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被杀的有经人的血锾

被误杀的有经人,其血锾是穆斯林血锾的一半。男有经人的血锾是男穆斯林血锾的一半,女有经人的血锾是女穆斯林血锾的一半。

舒尔布之子阿慕尔的传述:穆圣曾裁决有经人的血锾是穆斯林血锾的一半。

同样,有经人的创伤的血锾是穆斯林创伤的血锾的一半,这也是马立克、阿布都阿齐兹之子欧玛的主张。

圣门弟子欧玛、奥斯曼、艾布哈尼法等学者主张:有经人的血锾跟穆斯林人的血锾一样,真主说:(如果被杀者的宗族是你们的盟友,那么,凶手应当以血锾交付尸亲,并释放一个信道的奴隶)(《古兰经》四:92)。

祖胡勒主张:犹太人,基督教徒,受伊斯兰保护的异教徒的血锾跟穆斯林的血锾一样。

穆圣及四位哈里法时代有经人的血锾制度也是这样的,但到穆阿威叶执政时代,他把有经人的血锾的一半收入到国库,另一半血锾交给受害者。到了阿布都·阿齐兹之子欧玛执政时代,他裁决有经人的血锾是穆斯林血锾的一半,他废除了穆阿威叶所制定的一半血锾交国库的制度。

祖胡勒说:我并非叙述阿布都·阿齐兹之子欧玛的为人,而是说明他执政时期,受伊斯兰保护的异教徒所得的血锾是全额血锾。

沙菲尔主张:有经人的血锾是穆斯林血锾的三分之一,跟穆斯林有约或得到穆斯林提供人生安全的多神教、拜火教的血锾是穆斯林的血锾的百分之六点六,这是有的学者所主张的最少份额。通过确切的证据而确定的受伊斯兰保护的异教徒的血锾是全额血锾的百分之六点六,也就是八百银币。

欧玛、奥斯曼、伊本·麦赛吾德主张:有经人妇女的血锾是穆斯林妇女血锾的一半。

伊本·安巴斯、沙菲尔等学者主张:杀害受伊斯兰保护的异教徒和与穆斯林有约的人者,既拿血锾又交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