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法官应负的职责

法官公平对待诉讼双方做到以下五件事项:

1、亲自审理。2、坐在诉讼双方面前。3、面向诉讼双方。4、倾听诉讼双方的诉讼。5、对诉讼双方进行判决。要求做到这些事项的目的在于,行为中公平对待诉讼双方,若偏心一方,只是心中想着一方的证据压倒另一方时,对法官没什么罪过,因为偏心是难以提防的。但不应该对诉讼双方之一提示证据和证人。因为这有害于诉讼的一方,也不该给原告提示诉讼被告和要求对方发誓。也不该给被告提示提出否认或承认。不该提示证人见证或不见证。不该诉讼的某一方给吃给喝,这会伤害另一方,在诉讼期间他不该答应诉讼双方或一方的招待。

据传,穆圣从未招待过诉讼的一方,唯有他俩都在场。也未曾接受过任何一方的馈赠,但担任法官以前,习惯上的馈赠可以接受。按习惯不该送馈赠而法官接受馈赠便是贿赂。布莱德的传述:穆圣说:“我任谁从政,必给奉禄,额外所取便是贪污。”穆圣说:“愿真主弃绝为诉案行贿、受贿者。”

汉塔毕说:行贿者、受贿者同罪的道理是两人的目的,意图是一样的。行贿者行贿的用意是旨在迫害他人。得到不应得到的东西。至于送点东西旨在得到自己的权利或保护自己不受伤害,这种行为不入在行贿受贿的警告之内。

伊本·麦赛吴德在哈白色被俘。他给看守二枚金币,放他逃走。哈桑、色尔宾叶等学者主张:任何人害怕受迫害,保护自己财产而行贿无妨。

同样,受贿者应受刑罚的道理是他对自己的份内工作不尽职尽责,唯有得到贿赂时,才干份内的工作。或对应该放弃的不良的工作不放弃。唯有得到贿赂时才放弃。

《法台哈里安俩目》一著中有:法官收取财产总的有四种:1、贿赂。2、赠品。3、工资。4、生活费。

1、贿赂——法官收取贿赂,无理的裁决,那么,贿赂对行贿者和受贿者都是非法的。

如果债权人行贿为了得到自己的财产时,法官收贿为非法,而对行贿者不为非法,因为行贿者行贿旨在得到自己的权利,这种贿赂跟逃亡者为逃亡给的酬金和委托诉讼费一样。

有的学者主张:行贿为非法,因为它使法官陷入罪恶中。

2、赠品——赠品是当法官前与一般朋友的礼尚往来。那么相互长期互赠不为非法。上任法官后所送的赠品;如果是没有牵扯诉讼案的人而送的时,收取赠品为认可,但为可憎。如果与诉讼案有牵扯,那么,赠品对法官和赠送者均为非法。

3、工资——法官的工资由国库支付,作为生活费,再收取其它的报酬为非法。之所以他能从国库中得到工资是,因为他从事法官一职。所以,再没有道理收取其它报酬。

如果国库给他未付工资、生活费时,他可以按一般劳动者工作的程度,收取报酬 。如果收取了除工资外的报酬时,则为非法。因为给报酬是针对工作,而非法官一职。所以,他收取多于一般劳动者工作的工资,不是针对工作而是针对法官一职。众学者公决:针对法官一职,不该接受他人的任何财产,只能收取一般劳动者所享的工资,额外所拿的都为非法。因此,有的学者主张:富人担任法官 一职比穷人担任更好。那是因为,穷法官从国库中得不到生活费时,他会收取不该收取的报酬。

汉塔布之子欧玛对艾布穆萨的断案信件:

奉普慈特慈真主的尊名

这是由真主的仆民—穆民的长官,汉塔布之子欧玛寄给艾布穆萨的信。愿真主赐于你平安。

裁决是一项明确的主命,值得遵行的圣行。须知,我将告诉你,光说不伸张正义是无益的;对你面前的诉讼双方应公平对待,主持公道,在法庭一视同仁 ,以免有钱有势的强者对你的偏心报有希望,财少力单的弱者对你的公正感到失望。让原告举出证据,让被告盟誓。调解穆斯林间的纷争是无可非议的,但以合法为非法或以非法为合法的调解例外。今天你所裁决过的案例,过后深思熟虑发现错误时,不可固执己见,应加以改正,坚持真理,因真理是永存的,归依真理胜于固执虚伪。你应在没有经训证据的,心中所疑虑的案例中深思熟虑。你应了解案例的相似点和共同点,然后加以比较,最后,你以为最接近真主,最接近正确的案例作决定。你对不在场的原告和有证据的原告指定一个最后的期限;如果他带来了证据,你就以实事为证而裁决。否则驳回诉讼。这能消除怀疑,排除盲目。穆斯林彼此是同等的。唯有违法受过鞭打的人,作过伪证而受罚的人或不能做监护的人,而真主掌握着你们的内心,你让原告举证,被告发誓辩护自己,你不可犹豫不决,鲁莽行事,伤害原告和被告,辨论时不可装腔作势,有理的地方坚持真理会得真主的重赏和厚报。谁举善意,克制自己,真主会使他和人们和睦相处。谁对人们口是心非,真主必使他出丑。你应该只坚信真主的报酬 ,他的给养和宝藏是迅速的。此致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