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由谁承担血锾

凶手承担的血锾有两种:

1、故意杀人后,免去被抵命的凶手要承担血锾,血锾要从他的财产中支付。

伊本·安巴斯主张:如果凶手故意杀了人或招供已杀了人或经调解承认故意杀了人时,血锾要由他承担,他的亲属不承担血锾。对此众圣门弟子无异议。

伊本·什哈布主张:故意杀人后受害者的亲属原谅不抵命时,按圣训,血锾要从凶手的财产中交出,唯有凶手的亲属心悦诚服的帮助凶手分担血锾时,则不然。以下三种情况下凶手的亲属不负担血锾:

1、故意杀人的血锾、招认已杀人的血锾、经调解后承认杀人的血锾。

因为故意杀人须受惩罚,亲属不该来分担血锾,而减轻他的惩罚,也不该分担承认已杀人者的血锾,因为血锾只因承认杀人而必定了,并非是杀。承认是一种受局限的证据,不涉及亲属。亲属也不能承担经调解而承认杀人的血锾,因为调解后再不必要处死凶手,须执行调解的协议,一则凶手要承担自己的罪责,二则要承担受害者的损失。

2、凶手和其亲属分担的血锾。

如果半故意杀了人或误杀了人,那么,亲属可以替凶手分担血锾。

因为凶手按亲属的一员对待,不能排出在他们之外。沙菲尔主张:凶手不负担任何血锾,因为他是有故的。所谓能分担凶手血锾的亲属是父系方面的、成年的、富裕的、理智健全的男性亲属,也包括富裕的盲人,残疾人和年迈的人,分担血锾的亲属中不包括女性、贫穷者、小孩、精神失常者和非同一宗教的人,因为分担血锾是帮助人的举动,这些人不具备帮助的能力。艾布胡勒的传述:胡宰里族的两个妇女打架,一人用石头击死另一人,她腹中的胎儿也死了,穆圣裁决,她的血锾由女凶手的亲属支付。

穆圣时代,分担血锾的人便是凶手的部落,直到欧玛执政时期,他编排了军队,按编制登记了花名册,把分担血锾的人指定为有名在册的人,不同于穆圣时代的作法。

赛勒哈斯回答欧玛制定的这一新作法说:有人问为什么众圣门弟子的公决违背穆圣的裁决呢?我们的回答是,其实这种公决正吻合了穆圣的裁决,因为众圣门弟子都清楚,穆圣把担负血锾之事判给有帮助能力的亲属,当时一个人的能力和得到帮助依赖着其家族。当欧玛确定了军队花名册制度后,就知道谁是有能力的人和谁是能帮助人的人,所以,一个人因花名册中有名,可以为其部落作战。

哈奈菲派采纳了这一新作法,马立克派、沙菲尔派没有采纳这一作法,因为穆圣去世后,不能废弃穆圣所规定的任何制度,也无权变更它。

众学者公决:凶手的亲属所担负的血锾,可以延期三年付清。沙菲尔主张:凶手自负的血锾,须得立即兑现。让亲属缓期交纳是对他们的宽容,但这不针对故意杀人案。

哈奈菲派主张:由凶手自负的血锾,可以象误杀的血锾一样,三年内付清。

如果让凶手的亲属负担半故意杀人案和误杀案的血锾,那么,这是违背伊斯兰总则的。其实每个人对自己和自己的举止行为自负其责。真主说:(一个负罪的人,不负别人的罪)(《古兰经》六:164)。伊本·麦赛吴德的传述:穆圣说:“在复生日一个人因其父母的罪和弟兄的罪不受到拷问。”

伊斯兰让罪犯的亲属共同负担血锾是为了帮助、拯救罪犯,但这种帮助不针对故意伤人者。这是沿袭古代阿拉伯人及阿拉伯各部落间相互合作、支持和援助的制度。沿袭这一制度的另一个明显的道理是,部落一旦知道它将分担血锾时,它会竭力禁止部落成员去犯罪,并指导他们走向端正的道路,以免陷入歧途。

众法学者主张:误杀案中凶手的亲属只能负担的血锾是多于三分之一的数额,低于三分之一的由凶手本人承担。

马立克、艾哈默德主张:对任何一位亲属不应制定具体的数额血锾。法官应调查每个亲属容易所负担的,由近到远的酌情按能力让他们分担。

沙菲尔主张:富有的亲属负担一枚金币,贫穷的亲属负担半枚金币,血锾由凶手亲属由近到远的分担。最近的亲属是凶手的兄弟们,其次是叔伯们,再次是侄子们。若凶手在血缘和监护方面没有担负血锾的亲属时,由国库支付血锾。穆圣说:“我是没有监护人的监护者。”同样,若凶手是穷人,而其亲属也是穷人,难能负担血锾时,由国库支付。如果穆斯林在战场上把穆斯林误认为不信教者而杀之,后来,知道他是穆斯林时,其血锾由国库支付。

沙菲尔叙述说:在吴候德之役,穆斯林误杀了胡宰佛的父亲耶玛尼,因此穆圣说:“他的血锾由国库支付。” 同样,穆斯林聚会,穆斯林挤死穆斯林时,从国库中支付血锾。穆散德迪的传述:一个人在聚礼日被挤死,阿里从国库中给他支付了血锾。

哈奈菲派主张:当今时代,血锾应由凶手本人支付。问题的焦点是,凶手是否有帮助的人。如果有帮助的人,就有负担血锾的人,否则,不负担血锾,若没有部落或帮助的人时,由国库支付血锾。若没有国库或没有这种机构时,从凶手的财产中支付血锾。

伊本·泰米叶主张:众学者主张:误杀案中无人担负罪犯的血锾时,由罪犯自己承担误杀的血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