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胜任法官的人

法官必须是精通天经、圣训、了解教律、能辨别是非、没有偏心和私心的、公正廉明的人。

众法学家主张:胜任法官的人必须有演绎教律知识的水平,并要精通法律方面的天经、圣训,了解先贤们公决的或有争议的法律方面的问题,语言通达,洞悉类比。他须得是有责成能力的,公正的,耳聪目明的,能说会道的男性。

当法官的人尽量具备这些条件:必须择优任用法官,所以,不许任用盲从者,外教人、小孩、精神失常者,犯罪者和女人当法官。艾布伯克热台的传述:当穆圣听到,波斯人拥其国王凯斯拉的女儿继承其位时说:“选妇女为政的民族决不成功。”

同时法学家们主张:领袖必须委任法官,委任是担任法官的有效条件。这不同于诉讼双方邀请一位非正式的法官做裁决。对此问题马立克、艾哈默德主张:这种人可以胜任此职。

艾布哈尼法主张:不允许这种人做裁决。唯有其裁决吻合本地正式法官的裁决时,则不然。

真主给我们叙述了在裁决中最高的典范。真主说:(达吾德啊!我确已任命你为大地的代治者,你当替人民秉公判决,不要顺从私欲,以免私欲使你叛离真主的大道;叛离真主的大道者,将因忘却清算之日而受严厉的刑罚)(《古兰经》三八:26)。

虽然,经文只呼吁达吾德圣人一人,其实呼吁所有从政的人。真主这样叙述旨在为我们解明裁决中的最高典范,而达吾德是受真主保护的圣人。真主呼吁他说:(你不要顺从私欲,以免私欲使你叛离真主的大道)(《古兰经》三八:26)。

既然,达吾德是一位受真主保护的圣人,而真主惟恐他顺从私欲加以教导,那么,其他人更应害怕顺从私欲。艾布布莱德的传述:穆圣说:“法官分为三种,一种进乐园,两种下火狱。第一种人明法理,秉公判决。第二种人明法理而判决有偏,第三种人无知而乱作判决。”

法官坚持天经、圣训的同时,裁决时,须得参照众法学家的主张及除四大法学家外的学者的演绎,而后选择吻合真理的强有力的主张。优素福之子穆罕黑德叙述:回历204年吉拉海之子伊布拉欣担任了法官。哈力德之子欧玛说:我没有见过象吉拉海之子伊布拉欣一样的法官,我曾同他一起共事,我担任他的传唤官,并给他诵读案卷,立案时,他按真主教导的方式秉公判断。然后,发表自己的主见。如果他判断一宗案例时,就把裁决的材料交给我,以便我把它整理成案卷,材料背面我发现写着:艾布哈尼法如此主张,如此主张。有些地方写着:伊本·艾布莱俩如此主张。有些地方写着:艾布优素福、马立克如此主张,有些主张的下面画着横线的标志。我就知道他选择的是这一主张。最后,我把它载入案卷。

部分学者主张:法官应按自己的学派的主张判断,免得制造纠纷,混乱。迪黑莱委说:如果部分法官当偏私裁决时,领袖迫使他们按自己的学派裁决,不得越派裁决,只接受大众毫无置疑的,前辈学者曾主张过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