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节 可否按原告被告的陈述做判决

法官断案时不能把合法的断为非法,非法的断为合法。

温姆赛莱麦的传述:穆圣说:“我是凡人,你们向我起诉,你们有的人的理由可能比对方充足,我只根据双方的话作判决,我把其同胞的一份判给谁,谁拿之,只是拿的火块。”

沙菲尔叙述:众学者公决,法官断案时不能把非法的断为合法。若原告诉讼被告侵犯其权利并有证人见证。法官可给原告裁决;只要证据确凿,原告有权索回自己的权利。

若原告所举出的证据是伪造的,证人作了伪证,而法官按这些伪证作了裁决时。这种裁决不能执行,因为原告侵犯了被告。是一种侵权行为。对此问题任何法学家无异议。但艾布哈尼法主张:结约和废约中应按原告的叙述裁决 。如作伪证的人在法官面前见证了休妻,而法官裁决了休妻。那么,这女人以法官的裁决己和丈夫脱离了婚姻关系。女人可以另嫁他人。同样,以伪证被休的女人做伪证者可以娶她。同样,一人做伪证,证明一女人是一外男人的妻子,其实不是他的妻子。而法官可以通过这种作证判决,而这个女人对那个外男人是合法的,可以娶她。

艾布哈尼法主张:法官对人命案、经济案、缔约、废约的案件的裁决方法要一致,因为这些案例,不能区分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