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酌定刑的教律依据

酌定刑的教法依据是:哈克姆之子白哈宰的传述:穆圣监禁了诽谤者。像这种监禁属于小心谨慎,澄清事实。南雅勒之子哈尼的传述:我听穆圣说:“除真主所定的固定刑外,你们对其它罪的鞭打不得超过十鞭。”

汉塔布之子欧玛曾以剃头、充军、杖击作为处罚教育犯罪者。他曾烧掉了酒馆、酒庄。烧掉了艾布宛嘎斯之子赛尔德在库法的宫殿。因为他深居其中,不办理百姓之事。他专做了一条鞭子,专打该鞭打的人。他专门修建一座监狱,有时,他鞭打对亡人嚎哭以致露发的女人。三位教长主张:实施酌定刑为当然。沙菲尔主张:实施酌定刑不为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