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节 除抵命外的抵偿

除抵命外的抵偿律例跟抵命的律例一样,它分为两类:1、肢体抵偿;2、创伤抵偿。

《古兰经》已叙述了《讨拉特》中抵偿的律例,真主说:(我在《讨拉特》中对他们制定以命偿命,以眼偿眼,以鼻偿鼻,以耳偿耳,以牙偿牙;一切创伤,都要抵偿。自愿不究的人,得以抵偿权自赎其罪愆。凡不依真主所降示的经典而判决的人,都是不义的)(《古兰经》五:45)。真主在《讨拉特》中对犹太人规定,一旦杀人,一命偿一命,以眼睛偿眼睛,不分大小、老人、小孩的眼睛,以鼻偿鼻,以耳偿耳,以牙偿牙,即使抵偿的牙比被抵偿的牙大。创伤尽可能要抵偿。自愿不追究抵偿者,那便是对其罪恶的一种罚赎,这是我们以前的民族上所规定的律例,也是对我们规定的律例。马立克之子艾奈斯的传述:艾奈斯的孙女茹斑依尔打掉了一位姑娘的门牙,他们想给姑娘的家属交纳赔偿金,但对方拒收赔偿金,而只想抵偿,然后,茹斑依尔的哥哥来见穆圣说:“主的使者啊!你要打掉茹斑依尔的门牙吗?誓于以真理派遣使者的主,你不可打掉她的门牙”?以真理派遣你的主发誓!你不能打掉她的牙齿,穆圣说:“艾奈斯啊!抵偿是真主的定制。”后来受害者家属原谅了。于是穆圣说:仆人中有这样的人,若他盟誓,真主必使他兑现。这是针对故意伤人而言,至于误伤,须交纳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