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节 有关凶手抵命与不抵命的问题的辩论

哲学家和法律学家对凶手执行死刑的问题有不同的主见;一派学者认为,杀人须要偿命,另一派学者认为,不必要偿命,主张凶手不抵命者的道理是:

1、惩罚罪犯是国家拥有的权力,以此来治理社会,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身安全,只有按国法裁决才能使每个人的生命得到保障。

2、有时好人因某种不幸冤判或错判为死刑,行刑后难能纠正冤案,因为无法挽回已处死者的生命。

3、死刑是残酷的,不公正的。

4、死刑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措施。实事上抵命不可能减少犯罪。

主张凶手抵命者说:至于他们所说的国家对凶手应加以惩处,而不要让他抵命,因为凶手的生命不是他给予的,其实国家也未给人给予杀人的自由权,而是对相应的罪行制定了约束自由,杀人抵命的法度。不让凶手抵命而让他交纳罚赎是不适宜的,但为了维护社会上每个公民的生命权,必须彻底根除危害社会和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这样才能保障社会治安,故我们主张,对杀人凶手执行死刑正是保护生命,维护社会治安的必要手段。

至于上述学者所说的第二种道理的答复是:误判现象在其他刑事案件中也时有发生,没有必要去弥补误判案件中的损失,但人命案中的失误是几乎不存在的,因为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习惯上法官不可能轻易判决。至于上述学者所说的第三种道理的答复是:对凶手处以死刑是相应的,适宜的。

至于上述学者所说的第四种道理的答复是:根据刑罚学的角度,刑罚的职能是要对人有威慑的作用,这样才能保护社会治安以免罪恶泛滥,这就需要为每种罪恶制定相应的刑罚。相对而言罪犯犯罪是为了实现自己心中的欲望,在犯罪的同时,他也害怕刑罚,或许他因害怕刑罚而止住犯罪,因为他会权衡利弊,要么去犯罪,要么受到相应的刑罚,所以,当惩罚严厉时,罪犯会害怕惩罚而不敢犯罪。

根据上述两派学者的主张,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中制定了死刑。有些国家接受了前一派学者的主张,取缔了死刑,从其刑罚中废除了死刑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