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节 不必赔偿的东西

因伤害别人、侵害他人而受了损失时,那么,无抵偿、无血锾。

1、咬人而掉下牙齿:若一人咬了另一人,被咬者因挣脱而弄掉了咬者的牙齿或拨下胡髯时,被咬者不负任何责任。因他不是侵犯者。胡索尼之子仪姆兰的传述:一人咬了另一人的手,被咬者拨手,将咬者的门牙弄掉,告知穆圣,穆圣说:“你们的一人象公驼一样,咬自己同胞的手,故无赔偿无血锾。”马立克主张:须赔偿,但此主张又悖于圣训。

2、未经同意窥视他人家而刺瞎眼睛是否有赔偿:

谁从他人的门或门缝窥视,而刺瞎眼睛时,窥视者咎由自取,不被赔偿。若未故意偷看时,没有罪恶。《穆斯林圣训实录》中有:有人向穆圣询问,偶然看到女人怎么办?穆圣说:“你当转移视线。”《艾布达吾德圣训集》中有:穆圣对阿里说:“你连续的不要看女人,你只看第一眼,不可看第二眼。”

若未经许可窥视他人的住宅,而宅主刺瞎窥视者的眼睛时,不赔偿。艾布胡勒的传述:穆圣说:“谁未经许可看了一人的家,家主刺瞎其眼睛时,家主对他无赔偿、无血锾。”一说:穆圣说:“假设有人不经你的许可窥视你,你用石击之,伤其眼,你毫无罪过。”

赛尔德之子赛海里的传述:一人向穆圣房内窥视,穆圣正在用梳子梳理头发,穆圣对他说:“假若我知道你在窥视我,我必定用梳子刺瞎你的眼睛。规定要求主人许可后入家是为了提防窥视。”沙菲尔派、罕伯里派的主张与圣训相同。哈奈菲派、马立克派主张与此相反,他们主张:谁未经家主的许可而窥视,家主用石击瞎了眼或用木棒刺瞎了眼时,家主须得赔偿。如果一人闯入别人家窥视,并与家主的女人拥抱,而未性交时,不许刺瞎其眼睛,也不允许使他致残,因为这种罪恶的行为,不该受这样的惩罚。这种惩罚违背了正确的圣训。

伊本·盖伊目说:对窥视者处以这样的惩罚是违背教法原则的。但真主只允许以眼偿眼,并非一看而挖眼。因此,假若一人用口舌伤人时,不能割舌,用耳窃听时,不许割耳。有的学者主张说:对窥视者处以这样的惩罚是教律的基本原则之一,所以,谁相反此例,等于违背了教律的原则。真主只规定以眼偿眼,是针对抵偿所规定的。至于窥视不能带来害处和侵犯,窥视者的眼睛被刺瞎时,对此天经中既没有规定刺瞎眼睛的条文,又没有制止。圣训原则上解明了《古兰经》未说明的律例,并非违背《古兰经》的论断。其实刺瞎眼睛是抵偿的另一种形式,而非真正的刺瞎眼睛,也不该用笨拙的方式提防本应用最捷径的方法提防的事件,因为目的是提防别人的伤害,所以,若用棍能防备时,不该用剑去防备。偷看不该看的东西,且用隐蔽的方式窥视的人,这种人应另当别论,而他并不是行凶者,也不是有仇恨的复仇者,这种仅仅的用隐蔽的方式偷看的目的只是看看而已。

假若要求被看者举证窥视者犯罪的证据时,他无能举出。假若被看者用捷径的方法能防备时,窥视者的偷看不会造成侵害罪。只是一看而了之。

完美的教律通不过上述两派学者的主张。对我们最适宜、最能止住犯罪的途径是圣行所教导的;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刺瞎窥视者的眼睛。若没有以仇视的眼光窥视时,不必射石击眼。若以仇视的眼光窥视,被射瞎眼睛时只怪自己。击瞎眼睛、咎由自取。射石者不算为亏害者,而窥伺者只是自讨苦吃。完美的教律不可能废除这种受害者的权益,也不可能要求被看者举证,而后去惩处窥视者。真主的裁决是依照对他使者所规定的律例,谁的裁决对坚信的民众看来比真主的裁决更好呢?

3、为了维护生命,保护财产,捍卫名节而杀人怎么办?

为了维护自己的生命或他人生命,保护自己财产或他人的财产或保护自己名节杀了人或动物者,无任何赔偿,因为保护生命、财产免遭伤害是主命。若只能用杀人的途径来防范时,就应该用此种途径,杀人者无任何赔偿。艾布胡勒的传述:一人来请教穆圣:主的使者啊!请你告诉我:假若一人来抢我的钱财时,怎么办?穆圣说:“你不要给他。”他问:“如果他杀我时,怎么办?”穆圣说:“你与他撕杀。”他又问:若我被杀死时,我有什么报酬?穆圣说:“你算为烈士。”他又问:若我杀死他时,他有什么恶报?穆圣说:“他居住火狱。”

伊本·哈兹姆主张:贼和其他人无理的来抢谁的财产,他有能力吓跑或阻止贼行窃时,不许杀死贼,这种情况下杀死他,须得交纳血锾。若他估计贼抢先要杀死他时,他应杀死贼,无任何赔偿,因为他的行为是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