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损坏财物怎样赔偿

若一人损失了他人的财物,如砍伐了他人的树木或毁掉了庄稼或弄塌了别人的住宅或烧掉了他人的衣服,那么,受害者是否有权要求赔偿;或同样去损坏肇事者的财物,众学者对此问题有两种主张:

1、对此要求原物赔偿是没有教律规定的,因为它一方面是一种破坏行为,另一方面住宅和衣服不是彼此绝对相似的。

2、对此要求赔偿是教律规定的,如果说生命、肢体的损伤可以要求抵偿的话,那么,毫无疑问,损坏的财物要求赔偿是更应该的。

为此,战区的敌人损坏我们财物时,我们也可以损坏他们的财物,如砍伐果树等,但有的学者主张:不必要时,不必这样做。

伊本·盖伊目侧重这种主张说:损坏的财物,如果是有生命的,如动物、奴隶等。受害者则无权损害对方的有命之物,若不是有生命的,如衣服被撕破、器皿被打碎时,则受害者也无权同样去损坏对方的财物。而有权要求等价赔偿或赔偿类似的东西。但根据类比受害者有权损坏对方的类似的东西。若两种东西是同类的,若衣服被撕破时,撕破同样的衣服,棍子被折断时,折断同样的棍子。这就是公平抵偿,这是合乎古兰、圣训、公决、类比的,因为这种行为没有侵犯真主的权力。而财产的价值比生命、肢体的价值较低,如果教律能让肢体彼此抵偿,那么,更应该让财产彼此抵偿。抵偿的道理是慰藉对方,不要怀恨对方。

往往有些人依仗财多,以费财来满足自己的私欲,而伤害他人,损坏他人的衣物,然后照价赔偿,象这种情况下,受害者怎能消除他对侵害者的愤怒和仇恨,而又怎能使他愤怒的心得到安慰呢?应让侵害者偿试受害者遭受的痛苦,用同样的方式去还报他,所以,完美教律和类比都不接受侵害者的这种行为。真主说:(谁侵犯你们,你们可以同样的方法报复谁……)(《古兰经》二:194)。又说:(恶行应得同样的恶报)(《古兰经》四二:40)。又说:(如果你们要报复,就应当依照你们所受的伤害而报复)(《古兰经》十六:126)。这说明用同样的方法低偿为认可。

众法学家主张:如果逆徒烧掉了穆斯林的庄稼,砍伐了他们的树木时,他们可以烧毁逆徒的庄稼,砍伐他们的树木。这是原则问题。为凌辱犹太教,真主允许圣门弟子砍伐犹太教徒的枣树。这足以说明真主允许凌辱不义的犯罪者。可以烧毁侵占公物者的东西,因为他侵占窃取了穆斯林共有的战利品,侵犯了穆斯林的权利,所以,烧毁他们的财物是毫不过分的。

如果说触犯真主的权力后,得到宽免,同时要缴规定的经济处罚的话,那么,侵犯人权后更应该制定经济处罚。

真主制定抵偿的目的是禁止人们彼此侵犯,制定血锾是用财产去弥补受害者的损失,但真主所制定的法律对仆民来说是最完美、最适宜的,最能消除受害者的愤恨,最能保护人的生命和肢体。抵偿后受害者再去报复凶手、杀害凶手或割掉其肢体,而交出血锾。象这种报复行为不符合伊斯兰规定抵偿律例的,伊斯兰的抵偿律例是有哲理的、仁慈的、对人有益的。同样,财物赔偿中也会产生报复行为。

艾哈默德主张:按这种说法,侵害者给受害者要赔偿被损坏的同样的东西。伊本·泰米叶主张:让受害者自由,他愿意报复则去撕破对方的衣服,他愿意赔偿,就索要相似的衣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