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节 拿他人食物前须先取得其同意

众学者主张:不允许任何人挤他人的羊奶,唯有取得羊主的同意。若一人饥饿所迫,畜主不在时,可以挤奶喝之,并对畜主给予赔偿。同样,其它食品和果实以此类推。尽管为势所迫,但不许置畜主的权利而不顾。伊本·欧玛的传述:穆圣说:“挤别人家畜的奶,当求其主人许可,你们的一人愿意他人到他的厨房,破坏厨柜,抢走食品吗?你们家畜的乳房为你们储存了你们的食品。所以,挤别人家畜的奶,当求其主人许可。”

沙菲尔主张:为势所迫而食用他人东西时,不赔偿。因为为势所迫免去了赔偿的责任。这是真主所许可的,所以,取得同意和赔偿不能同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