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怎样对待致人创伤者或拿用他人财物者

若一人致伤他人或拿用了他的财物时,受害者一旦有机会是否擅自致伤他或拿回自己的财物?众学者对此问题有几种主张:古尔图布说:受害者致伤他或拿回自己的财物是正当的,可行的,无论受害者怎样行使自己的权利都不算贼,这也是沙菲尔、马立克的主张。因为这种行为不算为欺诈,只是行使了自己的权利。扎比尔的传述:穆圣说:“你应当帮助你的行亏的或受亏的弟兄。也就是说,从行亏者身旁讨回被行亏者的权利,这就是对他的帮助。”阿依舍的传述:吾琪白的女儿鑫德来见穆圣说:我的丈夫艾布苏福扬是个吝啬者,他不给我和孩子们足够的生活费,我偷偷的拿他的储蓄,对此我是否有罪?穆圣说:“你可以合理的拿你和你孩子们够用的。”穆圣只允许她拿使她够用的数量。真主说:(谁侵犯你们,你们可以同样的方法报复谁)(《古兰经》二:194)。此段经文说明了抵偿的关键性。但受害者从侵害者身旁拿回非同类的财物的问题,众学者有异议;有的学者主张:未经法官的判断,不能擅自拿回非同类的财物。

沙菲尔有两种主张:1、根据类比,找到同类财物时,可以擅自拿取;2、不得擅自拿取,因为财物的类型不同。有的学者主张:估计财物的价值,拿相应的数量。这是最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