盗窃嫌疑的人。

马立克的弟子们主张:可以打有盗窃嫌疑的人。一方面让他交出被盗窃的钱财,另一方面按贼对待他,以示对他的告诫。

因欧打嫌疑人逼迫招供时,其招供是无意义的,因为招供的条件是自愿。而这种情况下的承认只是严刑逼供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