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节 债权者未经上诉可否直接从负债者手中收回所欠的财物

沙菲尔派主张:甲欠乙的钱财,乙无证据,甲又不承认时,若乙有能力时,有权从甲的财产中收回类似的,但不得拿非同类的财物。他们并主张:若乙只找到非同类的财物时,可以收取抵债务。

假若通过法官可以收回债务,而负债者承认欠款,拖延不还或不承认欠款,而有证据或债权人希望负债者承认欠款,并让他在法官跟前发誓。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直接收取债务呢?还是上诉法官呢?对此问题众学者有异议;侧重的主张是可以直接收取债务,穆圣对艾布苏福扬的妻子杏得裁决的案例说明了这一点。象这种诉讼既困难,又要花钱且浪费时间。

他们还主张:债权者自己向负债者收取财物,需要损坏对方的门或挖洞才能收取时,可以这样做。所损坏的东西不必赔偿,正如为了抵防侵害者,损坏侵害者的财物后,不必赔偿一样。他们的主张跟圣训没有矛盾。穆圣说:“你把信托物交给信托你的人,你不要欺诈欺诈你的人。”

汉塔毕说:所谓欺诈是欺诈者就是行亏,侵蚀别人东西的人。允许从负债者财产中收取自己的财产,弥补所受的损失者,不算欺诈者。穆圣说:“你不要欺诈他欺诈你的人。”这句话的意思是应人而宜,这不算为欺诈,因为他是收取自己权利的人,而负债者是侵占债权者权利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