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双方争执的标的物所具备的条件

1、争执的标的物是有价值的钱财或是一种利益,知其详情不为条件,因为它不需要交付。

扎比尔的传述:先父在吴候德之战殉难,但他身负重债,债主索债甚紧,于是我来见穆圣,央请他要求他们接受我枣园里的果实抵债,而原谅父亲,结果他们都拒绝了,穆圣没有把我的枣园给予他们。穆圣说:“明天早晨我来你那儿。”第二天清早,穆圣来到我家里,在枣园里转了一圈,并为其果实祝福、祈祷,然后,我摘了枣,还清了债,还剩下很多的枣。一说:先父阵亡,他负有一个犹太人的三十担枣债,我要求他宽限偿还,但他拒绝了。于是我请求穆圣为我向他说情。穆圣来说情,让犹太人接受我枣园里的果实抵债,而他拒绝了,然后,穆圣进入我的枣园,转了一圈,对我说:“你摘枣,还债吧!”穆圣回家后,我摘了枣,还了三十担的枣债,还剩下十七担枣。邵卡尼说:此段圣训说明知道数额的债可以用不确定数额的偿还物调解还债。

2、争执的标的物是仆人的权益,可以通过补偿调解,如抵命等非经济一类的事项。

至于违犯真主法度的罪行不能用钱财调解。如被捕的奸淫者、或偷盗者、或饮酒者,这类人用钱调解释放是不允许的。这种情况下收钱被论为贿赂。同样,犯下诬陷罪后调解无效。因为制定诬陷罪的惩处是严厉禁止人们诽谤他人,损害他人的名节。尽管诬陷罪针对人的权利,但其中真主的权利更大。

假若,见证人调解经济纠纷,企图隐瞒见证,触犯真主权利和人类的权利时,这种调解无效。因为隐瞒见证是教律禁止的。真主说:(……你们不要隐讳见证,谁隐讳见证,谁的心确是有罪的……)(《古兰经》二:283)。又说:(……你们当为真主而作证……)(《古兰经》六五:2)。

不允许调解有先买权者放弃先买权。如调解具有先买权的购物者放弃先买权时,这种调解是荒谬的,因为规定先买权旨在避免对合伙人带来伤害,并非得到钱财。同样,不许调解夫妻某一方放弃婚姻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