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节 一伙人共谋割下了他人的肢体或致人创伤后是否抵偿

罕伯里派主张:一伙人共谋割下了他人的肢体或致人创伤时,必须抵偿。若无法辨别他们行为的主次时,他们集体抵偿,阿里说:有两人,在我跟前见证一人行窃,我就命人割了盗贼的手,然后,又抓来一人,两个证人说:这人正是贼,对前面的那人我们误证了。结果我没有接受他俩对第二个人的见证,并罚他俩给第一人交纳血锾。阿里说:假若我知道你们故意误证时,我必割掉你俩的手。若共谋割了他人的手,同时他们行凶的行为不同,有的人割了这个肢体,有的人割了那个肢体时,他们都不抵偿,而要纳血锾。

马立克、沙菲尔主张:若一伙人合伙割下他人肢体时,他们全部得抵偿,割掉他们的肢体或抵偿创伤,同样一伙人共谋杀了一人时,须得全部抵命。

哈奈菲派,字面派学者主张:两只手不能抵偿一只手。若两个人割了一个人的手时,两人都不抵偿,须交纳赔偿金,每人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