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实施鞭打的酌定刑时不能超过十鞭

南雅勒之子哈尼的圣训中说明实施酌定刑时,鞭打不得超过十鞭。

艾哈默德、沙菲尔派的部分学者不仅执行此圣训,而且主张:实施酌定刑时,鞭打不许超过穆圣所规定的十鞭。

马立克、沙菲尔主张:实施酌定刑时,鞭打可以超过十鞭。但不能接近对固定刑所规定的鞭数。

部分学者主张:酌定刑的鞭数不许接近固定刑的鞭数。

所以,对窥伺女人,拥抱女人者实施酌定刑时,不得接近对奸淫者所规定的固定刑的鞭数。对偷了未保护的东西的贼,不得实施割手的固定刑,对没有诬陷而骂人者,不得执行诬陷的刑罚。

有的学者主张:法官应按利弊,罪恶的轻重量刑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