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节 裁决分担血锾是否为当然

裁决分担血锾是否为当然的问题,众学者有不同的主张。众法学家主张:裁决分担血锾为当然。部分学者主张:不允许裁决分担血锾。

伊本·路世德说:艾布哈尼法、马立克、沙菲尔、罕伯里四位教长主张:裁决分担血锾为当然。

艾布革俩布、阿布都阿齐兹之子欧玛、伊本·吾兰耶等学者主张:不允许裁决分担血锾。

众法学家主张裁决发誓分担血锾为当然的证据是,艾布哈索麦之子赛海力的传述:赛海力之子阿布顿拉和麦赛吴德之子穆罕依苏,一同去到海白尔,那天正巧遇见一法官调停一案,然后,他俩分道而行,后来穆罕依苏去找赛海里之子阿布顿拉时,见他被杀,倒在血泊中,于是他埋葬了他,然后他来到麦地那,赛海里之子阿布顿拉哈曼和穆罕依苏的两个儿子——穆罕依苏和胡迈依莱去见穆圣,阿布顿拉哈曼上前想发言,穆圣说:你让年长的先说。他们几人中算他最年轻,于是他便沉默不语,另两位叙述了事情的经过。穆圣说:你们为你们被杀的同伴发誓索要血锾吗?他们说:我们不在现场,也没有见到,怎么发誓呢?穆圣说:五十位犹太人以发誓表示与此案无关,他们说:我们怎么接受不信教者的发誓呢?结果穆圣给了他的血锾。

主张不允许裁决分担血锾者的依据是,发誓分担血锾违背了教律所公认的原则:

1、教律的原则是,对发誓的事必须确切了解事实或亲眼目睹事实。可是,受害者家属,没有亲眼目睹受害者,而且,他们与受害者各处异地的情况下怎么发誓呢?

艾布革俩白的传述:阿布都阿齐兹之子欧玛接待信访,为民理事的日子,他让民众来到他跟前,他问他们说:“对发誓分担血锾的律例你们有什么看法?”于是人们纷纷议论说:“我们认为发誓分担血锾是一种赔偿,是正确的。”穆圣以后几位哈里发曾经这样做过,欧玛对艾布革俩白说:你的看法如何?他们说得太多,使我觉得紊乱无绪,我说:“穆民的官长啊!你身边有阿拉伯人的上层人士和军队的首领,请你告诉我,假若五十个人见证某一人在大马士革搞了奸淫,其实他们没有亲眼目睹,你对这人要执行以石击毙的刑罚吗?” 他说:“不会执行。”我又问:请你告诉我:假若五十人见证某一人在霍姆斯地方行窃,而他们没亲眼目睹,你要断这人的手吗?他说:“不。”一说:我问:在你身边的一伙人见证,某一人在某地杀了人时,你凭他们的见证,让那人赔偿吗?

阿布都阿齐兹之子欧玛关于发誓分担血锾中规定:只要人们举出两个公正的见证人作证某人杀了某人时。他就让他抵命或纳血锾,不许以五十个发誓者的见证抵命。

2、发誓在血锾问题中不起任何作用。

3、原告举出证据,被告发誓。

主张不许发誓,分担血锾者的证据还有:他们认为穆圣在上述圣训中没有执行发誓分担血锾的律例。那只是蒙昧时代的制度。穆圣怜悯他们,让他们知道,像这种案件中没有必要了解按伊斯兰的原则办理。因此,他对他们说:你们要让受害者家属中的五十个人发誓吗?他们说:我们没有亲眼目睹,我们怎么发誓呢?穆圣说:犹太人要为你们发誓,他们说:我们怎么接受不信道者的誓言呢?

假设没亲眼目睹的事发誓为圣行时,穆圣肯定对他们说:你们发誓,这种做法为圣行。

如果这些遗训未充分说明执行发誓分担血锾的律例,而需要解释时,应按教律原则而解释。

至于像马立克等学者主张的执行发誓分担血锾的律例为圣行,他们认为这种圣行是专指的、特殊的。并认为人命案是重大的事件,由于杀人案繁多,见证者少,一旦在无人烟的地方杀人作案,难以断案,所以规定这种制度为圣行,以便保护生命。但此律例的缘由按拦路抢劫、偷盗者对待。因为人们难以见证小偷和拦路抢劫者的行为。因此,马立克允许被掠夺者可以对掠夺者作证,尽管这违背教律的原则。因为只有被掠夺者才能控告掠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