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节 胎儿的血锾

无论故意、错误的致伤怀孕的女人,致使其胎儿死亡时,须赔偿最值钱的奴隶。无论胎儿是男的或女的,流产死亡或母腹中死亡。

至于胎儿流产后活着,然后,死亡时,须交全额的血锾,若胎儿是男性,须赔一百只骆驼。若胎儿是女性,须赔五十只骆驼。胎儿的活可以通过他打喷嚏、呼吸、哭、喊、动来确定。

沙菲尔主张:如果胎儿在母亲腹中死亡,同时他已成形,有生命时,方可抵偿。成形的具体形状是有手、有指。

马立克主张:凡孕妇所流产的一块肉或一块血,须得赔偿一个值钱的奴隶。

马立克侧重沙菲尔的主张说:赔偿的原则是卸去抵偿的责任,并不一定专赔偿昂贵的奴隶。若知道胎儿没有成形时,不必赔偿。

奴隶的价值:

哈奈菲派,谢阿宾耶主张:一个奴隶的价格是五佰银币或一百只羊,有的学者主张:五只骆驼。艾布胡勒的传述:穆圣裁决胎儿的血锾是一个高价的男仆或女奴。穆散义布之子赛义德的传述:穆圣对一个打死母腹中胎儿的人裁决:须赔偿一个奴隶或一个奴婢,凶手说:圣人啊!我怎能对不能吃喝,不能出声、不能言语者赔偿呢?象这样的胎儿不该赔偿。穆圣说:你这个人罗嗦得象算卦者一样。这是针对女穆斯林的胎儿,至于受伊斯兰保护的女异教徒的胎儿的赔偿金的问题,马立克、沙菲尔、艾布哈尼法主张:须赔偿成年女人血锾的十分之一,但艾布哈尼法主张,按赔偿的原则,受伊斯兰保护的异教徒的血锾跟穆斯林的血锾一样。沙菲尔主张:按赔偿的原则,受伊斯兰保护的异教徒的血锾是穆斯林血锾的三分之一。马立克主张:按赔偿的原则,受伊斯兰保护的异教徒的血锾是穆斯林血锾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