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血 锾

所谓血锾就是因伤害他人交给受害者和其家属的赔偿金。它包括人命的血锾和致伤血锾。

血锾制度是古代阿拉伯人中流行的,伊斯兰教来临后,仍保留了这种制度。真主说:(信士不致于杀害信士,除非是误杀,谁误杀一个信士,谁当释放一个信道的奴隶,并以血锾交付尸亲,除非他们自愿让与,被杀的信士,如果他的宗族是你们的敌人,那么,凶手应当释放一个信道的奴隶。如果被杀者的宗族是你们的盟友,那么,凶手应当以血锾交付尸亲,并释放一个信道的奴隶,谁不能释放奴隶,谁当连续斋戒两月,这是因为真主准许他悔过自新。真主是全知的,是至睿的)(《古兰经》四:92)。

舒尔布之子阿慕尔的传述:穆圣时代,一个人生命的血锾是八百枚金币或八千枚银币。当时犹太教徒和基督教徒的血锾是穆斯林血锾的一半,直到欧玛执政时期,欧玛讲演说:现在驼价上涨,我要对有金币者的血锾规定为一千枚金币,对有银币者规定为一万二千枚银币,有牛的人规定为二百头牛,有羊的人规定为二千只羊,有衣服的人规定为二百套衣服。但对受伊斯兰保护的异教徒的血锾无任何变动。

沙菲尔主张:有金、银币者只能按骆驼的市场议价交出血锾。毫无怀疑,穆圣只以骆驼估计了血锾,而欧玛增加了血锾的种类是因为驼价上涨,不得不变更。

规定高额血锾的道理:

规定高额血锾的目的是制止杀人,杜绝犯罪保护生命。因此,触犯此罪的人必须要相应交纳血锾,使他感受到交纳血锾的繁重、困难,痛苦,只有使这种人损失大量的钱财,他们才会感到痛心而止住犯罪。迫使他们把血锾交给受害者或其继承者,所以,它是一种具惩罚、补偿为一体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