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节 打耳光、殴打、谩骂的抵偿

每个人有权向对他打耳光或拳击或殴打或谩骂的人要求赔偿。真主说:(谁侵犯你们,你们可以同样的方法报复谁;你们当敬畏真主,当知道真主是与敬畏者同在的)(《古兰经》二:194)。又说:(恶行应得同样的恶报)(《古兰经》四二:40)。

根据这段经文,圣训对一般创伤的抵偿作了具体的论断:

让侵害者抵偿耳光或拳打或殴打或谩骂必须跟受害者所遭遇的一模一样,因为这正是教律规定抵偿的公正性。正如抵偿打耳光时,不许打眼睛或不许打危险的部位等。特别是谩骂抵偿中不许骂对方的长辈,所以,被骂者无权对骂他叛教的人还骂叛教者,或骂他撒谎者的人还骂他为撒谎者,或辱骂他父母的人还骂其父母。因为断穆斯林为叛教或骂其为撒谎者是伊斯兰自始至终被禁止的,其实任何人不会辱骂自己的父母,直到他辱骂他人的父母遭到还骂时,等于自己辱骂了自己的父母。被骂者有权可以诅咒骂他的人,丑化丑化了他的人。对方骂什么,他对对方骂什么以示抵偿。

古尔图布说:谁迫害你,你用类似的方式去对待他。骂你的人,你应用同样的话骂他。毁你名节的人,你毁其名节,但不可牵扯其父母、儿子、近亲。骂你撒谎者,你无权骂他为撒谎者,因为以恶不能报恶。

假设对方骂你,不信教者啊!你可以对他说:你才是不信教者,对方骂你:奸淫犯啊!你对他可以说:撒谎者啊!作伪证者啊!假设你还骂他人时说:你才是奸淫犯、这样你已成了撒谎的人,你因撒谎而犯了罪。若对方是富裕的,而无故拖欠你的账债时,你对他说:行亏者!糊吃百赖者!穆圣说:“有能力还账而拖欠者,可以毁其名誉惩罚他。”名誉的抵偿我们已述。惩处就是监禁他。

打耳光、殴打、谩骂时须得抵偿,这是众圣门弟子,再传弟子的主张。艾布伯克尔,阿里等圣门弟子主张:打人耳光者须以类似的受到抵偿。

伊本·蒙宰尔说:除杀人外,鞭打或棍打或石击都是故意的,须得抵偿,这是众圣训学家的主张。

《布哈里圣训实录》中有:欧玛曾对鞭打他人的人实施了鞭刑以示抵偿,阿里对鞭打他人三鞭的人,同样打了三鞭。舒莱海对鞭打或抓伤他人的人以同样的方式惩处了他。

不同区域的法学家对此有不同的主张:他们主张:象这类问题教律都未规定抵偿,因为象类似的情况,实施同等抵偿是困难的。若没有规定具体的抵偿,那么,对侵害者要处罚教育。

伊本·泰米叶侧重第一个主张说:象这类侵害者需得惩处;要么抵偿,要么教育。

如果对某种抵伤的处罚不相等和不确切时,可以用与此更接近的办法惩处是更应该、更相宜的。因为抵偿的目的是尽量做到公平、公道。人共皆知,侵害者怎样打,而受害者用同样的方法打对方,以示抵偿,强于用鞭打处罚对方,也较近公道。因害怕行亏,不让侵害者抵偿往往会犯下比害怕行亏更大的罪恶,所以,可以肯定圣训中规定的抵偿是更公正的、更高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