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偿还物所具备的条件

1、偿还物是有价值的,能交付的钱财或是一种利益。

2、如果偿还物是必需收到或交付的东西,那么,它必须是人共皆知的,没有分歧的。

哈奈菲派主张:如果偿还物不需要交付和收到时,知其不为条件。如两人称对方彼此欠一件东西,然后,两人奉让各自的一份权益,以示和解。

邵卡尼侧重:对不明确的事项可以按明确的事项调解。温姆赛莱麦的传述:两人为遗产问题上诉穆圣,只有诉状,没有证据。穆圣说:“我是凡人,你们向我起诉,你们有的人的理由可能比别人的充足,我只根据双方的话判断,我把同胞的一份判给谁,谁拿之,他只拿了火块,复生日,他在脖项带着一块火铁而来。”两人皆哭并说:我的权利给予你。穆圣说:“如果你俩愿意,可合理平分,然后拈阄决定,彼此谅解。我未受到启示的案件,就凭自己的思想解决之。”

邵卡尼说:此段圣训说明,归属权不明的东西,可以彼此奉让,原谅。因为两人的权利都不明确。对知道的事情可以按不知道的事情调解。同时,和解的双方彼此奉让,原谅。

沙菲尔主张:对归属权不明确的东西,按归属明确的东西调解是不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