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确定诉讼的途径

1、当事人陈述;2、证人证言;3、被告发誓;4、法官勘验笔录。

一、当事人陈述

所谓当事人陈述就是:当事人陈述诉讼的实事,因为它是确定被告诉讼的最强有力的证据。因此,有些学者说:当事人的陈述是证据之首。有时叫为坦白。

当事人陈述的立法依据:

众学者公决:当事人陈述是天经、圣训所规定的。真主说:(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维护公道,当为真主而作证,即使不利于你们自身……)(《古兰经》四:135)。

穆圣说:“吾奈斯啊!明天你去到那人的女人跟前,若她承认奸情,你就以石击毙。”又说:“你联络与你断绝关系的人,善待虐待你的人,即使有害于你自身,你当说真理。”艾布赞勒的传述:我的挚友穆圣对我嘱咐说:“在现世生活中你看比你更低的人,不可看比你更高的人。你应喜爱穷人,亲近他们,你接续骨肉,即使他们与你断绝关系,对你粗暴无理,你当说真理,即使再苦,你为主不要害怕责备者的责备,不要向任何人伸手讨要,多念‘无法无力,只凭真主’的赞词。因为它是天堂的宝藏。”穆圣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裁决命案,刑事案件,经济案件。

被告陈述事实的有效的条件:

陈述事实者必须是理智健全的、成年的、自愿的、有主事能力的人,不得是开玩笑的,也不得承认理智和习惯方面虚无的东西。所以,精神失常者、小孩、受逼迫者、没有主事能力的人、开玩笑者的陈述无效,同样陈述理智和习惯认为虚无的东西者的陈述也无效,因为这些情况下,这些人的撒谎是明显的,故不许以谎言裁决。

反悔陈述:

陈述一旦有效,必须按陈述者的陈述实施,不许反悔,因为这是针对人权而言。至于针对真主权利的陈述可以反悔,如违犯奸淫法度和饮酒的法度等。穆圣说:“对有嫌疑的罪犯你们应尽量少执行法度”。但字面派学者持不同的主张,他们不允许陈述者反悔陈述,无论是关系着真主的或人类的权利。

当事人的陈述是有限的证据:

陈述是有局限范围的证据,它只涉及陈述者一人。假若他人替被告陈述了实事,那么,其陈述是无效的。这不同于证据,证据会涉及别人。如原告告发有几个人欠他的债,而这些债务者中有的承认,有的否认。所以,承认债务实事的人必须是被告。假若原告起诉几人欠他的债,并举出证据时,这些人都得偿还债务。

当事人的陈述是一次性的:

陈述实事只是一次性的,也就是说一言能定案,不能分次进行。

承认债务:

如果临终的病人对其继承人之一承认他欠有别人的债务,而其他继承者不信此承认时,这种承认无效。其道理是临危的病人可能借病之故,承认债务旨在剥夺继承者们的份额。如果他在健康时承认自己负债时,这种承认有效。这种情况下不让其他继承人继承遗产是不可能的,也是一种幻想,这不妨碍病人的承认。

沙菲尔派主张:健康者的承认是有效的,因为没有理由推翻健康者的承认。临终病人在为别人承认他负有他债务时,其承认有效,无论承认的是债务或实物。有的学者主张:这种债务应从临危病人的三分之一财产中支付。

若临终病人为一个继承者承认自己欠债时,沙菲尔派侧重的主张是承认有效,因为承认者到了说谎者说实话,犯罪者悔罪的地步,象这种情况下,他肯定如实承认,不可能企图剥夺继承的份额。

沙菲尔派的另一部分学者主张:这种承认无效,因为也许病人谋图剥夺部分继承者的份额。他们还主张:若被告健康时承认欠某人的债,而后病危他承认欠另一人的债时,那么,两个债权人平均分配遗产,后者不能先于前者。

艾哈默德主张:绝对不允许病人为其继承者承认欠债,其证据是病人到了不能遗嘱的情况下。不能把他的遗嘱定为承认。

奥咱尔和大部分学者主张:临危的病人可以对继承人承认部分账债,因为对临终的人不应有疑虑,教律的关键则是按其表面执行。所以,他的承认不能说成为不可能的,或然的。

二、证人的证言

就是见证亲眼目睹到的实事,如实陈述所亲眼目睹的。证人要见证自己见到的,而他人未见到的实事。

证人只能见证自己知道的实事:

只有知道案情的人方可见证。所谓知道就是看到或听见或推断到的。沙菲尔派主张:通过推断可以见证门弟、出生、死亡、释奴、主仆隶属关系、监护关系,并见证委任法官,罢免官职、捐赠公益金、结婚、与离婚、变更契约、伤残、遗嘱、成年的期限、呆傻的程度和归属权等问题。艾布哈尼法主张:允许见证五件实事:婚姻、同居、门第、死亡、委任法官。

艾哈默德和部分沙菲尔派的学者主张:可以见证七件事情,婚姻、门第、死亡、主仆隶属关系、捐赠公益金、归属权。

见证的论断:

为了避免损害某一方的权利应邀见证的人,见证为个人主命,若惟恐损害某一方的权利,主动见证为当然,即使未要求见证。真主说:(……你们不要隐讳见证,谁隐讳见证,谁的心确是有罪的……)(《古兰经》二:283)。又说:(……你们当为真主而作证……)(《古兰经》六五:2)。穆圣说:“你为帮助压迫者或被压迫者而见证。”哈力德之子宰德的传述:穆圣说:“我给你们告诉最好的证人——未请而主动见证的人。”

有能力见证的人,见证为当然,只要对自己的身体和名誉或家属或财产不造成伤害时,须见证。真主说:(……对代书者和作证者,不得加以妨害……)(《古兰经》二:282)。

若证人有数人,不害怕损害某一方的权利时,这种情况下见证为可佳。若无故不来见证不为犯罪。一旦指定某人见证时,见证者拿报酬为非法。但不便行走而乘车时,可以拿乘车费。若未指定某人见证时,可以拿见证的报酬。

接受见证的条件:

1、见证者须是穆斯林;

不允许不信教者给穆斯林见证。唯有在旅途中可以请不信教者见证遗嘱,这是艾布哈尼法、舒莱哈等学者的主张。

真主说:(信道的人们啊!当你们中有人临终作遗嘱的时候,你们之间的作证,是你们〔教胞〕中两个公正人的作证,或别的两个外〔教〕人的作证。倘若你们旅行异乡,而病势垂危。礼拜之后,你们留着这两个证人,如果你们怀疑他们俩的忠实,他们俩就奉真主之名而发誓,说:“我们俩不以这个盟誓换取任何代价,即使我们俩所代证的,是我们俩的亲戚,我们俩也不隐讳真主所重视的证据;否则,我们俩必是犯罪的人。”如果发现他们俩犯罪的证据,那么,别的两个人代替他们俩。〔那两个人〕,应当是享有权利的人中与死者最亲近的人。他们俩应奉真主之名发誓:“我们俩的作证,是比他们俩的作证更真实的。我们俩没超越法度;否则,我们俩必是不义的人”)(《古兰经》五:106—107)。

哈奈菲派主张:不信教的人彼此可以见证。穆圣曾以一个犹太人见证两个犹太人犯有奸淫罪,以石击毙了他俩。色阿宾耶的传述:一位穆斯林出门在外到“戴谷干”地方,病势垂危,而找不到任何一位穆斯林见证其遗嘱。于是他请了两个有经人见证,而后这两位有经人来到库法,见了艾布穆洒,告诉了事情的经过,并带来了亡者的遗物和遗嘱。艾氏说:这是一件穆圣去世后未曾有过的事情,他让他俩在晡礼后以真主盟誓,他们俩不是欺诈的、撒谎的,也不是隐讳实事的,也不是掉换遗物的,变更遗嘱的,这正是亡者的遗物和遗嘱。最后,艾氏接受了他俩的见证。汉塔毕说:此段遗训说明穆斯林出门在外时,可以请受伊斯兰保护的异教徒见证遗嘱。

艾哈默德主张:外教人对穆斯林的见证不被接受,唯有为势所迫的情况下例外。

沙菲尔、马立克主张:任何情况下,无论出门在外,或者家中,异教徒都不能见证穆斯林的遗嘱,他们主张:《古兰经》第五章106—107的经文的律例是被停止的。

受伊斯兰保护的异教徒之间的见证:

受伊斯兰保护的异教徒彼此见证的问题众法学家有异议:沙菲尔、马立克主张:不接受伊斯兰保护的异教徒彼此之间的见证或对穆斯林的见证或对外教人的见证。

艾哈默德主张:不允许有经人彼此见证。哈奈菲派主张:外教人彼此见证为认可,凡是异教徒都信奉一种宗教。色阿宾耶、伊本·艾布莱俩等学者主张:犹太人对犹太人见证为认可,但不允许他对基督教徒、拜火教徒见证,因为他们的宗教是不一样的,不允许宗教互异的人彼此见证。

2、见证者应该是品性端正的人;

见证人既是穆斯林,又是品性端正的。证人须具备公正,以便以正压邪,证人不该有说谎的习惯。真主说:(……你们当以你们的两个公正人为见证,你们当为真主而作证……)(《古兰经》六五:2)。又说:(信道的人们啊!如果一个恶人报告你们一个消息,你们应当弄清楚)(《古兰经》四九:6)。阿慕尔的传述:穆圣说:“不许欺诈的男女、奸夫淫妇见证。”也不许接受犯罪的,惯于说谎的,品行恶劣的,道德败坏者的见证。

众法学家主张:公正、品行端庄是指教门中的清廉和好品行。所谓教门中的清廉是完成正功、付功、远离非法、可憎之事。不犯大罪或不坚持犯小罪。所谓品行端庄是一人作善行,弃恶行。

众法学家公决:只要犯罪者忏悔,就接受其见证。但艾布哈尼法主张:犯诬陷罪者的见证不接受。真主说:(凡告发贞节的妇女,而不能举出四个男子为见证者,你们应当把每个人打八十鞭,并且永远不可接受他们的见证。这等人是罪人)(《古兰经》二四:4)。

3、见证者须是成年的,理智健全的;

公正是接受见证的条件,那么,成年、理智健全是公正的条件。所以,不接受儿童的见证——即使儿童见证儿童——精神失常者,呆傻者的见证。因为这些人的见证不会说明断案的事实。马立克、伊本·祖白尔主张:只要儿童们意见一致,没有分歧时,可以接受他们在致人伤残中的见证。同样,圣门弟子和麦地那的众法学家都接受儿童们彼此致人伤残中的见证。这是一种侧重的主张。因为大人们不可能同他们一起玩耍。假若不接受儿童的见证和女人的见证,那么,各种权利得不到保障,相反会被遗弃、被忽视,即使猜度他们有十分的把握或肯定他们的诚实。尤其是他们没有离开现场,没回到家以前,他们的口供一致的见证。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见证强于两个成年男人的见证,这是不应拒绝,否认的实事。所以我们坚信关系着仆民今后两世利益完美、高尚的教律,绝不会忽视和废除证据确凿的这种权利,同时无证可求的情况下,才能接受这些儿童们的见证。

4、见证人是有语言表达能力的;

证人必须是有语言表达能力的,如果是哑巴,不能说话时,其见证不被接受。即使他用手势表达别人能懂他的手势,但哑巴亲笔写下见证时,则见证有效。这也是艾布哈尼法、艾哈默德、沙菲尔的主张。

5、证人必须是记忆力好,记忆准确的;

不接受记忆力差、健忘、疏忽大意者的见证,因为这种人的证言不可靠。

6、证人是没有嫌疑的;

如果证人有偏爱一方或仇视一方的嫌疑时,这种人的见证不接受。对此问题欧玛、舒莱哈、沙菲尔等有不同的主张。他们说:如果父子两人是公正的,那么,他俩之间的见证是可以接受的。绍卡尼、伊本·路世德解释说,如果敌对双方的仇视是因社会问题引起的,那么,他俩彼此的见证不接受,因为其中存在着嫌疑。如果仇视是因宗教问题引起的,那么,其中不存在嫌疑,因为教律禁止做伪证,所以,没有嫌疑可言,彼此的见证可以接受。

同样,亲生父子彼此不能见证,但他人可以见证他俩。同样,母子之间的见证不接受。主人和仆人之间的见证不接受。因为这种情况下会产生嫌疑。阿依舍的传述:穆圣说:“不能接受男奸诈者、女奸诈者的见证,也不接受对穆斯林的弟兄怀有怨恨者的见证,父子彼此不准作见证。”舒尔布之子阿慕尔的传述,穆圣说:“不能接受男女奸诈者的见证,也不接受对穆斯林的弟兄怀有怨恨者的见证,也不接受使仆对其主人的见证。”穆圣说:“诉讼双方彼此的见证不被接受。”

夫妻不能彼此作见证,夫妻关系是产生嫌疑的焦点,因为爱情胜过一切。圣训中有:夫妻彼此的见证不被接受。根据这段圣训,马立克、艾哈默德、艾布哈尼法也持此主张。沙菲尔、艾布扫勒等学者主张:夫妻可以彼此见证,弟兄等亲戚可以彼此见证。铁密济说:近亲彼此不能见证的圣训是不正确的。同样,朋友彼此可以见证。马立克主张:亲弟兄的彼此见证和挚友间彼此见证是不能接受的。

是否接受不知实情者的见证

显而易见,不知实情者的见证是不接受的。一人在欧玛跟前作证,欧玛说:我不了解你,不过,这对你无妨,你找一个了解你的人。群众中一人说:我了解他。欧氏问:你了解他的什么?那人说:我了解,他品行端庄和道德高尚。欧氏问:他是你昼夜形影不离的邻居吗?那人说:不是。欧氏问:你以金、银币跟他打过交道,证明他的教门虔诚吗?那人说:没有。欧氏又问:你同他外出旅行,实践过他的美德吗?他说:没有。欧氏说:这等于你不了解他。然后,欧氏又对那证人说:你再找一个了解你的人。

乡下人的见证

艾哈默德、马立克主张:不允许乡下人对城市人见证。艾布胡勒的传述:穆圣说:“乡下人不得给城市人作见证。”不接受乡下人见证的道理是因为他们的粗野、愚昧、不了解城市人的状况,所以,他们的见证是不可靠的。其实,只要乡下人是公正的,人人敬重的,是我们同教的男性时,可以接受他们的见证。《古兰经》中接受公正者的见证的经文广义性包括了乡下人和城市人。乡下人应按普通人对待。这是沙菲尔和众法学家的主张。至于圣训所述的乡下人不得给城市人作见证,也许穆圣所指的乡下人是无知者,不包括所有的乡下人。穆圣曾接受了乡下人看见新月的见证。

盲人的见证

艾哈默德、马立克主张:只要盲人能辨别出被见证者的声音,其见证为认可。他可以见证结婚、离婚、买卖、租赁、门弟、捐赠公益金、一般权利纠纷、诉讼双方的陈述等问题。无论见证时,他是盲人或见证期间是睁眼的,而后成瞎子。

伊本·嘎森说:我问了马立克,如果盲人从墙外能听得出邻居的声音,如他听到了邻居休他的妻子,他对此见证,是否能接受。马立克说:可以接受其见证。

沙菲尔派主张:只接受盲人对五件事情的见证;确认门弟、见证死亡、见证权利纠纷、见证口译事项。见证瞎以前见到的。艾布哈尼法主张:绝对不接受盲人的见证。

证人的人数

见证针对经济权、人权、法度、抵偿,每一事项中须有几个证人来见证,才能确定案情。

需要四个人见证的案情

奸淫罪需要四个男人见证。

真主说:(你们的妇女,若作丑事,你们当在你们的男人中寻求四个人作见证……)(《古兰经》四:15)。又说:(凡告发贞节的妇女,而不能举出四个男子为见证者……)(《古兰经》二四:4)。又说:(他们为何不举出四个见证来证明这件事呢?……)(《古兰经》二四:13)。

需要三个人见证的案情

罕伯里派主张:一个人共皆知的富人,突然,他声称自己是穷人,能享用天课。这种声称不接受,唯有三个男人见证其声称时,则不然。穆哈里格之子格比索的传述:我负了重债,因此,去向穆圣讨要天课。穆圣说:“等着吧!有天课时,就给你。”少停一会,他又说:“格比索啊!只有三种人可以作乞讨;第一种人,债台高垒,他可以乞讨,但到了债务还清以后,就得停止乞讨行为。第二种人不幸遇凶险,财富受到损失,他可以乞讨,但到了能维持生活以后,就得停止乞讨行为。第三种人穷极无路,甚至他的同族人中的三个有智者都说:某人确已困难已极,这时他才可以乞讨,但到能维持生活以后,就得停止乞讨行为。格比索啊!除这三种人以外,谁乞讨,谁吃的东西便是非法的。”

两个男人见证的案情

除奸淫罪中需要四个男人见证外。其它民事和法律事项中两个男人可以见证。

大部分法学家主张:不允许女人见证法度。这不同于字面派学者的主张。真主说:(……你们当以你们的两个公正人为见证……)(《古兰经》六五:2)。

《布哈里圣训实录》中有:穆圣对格斯之子艾色阿色说:“你举出两个公正人给你见证或让他发誓。”

需要两个男人或一男两女见证的案情

真主说:(……你们当从你们的男人中邀请两个人作证;如果没有两个男人,那么,从你们所认可的证人中请一个男人和两个女人作证。这个女人遗忘的时候,那个女人可以提醒她……)(《古兰经》二:282)。此段经文中的证人见证的是经济案例,如买卖、借贷、债务、租赁、抵押、承认债务、霸占他人财物。

哈奈菲派主张:两个女人和一个男人可以见证经济、结婚、复婚、离婚等事项。唯有刑事案件和抵命中的见证例外。

伊本·盖伊目侧重这种主张说:如果教律允许邀请女人见证一般男人们所写的债务契约。那么,更允许女人见证一般由女人参加的遗嘱和复婚等事项。

马立克、沙菲尔派等法学家主张:允许两个女人和一个男人在经济和有关经济事项中见证。但不允许在刑事案件、抵命、结婚、离婚、复婚及有关人身权益的事项中见证。但与经济有关的人身权益方面让女人见证的问题中众学者有异议;有的学者主张:至于与经济有关的委托、遗嘱中可以接受一男、两女的见证。有的学者主张:只接受两个男人的见证。

古尔图布说:只在经济案例中接受一男两女见证的道理是:由于财产获得的途径多,风险较大的前提下,为了保护经济,真主规定了多种方法;有时通过书写契约的方法,有时通过请人见证的方法,有时通过抵押的方法,有时通过担保的方法。象这些事项中一个男人和两个女人可以一起见证。

一个男人可以见证的案情

在宣礼、拜功、斋戒的功修中可以接受一个公正的男人的见证。

伊本·欧玛的传述:我告诉穆圣,我见了新月,于是穆圣封了回历九月的斋,并命人们封之。

哈奈菲派只允许在个别案件中接受一个公正的男人的见证。如见证孩子的出生,一个老师见证学生的情况,一个专家见证估价损失的财产。一人见证证人的清白与否,一个人见证辞退代理者的问题或货物的缺陷。

众法学家对一个公正的翻译者翻译做为见证中有异议;马立克、艾布哈尼法、艾布优素福主张:翻译者的翻译可以做为见证。沙菲尔、穆罕默德主张:翻译跟见证一样,不接受一位翻译者的翻译做为见证。部分法学家主张:可以接受一个诚实的翻译者的翻译做为见证。

伊本·盖伊目说:凡说明实事的便是证据,无论用何种形式说明真相,真主和使者绝不推翻真相。而真主和使者只按实事裁决;一旦真相大白,须执行或协助执行,禁止推翻或阻碍。并说:法官在非刑事案件中,了解一个证人的诚实的情况下,可以按其见证裁决,但刑事案例中真主规定法官必须以两个男人的见证做裁决,原告须以两个男人的见证或一男、两女的见证维护自己的权利。这不证明法官因少于这个数目的证人的见证不做裁决,而是穆圣曾以一个证人的见证和发誓或只以一个见证人的见证做了裁决。所以,法官裁决时,取证的途径远远多于真主教导原告维护自己权利的途径。穆圣曾接受一个乡下人见证入斋的新月。也接受了一个证人见证战利品。穆圣也曾接受了一个诚实可靠的女人在只有女人才能看到的事务中的见证。他把胡宰麦的见证按两个男人的见证对待了,穆圣说:“胡宰麦的见证就够了。”这不仅仅专指胡宰麦一人,而指比她更优秀的,或一样的圣门弟子。如艾布伯克尔、欧玛、奥斯曼、阿里和克尔布之子吾班耶等,如果其中一人见证时,更应按其见证裁决。

艾布达吾德说:如果法官了解一个证人是诚实的,就可以按其见证裁决。

见证哺乳

伊本·安巴斯、艾哈默德主张:乳妈独自一人对哺乳关系的见证可以接受。哈勒斯之子吾古白的传述:我娶了艾布依哈布的女儿温姆叶哈亚为妻。后来一个女人来见我们俩说:我曾哺乳过你俩,对此问题我请教了穆圣,穆圣说:“她已经声称哺乳过你们两人,这还有什么谎可编的呢?”而后我休了妻子,她嫁了别人。

哈奈菲派主张:哺乳跟其它事例一样,需要两个男人或一男两女的见证。不能只以乳妈的见证为据,因为她只说明哺乳的行为。马立克主张:对哺乳关系必须要有两个女人见证。

沙菲尔主张:可以接受乳妈同三个女人对哺乳关系的见证,其条件是她不能暗示索要报酬。他们对吾古白所传的圣训解释说:接受乳妈独自一人对哺乳关系的见证为可佳,以防混淆乳亲关系。

见证出生婴儿的出声

伊本·安巴斯主张:可以接受一个接生婆对出生婴儿的出声的见证。阿里、舒莱哈也曾这样裁决过。马立克主张:对此问题象哺乳一样,须得有两个女人见证。沙菲尔主张:对此问题须有四个女人见证。艾布哈尼法主张:对此问题须得有两个男人或一男两女的见证,因为这关系着继承遗产问题。

至于对出声的婴儿站殡礼、洗大净,可以接受一个女人的见证。罕伯里派主张:男人不能看的女人的事情中,可以接受一个公正女人的见证。胡宰佛的传述:穆圣曾接受了一个助产婆的见证。

男人一般不能看女人衣服下面的缺陷,如是否处女或是否孀妇、是否月经来潮、生孩子、出生婴儿的声音、哺乳、是否有阴道、石女、是否有阴毛、伤口、和女人洗澡、当新娘等。法学家们说:这种情况下,女人跟男人一样,只有一个女人足以见证。

三、被告发誓

无能举证时应盟誓

如果原告无能对被告举出证据,而且被告加以否认。原告有权让被告盟誓,这是针对财产、货物而言。不允许在刑事诉讼和法度中盟誓。阿布顿拉的传述:穆圣说:“原告应举证,被告应盟誓。”格斯之子艾色阿赛的传述:我和一人对一口井发生争执。于是我俩告到穆圣那里,穆圣说:“你应举出两个证人见证或让他盟誓。”我说:他不在乎发誓,穆圣说:“谁盟誓侵蚀穆斯林财产,那么,他遇到真主时,必受真主的恼怒。”胡迪勒之子娃依里的传述:穆圣问肯德人:“你有证据吗?”他说:没有。穆圣对我说:“你让他盟誓。”我说:主的使者啊!这人是一位坏人,不在乎发誓,他不害怕什么?穆圣说:“你和他的裁决只有这样。”

盟誓只能用真主或真主之名。穆圣说:“谁发誓,就以真主发誓吧!或保持沉默。”伊本安巴斯的传述:穆圣对发誓者说:“你应以万物非主,唯有安拉发重誓,这样原告与你毫无纠葛。”

发誓后是否再接受举出的证据

一旦被告发誓就驳回原告的诉讼。被告盟誓后,原告又上诉,并举出证据时,是否受理他的诉讼?对此问题众学者有三种不同的主张;有的学者主张:不受理。有的学者主张:受理。有的学者主张:具体情况具体对待。至于主张不受理的学者是字面派学者,艾布莱俩等。绍卡尼侧重这种主张说:盟誓后再不受理原告举出的证据,穆圣说:“你举出两个证人或让被告发誓”。所以,一旦要求被告盟誓,那么,盟誓成了有效判决的依据。以后,再不受理推翻盟誓的依据。因为原告和被告所举出的证据都是或然的,所以,或然的证据不能推翻或然的证据。主张受理的学者是哈奈菲派、沙菲尔派、罕伯里派,他们主张:公正的证据比违心的誓言更应接受。这也是欧玛的主张。其依据是:盟誓是微弱的证据,不能消除争执,所以,盟誓后仍受理所举出的证据。因为证据是原则,一旦举出原则的证据,盟誓裁决就被废除。安萨里主张:被告盟誓后,原告可以举出证据证实诉讼的真实性。其条件是被告盟誓前,原告不知有无证据,如果原告知道自己有证据而选择了被告盟誓,让被告盟誓后,再举出证据时,不必接受,因为原告的证据以被告的盟誓而失去了作用。

被告退缩不发誓怎么办

因原告的证据不存在,让被告盟誓而他退缩不盟誓时,等于承认了诉讼,若他真的否认原告的事实,就不会拒绝盟誓。退缩有时是明确说明的或是沉默的。在这种情况下,不必让原告盟誓,来证明他诉讼的真实性,因为大半盟誓是针对否认的情况而言。

阿布顿拉的传述:穆圣说:“原告因举出证据,被告否认时应盟誓。”

这也是哈奈菲派、艾哈默德的主张。马立克、沙菲尔主张:被告的退缩不盟誓,不足以对其进行裁决,因为这是一种微弱的证据,须以原告的盟誓来证实其诉讼的真实性。即使被告未要求这样做。如果原告盟誓就给其裁决,否则驳回其上诉。

穆圣曾要求原告盟誓。马立克主张:这种形式的裁决针对财产问题。

沙菲尔主张:这种形式的裁决针对所有的讼诉案。

字面派学者,伊本艾布莱俩主张:不允许被告自作主张退缩不盟誓,以退缩不能裁决任何事情。原告不必要盟誓。被告要么承认原告的权利,要么否认,以盟誓证明自己的清白。

绍卡尼侧重这种主张说:不允许以仅仅的退缩不盟誓作判决,因为按教律规定应盟誓的被告,既没有接受盟誓,又未发誓。他的退缩不盟誓不等于承认原告的权利,而他放弃了教律为他规定的盟誓。实事上被告应盟誓,若被告退缩不盟誓时,法官对他用两种方法裁决:要么强迫盟誓,要么让他承认原告的诉讼。只要其中之一落实时,方可判决。

被告应按原告的意图盟誓

被告盟誓时,须得按法官的意图及原告的意图盟誓,不许按自己的意图盟誓。穆圣说:“被告应按要求发誓者的意图盟誓。”若盟誓者隐瞒实事,说出与实事相反的话,那么,这是不允许的。有的学者主张:如果被告为势所迫,受迫害隐瞒实事为认可。

可以用证人的见证和原告的盟誓裁决

如果原告除一个证人外没有任何证据,那么,在诉讼案中可以以这个证人的见证和原告的盟誓裁决。舒尔布之子阿慕尔的传述:穆圣在一个案件中以两个证人的见证作了裁决。如果原告能举出两个证人时,他可得到自己的权利,若能举出一个证人时,他须得发誓。

法官可以以一个证人,加原告的盟誓,在所有诉讼案中裁决,除违犯法度,杀人偿命的刑事案外。

部分学者主张:法官以一个证人和原告的盟誓,在经济案例中裁决。可以以一个证人,加原告的盟誓裁决的圣训是二十多位圣门弟子传来的。

沙菲尔主张:以一个证人加原告的盟誓的裁决不违背古兰明文,因为这不妨碍以少于明文规定的人数而裁决。艾布伯克尔、阿里、马立克、沙菲尔等学者以此裁决过。

哈奈菲派、奥咱尔等学者禁止这样裁决。他们主张:以一个证人和原告的盟誓,根本不可以裁决。

确凿的间接证据

间接证据就是能间接的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如一个人从一个无人居住的宅中惊慌失惜的,手握带有血迹的匕首出来,而后有人进入此宅,发现一人被杀时,那么,那个手握匕首的人断定为杀人犯,再不考虑死者是自杀的可能性。法官一旦肯定这是确凿的实事,那么,就以此裁决。

伊本·盖伊目说:其它证据或不能推翻否认的推断能说明真相的情况下,专以间接的证据断案是不可靠的。正如一目击者看到,一人头戴缠巾,又手拿缠巾,而另一人光着头追在其后,习惯上这人不光着头,而目击者见证前者抢了后者的缠巾,同时光着头的原告告发了此事时,法官绝对不能忽视象这样的依据和明证。更不能废除原告的权利。哈奈菲派也有类似的实例:一船载着面,一商人乘了此船,而船家和商人为此发生了争执,而双方都无证据。这种情况下,面归商人,船归船家。正如穆圣在圣训所叙述的“孩子归床铺”就是说明孩子生在那个男人的床上就归那个男人。

离异的夫妇为家什发生争执怎么办

罕伯里派主张:如果夫妻两人对家什发生争执时,从表面习惯上该归那一方,就归那一方。如夫妻两人为家什争执时,适合男人的应归男人所有,适合女人的应归女人所有。适合两人的应对半平分。如果他俩都伸手抢着一件东西时,谁力量大抢去,就算谁的。如果两人都用手抢着一个牲畜,一人赶着,另一人骑着,那么,牲畜就归骑者,因为他已抢先。

四、法官勘验笔录

可否以文字证据和可靠的公文裁决。

部分后辈的学者裁决,如果人们惯于以公文和文字证据为凭时,可以接受文字的依据,并把它例入到司法档案中,也可以接受通过教律和商业规则等所肯定的文字证据。但这些公文不得有编造、伪造的嫌疑。暗示承认的证据按口头承认的证据一样对待。

证据前后矛盾或诉讼前后矛盾怎么办

这种情况有两种:1、证人的见证前后矛盾;2、原告的诉讼前后矛盾。

证人的证词前后矛盾或他们反悔作证:

如果证人见证后,法官出庭来做最后的裁决前,他们反悔见证时,他们的见证按无证对待,将受到处罚。这是众法学家的主张。如果法官出庭裁决后,证人反悔作证时,不能推翻裁决,判决已生效,所裁决的实事,证人须负受害者的损失。

据传述:有两人在阿里面前,见证一人偷盗,阿里割了这人的手,事后,那两人又带来另外一人对阿里说:这人正是贼。阿里说:我再不相信你俩对这个人的见证。你俩应赔偿手被割者的血锾。假设,我知道你俩故意这样作证,则我必割掉你俩的手。

色哈本丁解释众法学家的主张而说:法官可以通过以公正人的证词和教律的规定可以裁决。此后,如果证人自称他们是说谎的,承认他们是犯罪的。那么,犯罪者以自称不能推翻判决,应维持原判。

伊本·穆散耶布、字面派学者主张:如果证人反悔见证时,可以推翻原判,因为原判是以证人的证词而确立的,一旦证人反悔,所裁定的判决就失效了。

部分法学家主张:执行法度,抵偿前,证人反悔见证时,不能执行判决。因有嫌疑尽量少执行法度。

原告的诉讼前后矛盾怎么办

一旦原告的诉讼前后矛盾时,其诉讼无效。如他先承认某某钱财是别人的,而后他自称这钱是他的,所以,象这种前后矛盾的诉讼是无效的,不予受理。

若一人表示与他的上诉无关时,那以后,他再不能自称这钱是自己的。

被告可以驳回原告的证据

被告可以用自己的证据来推翻原告的诉讼,证明自己的清白。

若被告没有这种证据时,他可以举出一种证据来证明原告证人作伪证和原告证据的不足。

原告被告的证据抵触怎么办

若双方举出的证据相互矛盾,判断不出谁的证据强,谁的证据弱时,把上诉的东西,双方均分。艾布穆萨的传述:穆圣时代,两人为一只骆驼争执,告之穆圣,双方都举出两个证人,再无其它旁证,穆圣就让两人均分之。一说:有两人为一只牲畜争执,告之穆圣,双方均有证据,穆圣就让两人均分之。艾布哈尼法也持此主张。如果被诉讼的东西在一方的手中,而另一方应举出证据。若他无证据时,被诉讼的东西在谁手中,就归谁所有,同时他要发誓。如果双方都能举证时,谁拿着东西,就归谁所有。扎比尔的传述:两人为一只母驼争执,告到穆圣那里,双方都称母驼是在他那里出生的,双方都有证据,穆圣裁决,谁牵着驼,驼就归谁所有。

让证人盟誓

如果对证人的品行有所顾虑时,就让证人盟誓以便加强见证。司法条款中有:如果法官裁决前被告一再恳求法官让证人发誓说:“他们的见证是真实的,不是说谎的。”而且也有必要用誓言加强见证时,法官有权让证人盟誓,并说:若你们盟誓,就接受你们的见证,否则,你们的见证无效。

伊本·艾布莱俩、伊本·盖伊目等学者持此主张。

哈奈菲派主张:证人见证后无须发誓,因为见证包含着发誓之意。

罕伯里派主张:不得向拒绝见证的人要求见证,也不得向拒绝裁决的法官要求裁决,也不得向不承认债务的遗嘱者要求承认债务。

不得向否认结婚者、离婚者、复婚者、盟誓与妻不交接者、要求发誓、不得向否认门第者、不承认抵命者、诬告者要求发誓,因为这些事项与经济无关,所以证人的拒绝见证无碍于裁决。

伪证

作伪证是极为严重的大罪之一,因为它会助纣为虐,侵害受害者的权利,使判决失误,激起人们间的仇视和怀恨。真主说:(……故你们应当避开污秽及偶像,应当永离妄语)(《古兰经》二二:30)。伊本·欧玛的传述:穆圣说:“作伪证者不旋踵即进火狱。”艾奈斯的传述:有人向穆圣请教大罪是什么?穆圣说:“举伴真主,无故杀人,悖逆双亲,并说:我给你们告诉大罪中最严重的罪恶!伪证。”艾布伯克热台的传述:穆圣说:“我给你们告诉最严重的大罪好吗?”我们说:主的使者啊!很好。穆圣说:“以物配主,悖逆双亲,”然后,坐起说:“注意!罪恶中最严重的是妄言、谎证。”他一直这样重复着,致使我们心中说:但愿穆圣住口不说。

作伪证者应受的惩罚

马立克、沙菲尔、艾哈默德主张:作为证者应受鞭打的处罚。揭露他的罪行,让人人都知道他是作伪证的人。

马立克补充说:把他带到寺内、市场、公共场所揭露他的罪行,以示对其惩处,告诫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