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节 以自卫的借口杀了人怎么办

若一人自称为保护生命、财产、名节杀了侵害他的人,并举证说明了实事,那么,可以接受他的自称。对他免去抵偿和血锾。如果未举证说明实事时,就不接受他的自称,他由受害者家属处罚,要么原谅,要么抵偿,因为立法的原则是澄清实事后方可定罪。

有人请教阿里:一人发现自己的妻子跟他人正在通奸,而杀死了两人,怎么办?阿里说:“若他未举出四个证人,那么,就把他交给受害者的家属抵命。”

若凶手未举出证据,受害者的家属承认了他的杀人是出于自卫时,那么,凶手不负任何责任,免去抵偿和血锾。

欧玛说:“有一天,我正在吃早饭,突然一人跑过来,手拿血淋淋的剑,后面一伙人追赶着他,他坐到我身边。”那伙人赶到说:“穆民的官长啊!这人杀了我们的朋友。”欧玛问他:“他们说的正确吗?”他说:“穆民的官长啊!我的妻子和一人正在行奸,我一剑把那男的剁为两截,并砍下妻子的两大腿。”欧玛问他们:“这人说的正确吗?”他们说:“穆民的长官啊!他用剑把我们的朋友剁为两截,并砍下妻子的两大腿。”欧玛拿了那人的剑,抖动了一下后,把它还给了他,并说:如果他们再追杀你时,你就还击。祖白尔的传述:有一天,我落伍没参加战斗,我带着侍女,有两人来到我跟前说:请你给我们一点东西。我把所带的食品扔给了他俩,吃完后他俩又说:你让我们享用一下你的侍女。结果我一怒之下,把两人一剑砍死。

伊本·泰米叶说:如果一人自称某某来袭击他,而他杀了他,可是被杀害者的家属否认这一实事时,可以以两种情况而断案,若被杀者是人共皆知的好人,又在光天化日之下被杀时,凶手的自称不被接受。

若被杀者是人共皆知的坏人,而杀人者是有名的善人时,那么,按杀人者的话为依据,并让他发誓,况且,人人皆知被杀者曾谋害过杀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