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处死凶手是受害者家属的权力

伊本·固达麦说:若受害者家属外的人处死了凶手时,杀害者须抵命,第一凶手的继承者得到血锾。这是沙菲尔的主张。

哈桑、马立克主张:第二凶手应处死,第一受害者得不到抵偿,因为杀他的凶手已被杀。

格塔德、艾布哈希姆主张:第二个凶手不抵命,因为第一个凶手是该处死的对象,所以,处死他者不必抵命。

众学者主张:第二个凶手须得抵命,因为他没有权利去杀第一凶手,除受害者家属外的人不许处死凶手,所以,杀他者须抵命。